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养老服务网

标题: 分手后,哪些彩礼应返还? [打印本页]

作者: 白乙    时间: 2023-11-12 08:54:11     标题: 分手后,哪些彩礼应返还?

分手后,哪些彩礼应返还?                       2023-10-22 07:27                                            

发布于:北京市
   

  男女恋爱期间,因处于热恋状态或者出于共同生活、步入婚姻等因素考量,双方往往会产生较多经济往来,尤其在双方缔结婚约后,给付大额财物或者高档礼品等情形并不鲜见。但当浓情蜜意褪去,婚恋关系结束,财产纠纷也随之而来。那么,分手后,哪些彩礼应返还呢?

(图源网络 侵删)
转账时浓情蜜意 分手后诉返钱款
张先生与李女士在国外留学期间相识,回国后于2018年6月建立恋爱关系,双方系异地恋,没有同居生活。后二人因买房等问题发生争执,2019年年底李女士提出分手,双方结束恋爱关系。
双方恋爱期间,张先生向李女士微信转款总计23468元,其中2018年12月2日转账1万元(转账说明为“老婆的包包”)、2019年3月16日转账666元(转账说明为“生日快乐”)、2019年6月2日转账8888元(转账说明为“爱你”)、2019年8月18日转账1314元、2019年10月15日转账520元……
2019年2月,张先生与李女士互相去了对方父母家,商谈结婚事宜。此后的微信聊天中,双方就车、钻戒、房子等问题多次讨论。2019年9月,李女士看上了一款钻戒,要求张先生转款购买,张先生向李女士银行卡转款29万元,后李女士用该款项购买了钻戒。
张先生称,与李女士已分手,上述31万余元款项都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对方的,应予以返还。
李女士辩称,涉案转款为张先生在恋爱期间的赠与款项,微信转账金额具有情侣间特殊含义且有情侣间的亲昵备注,另29万元的转账用于消费钻戒,该笔转账未有任何约定为婚姻支出,也未约定有履行义务,应视为恋爱期间维系感情的赠与行为,成年人在恋爱期间经济上的投入系双方自愿行为,应对各自行为负责。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与李女士已谈婚论嫁,并着手订婚结婚事宜,应认定双方建立了婚约关系。关于彩礼数额,张先生向李女士微信转款23468元,其中两笔大额转账均为张先生在双方恋爱期间给李女士买东西的支出,其余小额转账是具有特殊含义的爱意表示,张先生亦表示上述微信转账是为了维护双方的感情,故法院认定上述微信转账金额应视为张先生对李女士的赠与,不应视为彩礼;至于张先生向李女士银行转账的29万元款项,结合双方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该款项系双方因结婚的预期而由张先生给李女士购买钻戒的支出,且金额较大,该款项应该认定为彩礼。最终,法院判决李女士返还29万元。
未领证先生下娃 解婚约诉返彩礼
小何与小蕾于2017年春节期间通过微信认识,二人于2018年12月举办婚礼,但未领证,双方于2019年3月生育一女,女儿自出生后一直由小蕾抚养照顾。双方约定于2019年8月领取结婚证,后于2019年7月因家庭矛盾和纠纷,小何与小蕾取消婚约。小蕾称双方认识不到一个月就一直一起生活。
小何陈述,其家人给付小蕾彩礼9.8万元、改口费2万元、给小蕾压岁钱2万元、给孩子压岁钱1万元,共计14.8万元。小何认为,小蕾应退回其及家人支付的全额彩礼及相关礼金,遂诉至法院。
小蕾辩称,小何按照结婚习俗给付其彩礼后,经过双方家庭共同协商,虽未领取结婚证,但是在2018年12月二人举行了结婚仪式,双方亲友均有出席,表明其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婚约。举办婚礼仪式前,其已与小何共同生活,结婚仪式后,仍然一起共同生活。未按约定时间领结婚证的原因是小何对其殴打造成轻伤,小何存在明显过错,故于2019年7月终止共同生活。小蕾认可收到14.8万元,但同时陈述上述费用已用于孕期检查、剖腹产及共同生活消费。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虽未领取结婚证,但二人已举办结婚仪式,并生育一女,且双方均承认在举行结婚仪式前就已经共同生活,对社会公众造成了双方系合法夫妻的假象,现因家庭矛盾小何要求小蕾返还彩礼、改口费等共计14.8万元,对小蕾显失公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何的诉讼请求。
分手后诉返窗户修复款 法院认定彩礼性质判返还
马先生与张女士于2019年9月初相识,随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双方于2019年10月开始在张女士居住的村里同居。2019年12月,双方举办了订婚宴,但此后因二人产生矛盾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和举行婚礼,直至2021年12月双方分居并最终分手。
在同居生活期间,马先生的父亲来京看望双方,并转账给张女士2.5万元,用于房屋窗户修复,以进一步改善双方居住条件。2019年12月,马先生的父亲转账给张女士3万元,用于购买三金首饰。同月,双方举办了订婚宴。马先生的父亲于订婚宴当日给付张女士彩礼20万元。后马先生的父亲还向张女士转账10万元用于房屋翻建。
马先生诉称,与张女士自相识到分手仅两年时间,张女士以结婚为诱饵,不断从其与父亲处获得钱款。二人订婚后,马先生提出领证生孩子,张女士要求翻建房屋后再考虑结婚。房屋建好后,张女士又以其他原因一拖再拖。马先生及其父亲遂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返还窗户修复款、购买三金费、彩礼、建房款等。
庭审中,张女士对马先生向其转账的建房款、三金首饰费、彩礼款确认均已收到,认可为双方婚约财产,并同意在合理比例范围内返还部分款项。但对窗户修复费2.5万元,张女士认为该款项系马先生的赠与,且窗户在房屋翻建时已灭失,不应当返还。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窗户修复费2.5万元的性质及返还,结合款项给付时间及后续双方订婚等行为,款项的给付应是考虑为二人订立婚约及日后缔结婚姻而给付的大额款项,应按彩礼的性质认定处理。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返还窗户修复费、彩礼等共计29万余元。
观察思考
婚约豪赠需谨慎
情侣间往往会通过赠送礼物等形式表达爱意,加深感情。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一般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一般性的无偿赠与,另一种是附条件的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一般性的无偿赠与,赠与人在赠与完成后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如日常生活中的共同消费支出、特殊节日向对方赠送礼物、“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等都是情侣间的无偿赠与。
而彩礼作为中国传统的婚嫁风俗,是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而由一方给付另一方的金钱或财物,其实质上是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所附条件成就才生效,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法官提醒,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摒弃借婚姻索取财物、高额彩礼等不良风俗,对于大额经济来往要做到及时留痕,保存好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保持相对财产独立,避免让物质成为“感情枷锁”,让婚恋回到“恋”之本心。
转自:人民法院报
来源:山东高法





欢迎光临 辽宁养老服务网 (http://bbs.lnylf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