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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征地前“抢栽”树木获补482万,两农民被判诈骗罪最高获刑11年,法院回应 [打印本页]

作者: 白乙    时间: 2022-9-29 03:07:57     标题: 征地前“抢栽”树木获补482万,两农民被判诈骗罪最高获刑11年,法院回应

本帖最后由 白乙 于 2022-9-29 03:09 编辑

征地前“抢栽”树木获补482万,两农民被判诈骗罪最高获刑11年,法院回应            

2022-09-28 12:59                                           来源:                                                  红星新闻                                                
原标题:征地前“抢栽”树木获补482万,两农民被判诈骗罪最高获刑11年,法院回应        征地前“抢栽”树木获补482万,两农民被判诈骗罪最高获刑11年,法院回应
  政府征地拆迁,农民在政府发布公告前,种植一些有经济价值的苗木获得补偿款,此种行为是否构成诈骗?
今年6月,北京延庆区八达岭镇大浮坨村两村民被指控在2014年至2017年间,为骗取兴延高速、延崇高速、2019年北京世界园艺博览会周边绿化建设工程项目征地范围内地上物补偿款,分别或共同租用同村村民土地,抢栽抢种经济价值较高的白皮松、油松等树种,冒充原生树木,骗取拆迁补偿款共计600余万元。
本案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抗激烈,两人辩护律师提出,上述工程有两个项目政府没有发布征地公告,另一个项目的栽种行为发生在拆迁公告发布前,不属于“抢栽抢种”,不构成诈骗罪。
但这一意见未被法院采信,称公告的法律意义在于行政告知,实践中,社会公众根据一般日常生活经验,可以根据探孔判断征地占用的范围,甚至可以准确判断相关路线走向,进而抢栽抢种,以谋取高额赔偿款,“该案中,两人主观上具有确定的诈骗的直接故意。”
9月20日,延庆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两人犯诈骗罪分别获刑十一年六个月、六年十个月,并退赔受害单位损失482万余元。目前,其中一名当事人家属表示已提起上诉。
案情回顾:
村民征迁获补482万元
一审被判诈骗罪
大浮坨村位于延庆城南约8.7公里处,距离北京市中心约70公里。
材料显示,2014年底至2015年初,兴延高速已进入规划、筹备建设阶段,大浮坨村被纳入征地拆迁红线范围;2016年6月,延崇高速已开始论证、规划,并初步确定选址范围,大浮坨村被纳入征地规划范围。
新华社2018年底的报道显示,兴延高速建成通车后近期服务于2019年延庆世园会,远期与延崇高速相接,为2022年冬奥会提供交通保障,形成北京西北方向的高速通道。

↑地图显示,高速收费站位于大浮坨村
尽管彼时政府还未正式发布公告,但修高速征地的消息已经传进了村子,延庆区八达岭镇一些村的村民纷纷开始种树。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宋某良、姬某强、姬某牛(另案处理)为骗取兴延高速、延崇高速、2019年北京世界园艺博览会周边绿化建设工程项目征地范围内地上物补偿款,分别或共同租用同村村民土地,抢栽抢种经济价值较高的白皮松、油松等树种,冒充原生树木,骗取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482.83万元,其中被告人姬某强参与骗取补偿款案共计人民币195.96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良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姬某强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地上树木系抢栽抢种的事实真相骗取地上物补偿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
综合两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我国《刑法》及《刑诉法》,延庆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宋某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姬某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同时,法院责令宋某良退赔人民币286.865万元,发还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北京世园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宋某良、姬某强共同退赔人民币195.965万元,发还北京兴延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及北京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一审判决书
据公开资料显示,因为同样的原因,延庆区法院此前还判决彭某某、彭某、黎某等三人诈骗罪,分别判处三人12年6个月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而该三人涉案金额为1000余万元。
庭审焦点:
政府发布公告前种树
是否构成“抢栽抢种”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宋某良辩称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抢栽抢种;姬某强则认罪认罚无异议。
宋某良辩护人提出,根据国土资源部指导意见、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政府告知或者公告之日为基准日,宋某良没有抢栽抢种,该案没有证据证实三个项目按照规范有效的公开发布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公布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等公告是政府应尽的义务,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未发公告或迟发公告造成的不利后果不应当由来百姓承担。即使政府不发布公告,也应当在村民种树的时候进行劝阻或制止。”宋某良辩护人称,“如果没有发布公告,就没有权力去管被告人种什么树。”
宋某良的辩护人还提出,当事人没有非法占有故意,其不知道占地范围、路线,也没有实施故意隐瞒、虚构事实的行为,其行为不符合抢栽抢种的特征,不构成诈骗罪,至多构成行政违法。姬某强辩护人提出类似辩护意见。
对此,延庆区法院认为,一方面,被告人宋某良、姬某强租用他人土地,并约定在获取补偿款后予以分成,以抢栽抢种的树木冒充原生态树木,骗取拆迁补偿,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
另一方面,公告虽是重大建设工程的一个重要环节,但其法律意义在于行政告知,保证社会公众对相关建设项目知情权,也是界定相关征拆赔偿范围的一个重要时间因素。但实践中,重大项目建设开展前,会在被征占地范围内开展勘察、打孔等工作,而社会公众根据一般日常生活经验完全能够判断出征地占用的范围,甚至可以准确地判断相关路线走向,进而着手抢栽抢种苗木,以谋取高额赔偿款。
延庆区法院认为,本案中,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宋某良、姬某强等人能够通过帮水裕村、石峡村的征地补偿情况、大浮坨村的勘探打眼情况等判断工程路线走向,明确知晓拆迁范围,此事抢栽抢种必能获得补偿,事实上其确实也获得了巨额补偿,其具有明确的违法性认识,可以认定两名被告人主观上具有确定的诈骗的直接故意。故被告人宋某良的辩解及二报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目前宋某良提起上诉。
红星新闻记者 李文滔
责编 邓旆光 实习编辑 朱洁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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