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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人贩子”偷走两个孩子14年,只判5年是不是轻了?专家解读量刑依据→ [打印本页]

作者: 白乙    时间: 2023-10-15 19:17:30     标题: “人贩子”偷走两个孩子14年,只判5年是不是轻了?专家解读量刑依据→

“人贩子”偷走两个孩子14年,只判5年是不是轻了?专家解读量刑依据→                                                         2023-10-15 08:52                                                    来源:                                                    光明网                                                    发布于:北京市
   

              

原标题:“人贩子”偷走两个孩子14年,只判5年是不是轻了?专家解读量刑依据→

10月13日下午,备受社会关注的孙卓、符建涛被拐案有了一审判决结果,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拐骗儿童罪判处吴飞龙有期徒刑五年,以包庇罪判处吴兆光有期徒刑二年。同时判令吴飞龙分别赔偿两个被害人家庭损失42万元。
对这一判决结果,孙卓的父亲孙海洋和符建涛的母亲彭女士,均表示对判决存在很大的异议,正在整理材料,准备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而“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量刑上的差异再次引发社会广泛讨论。
孙海洋:这个判决
和我预想的相差很大
孙海洋说:“吴兆光,窝藏罪,两年,马上要出去了。吴飞龙,五年,马上要出去了。”
10月13日下午,走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孙海洋情绪有些激动,“偷走两个孩子十四年,只判五年。”孙海洋难以接受,而42万元赔偿额与他索赔的580万元相差甚远。
孙海洋在接受央广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么多年我找孩子的广告费和印刷费都已经不止42万元了,这个判决和我预想的相差很大,我会坚持去检察院抗诉。”符某涛的母亲彭女士也表示,对于这次的判决非常不满意,“内心十分难以接受”。
据一审判决书显示,南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区分拐卖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以出卖为目的并获得金钱或其他形式的利益。两个孩子的养父母等人的证言均证实其事先未委托吴某龙找孩子,也没有因收养孩子给过吴某龙好处,上述证人证言与吴某龙的相关供述能相互印证;同时,经公安机关提取二被告人及相关证人的手机数据并经司法鉴定,亦未发现有买卖儿童的内容。在案证据均无法证明吴某龙有出卖儿童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公诉机关指控拐骗儿童罪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对此,孙海洋代理律师、国标律师事务所主任姚克枫表示,我们提出代理的意见是,认为构成拐卖儿童罪。他说,通过至少拐了两个几岁的小孩子来看,在不是自己养的情况下,必然是为了利益。自己养还是别人养是有本质区别的,即便不是金钱利益,也是其他人情利益。
法院查明的事实,对于孙海洋来讲是十四年的寻子经历,每次出门寻找,没有找到,不敢回家,害怕面对家人失望,甚至绝望的眼神。
孙海洋说:“我一个做包子的,我在店里做包子,没招他没惹他,他就把我的孩子偷走了,造成我这么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差一点让我家破人亡了。”
14日上午,央广网记者尝试联系深圳南山区法院法官及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人民检察院了解相关情况,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
量刑差异引发热议
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的区别是什么?为何量刑上的差异这么大?前者最高刑是五年,后者起刑点是五年。
中国慈善联合会法律顾问、副监事长、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学院兼职教授张凌霄分析:“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量刑上具有较大差别。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使其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拐卖儿童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严重情节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今年4月,此案开庭审理时,多位旁听人员都用“狡猾”来形容被告人吴飞龙的作案过程。但是,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是吴飞龙是否与孙卓和符建涛的两个所谓的“养家”有“交易”。
张凌霄分析:“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最大的区别是拐骗儿童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为了收养、使唤等目的;而拐卖儿童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为了贩卖儿童牟利。因此,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出卖被拐儿童的目的,是区分两罪的关键。由于拐骗儿童罪不存在将儿童再次出卖牟利的情节,被认为主观恶意较轻,现行法律规定下,最高只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具体到孙卓的案子中,由于时间久远,根据现阶段的调查,警方及检察机关没有查询到犯罪嫌疑人吴某龙存在出卖儿童牟利的行为,在证据不足时,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只能认定为拐骗。”
专家:抑制犯罪的最好办法
是加大犯罪成本
据了解,今年4月中旬,姚克枫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建议完善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
姚律师告诉记者,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被拐儿童被“出卖”的案件均会以拐骗儿童罪论处。犯罪分子在拐骗儿童后没有自己进行抚养而是将孩子送给他人抚养,声称自己并未从中收取费用,不构成拐卖儿童罪。此种情形下,若警方没有查到切实的交易证据,就只能用拐骗儿童罪来定罪处罚。
北京工业大学原法律系主任、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顾问,中国犯罪学会常务理事张荆教授对央广网记者表示,这个案件的关键点是“拐骗”与“拐卖”的区别。抑制犯罪的最好办法是加大犯罪成本,如果罪犯觉得获利很多,而受到惩罚的成本要低得多,那会使犯罪进一步增加。具体到这个案件,可以加大赔偿金的额度,甚至可以让犯罪者拿出后半生收入来赔偿被害者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孙海洋说:“我们呼吁买卖(儿童)同罪,没有买,就没有人贩子,就没有伤害。我们呼吁,拐骗、拐卖儿童给家庭造成的伤害是一模一样的,应该统一量刑。我们会一直这样呼喊,直到刑法修改,买卖(儿童)同罪,拐骗拐卖(儿童)统一量刑。”
综合央广网法治频道、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等
记者:佟威 孙莹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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