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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认定“婚前同居=家庭成员≠自动分财产” 专家建议同居满5年可主张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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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白乙
时间:
2025-11-27 18: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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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认定“婚前同居=家庭成员≠自动分财产” 专家建议同居满5年可主张财产分割
两高认定“婚前同居=家庭成员≠自动分财产” 专家建议同居满5年可主张财产分割
2025-11-27 17:09
发布于:北京市
资料图
本文综合界面新闻、红星新闻、红网、最高检等
近期,司法领域开始关注同居恋人、事实伴侣的财产权问题。
首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在谈及反家暴工作时提及,“婚前同居就算家庭成员”,不过这一认定只针对家暴案件,仅为适配《反家庭暴力法》及虐待罪、遗弃罪的适用,不改变同居财产规则。
同时,针对“不婚人群去世后遗产应归谁”“遗产是否会收归国有”等话题,有业内人士建议,在法律修订中,应增加事实伴侣财产权,同居满5年可主张共有财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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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认定婚前同居恋人属于家庭成员 公布典型案例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最高检召开“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新闻发布会。
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妇联副主席葛晓燕介绍,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
家庭成员关系
,并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
家庭暴力行为
,对受害者的保护更加立体全面。
当天,最高检还发布的一则典型案例:
2021年12月,马某某(男)与女友苗某(殁年25岁)确立恋爱关系。自2022年1月至12月间,二人租房共同生活,并与对方家长见面、参加对方家庭聚会,有结婚意愿。马某某经常以没有安全感为由制造苗某亏欠感,以出轨、分手相威胁,要求苗某不要出差、删除其他异性微信、及时向其报备等,限制苗某个人发展和人际交往,对苗某进行情感操纵、孤立和控制。且长时间、持续性对苗某进行辱骂、无端指责、肆意污蔑。
2022年4月,马某某因担心分手,不准苗某出国进修,并长时间辱骂、贬损苗某,苗某吞食安眠药物自杀,后被送医救治。同年8月,苗某发现马某某出轨后,再次吞食镇静类催眠药物自杀,被送医救治。同年12月10日晚,马某某与朋友在酒吧喝酒时,因对苗某与同学在外聚会不满,通过微信长时间辱骂、贬损、指责苗某,致使苗某精神崩溃,于12月11日凌晨吞食药物自杀,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立案侦查并提请批准逮捕,2025年1月10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虐待罪依法对马某某批准逮捕,同年2月24日依法提起公诉。同年5月9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
检察机关审查认定,马某某、苗某二人虽未正式登记结婚,但确立恋爱关系后一年的时间里共同生活,有共同组建家庭的意愿,在经济上互相扶持、精神上相互依赖,处于较稳定的婚前共同生活状态,形成事实上的家庭成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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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都已认定“婚前同居即家庭成员” 主要服务于反家暴法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关于“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的表述,除了上述最高检的表态,最高法在谈及反家暴工作时也有提及。
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起涉家暴典型案例,其中在谈及曾引发广泛关注的“牟某虐待案”时,最高法也表示,此案典型意义尤为突出,其中之一就是,明确与行为人有共同生活事实、处于稳定同居状态、形成事实上家庭关系的人,可认定为刑法中虐待罪规定的“家庭成员”,解决婚前同居关系中虐待行为的法律定性难题。
资料图
对此,西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杜志红表示,这一认定并非突破《民法典》,是司法适用的精准衔接。
杜志红指出,《民法典》明确的家庭成员范围是民事关系的一般规定,此次认定是检察机关针对家暴维权场景的解释——当前婚前同居普遍,此前因不属家庭成员难以适用《反家庭暴力法》。该认定仅针对家暴案件,不影响同居关系可自由终止的属性,如女孩遇到渣男,可以随时选择抽身而退。
成都大学法学院讲师、四川省反家暴知识普及基地执行副主任贺海燕同样表示,此次最高检的表态,将同居关系纳入“家庭成员”,主要是为了填补法律空白,确保那些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轻微家暴受害者也能获得法律保护。
贺海燕指出,“婚前同居就算家庭成员”这一认定,“婚前同居关系”是前提,“共同生活基础事实”是核心,该扩大解释的针对性强,主要服务于《反家庭暴力法》的保护目的,是对该法中“家庭成员”概念的一种目的性扩张解释。“它不是在所有法律领域(如继承、收养)都赋予同居关系与婚姻同等地位,而是聚焦如何更有效地制止暴力、保护受害人。”
贺海燕强调,这种认定有着严格的边界和前提条件。它不会轻易适用于普通的、短暂的恋爱关系或偶然的同居行为。只有当双方形成相对稳定、持续的共同生活状态,且存在一定经济依赖、情感依附或共同生活的事实时,双方有结婚的意愿,才可能被考虑纳入。因此,将其简单地推广到所有未婚同居甚至恋爱关系中,是不符合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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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同居即家庭成员”,分手能分割财产吗?法律专家回应
在社交媒体上,“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冲上热搜第一,引起网友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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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提出疑问,如婚前同居属于家庭成员,那情侣如果分手,是不是要分割财产啊?
对此,杜志红表示,婚前同居认定核心是 “稳定共同生活事实”,并非简单以时长一刀切,而是综合三个维度判断。
一是居住稳定性,需长期固定共同居住(司法实践中常以三个月以上为参考,核心是 “稳定存续”),而非短期合租或偶尔同住;
二是经济关联性,存在共同承担房租、日常开销等相互扶持的经济往来;
三是生活交融性,包括见过双方家人、有共同组建家庭意愿,或精神上相互依赖、事务上相互照料,形成事实上的生活共同体。
杜志红特意强调,该认定仅为适配《反家庭暴力法》及虐待罪、遗弃罪的适用,不改变同居财产规则。未结婚则财产原则上仍属个人所有,若需财产保障,婚姻仍是法定途径。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贺海燕强调,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不调整财产权属关系。即便认定了婚前同居关系,也不意味着自动获得类似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如果涉及财产争议,仍然需要根据《民法典》中关于不当得利、共有物分割或其他相关原则来单独处理。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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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同居满5年可主张财产分割
国家统计局2024年数据显示,我国单身人口达2.4亿,2025年将突破3亿,占总人口比例升至25%。伴随单身人口比例增加,不婚人群遗产管理也面临诸多困境。
“不婚人群去世后遗产应归谁”“遗产是否会收归国有”等话题曾引发热议。
公开报道显示,司法实践中,有被继承人去世后,由于没有继承人,也没有留下遗嘱,部分遗产收归国有,由当地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
苏州鑫桥传承咨询事务所联合创始人胡筠悦研究发现,现行《民法典》继承编以血缘和婚姻为继承权基础,导致不婚人群在遗产管理人选任上,面临比有配偶或子女者更复杂和特殊的困境。不婚人群尤其是无子女的群体,缺乏“天然”或法定的遗产管理人。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27条,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不婚者无配偶子女,父母可能已故或年迈无力管理。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80后、90后甚至可能根本不存在兄弟姐妹或无法联系,这些人可能关系疏远、无能力、不愿担任。
“在法定继承人缺失或不合适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为无人继承的遗产提供了最终保障。但民政部门可能倾向于采用最稳妥、最合法、争议最小的方式处置遗产,例如,将可变现资产拍卖后现金收归国有用于公益,这使得遗产可能无法物尽其用或实现被继承人潜在心愿。”胡筠悦称。
为破解不婚人群遗产管理困境,胡筠悦建议,在法律修订中,应增加事实伴侣财产权,同居满5年可主张共有财产的分割。同时,在程序法中加强遗产管理人库建设,民政部门联合相关专业人员建立专业队伍,保障遗嘱效力。
此外,胡筠悦称,不婚人群还可订立生前信托,规避继承程序,资产直接转移给受益人,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信托条款,在生前做好委托人的医疗照护,身后按照信托条款将资产分配给受益人,也可通过慈善信托让遗产持续推动国家的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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