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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前夫抚养,晚年是否有权要求女儿尽赡养义务? [打印本页]

作者: 白乙    时间: 2023-9-19 04:17:39     标题: 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前夫抚养,晚年是否有权要求女儿尽赡养义务?

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前夫抚养,晚年是否有权要求女儿尽赡养义务?                                                         2023-09-18 19:20                                       

扬子晚报网9月18日讯(通讯员 方飞 记者 万凌云) 周女士离婚时约定女儿小兰归前夫抚养,女儿现已成年参加工作,周女士年老独居且身患疾病,小兰不去探望、照料,周女士无奈将小兰诉至扬中法院。那么,当年没有抚养女儿的周女士,能否要求女儿尽赡养义务?近日扬中法院调解确认,被告小兰每月给付周女士赡养费1000元。
9月18日,院方介绍,小兰是周女士与王先生的婚生女,周女士与王先生于1992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小兰确定由王先生抚养。周女士将夫妻共有房屋中属于本人应得的部分,折抵作为应承担的抚养费。此后,周女士在2017年患病住院,花去大笔医疗费。
现周女士遗留后遗症,手脚不便,言语不清,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并且,每月需治疗和服药,几乎花光了存款。其间,小兰从未探望、照料,也未支付赡养费,所以,周女士要求小兰履行赡养义务,并诉至扬中法院。
近日,法院经审理认为,“百善孝为先”,成年子女对父母在经济上给予供养、在生活上给予照料、在精神上给予慰藉,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原告患病后生活困难,赡养人应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承办法官为了不激化矛盾,在诉讼中积极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扬中法院新坝法庭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被告小兰每月给付原告周女士赡养费1000元。
主审法官表示,审判实践中,关于当事人离婚后的赡养问题,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受父母婚姻关系变化的影响。
《民法典》第26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由此可见,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所产生的义务,父母的婚姻状况不是影响子女赡养义务的因素,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依然有权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
校对 盛媛媛

作者: 白乙    时间: 2023-9-20 03: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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