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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民企贪腐3万入罪 媒体驳斥“老板要小心了”:是为保护老板合法财产 [打印本页]

作者: 白乙    时间: 昨天 18:50     标题: 民企贪腐3万入罪 媒体驳斥“老板要小心了”:是为保护老板合法财产

民企贪腐3万入罪 媒体驳斥“老板要小心了”:是为保护老板合法财产                                               2026-04-23 18:00                                        

发布于:北京市
   

                                    

资料图

本文综合澎湃新闻、中国新闻周刊、第一财经、财经杂志等
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新的司法解释最大的突破就是,明确对不同产权实施平等保护,实现“同罪同罚”。其中,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四类涉企犯罪,分别参照公职人员相关罪名标准定罪量刑。
司法解释公布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无论是侵占国家财产,还是侵占民营企业资产,都将适用统一处罚标准,实现“一视同仁”。
简单说:以前,民企员工(非国家工作人员)侵占公司财产,入罪门槛是国企干部、公务员的2倍甚至5倍;而从今年5月1日起,标准拉平了。
“民企腐败参照公职人员相关罪名标准定罪量刑,这对所有人都是震慑,”民营企业家李某说,“以前遇到企业内部贪腐,解决方式多是开除,如今法律手段更为有力。”
但是,这一彰显平等保护的司法进步,却被部分自媒体歪曲解读。有自媒体惊呼:“民企反腐力度空前,老板们要小心了!”“入刑门槛从6万骤降到3万,风险剧增!”
澎湃新闻表示,一些自媒体完全无视民营企业当中,“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企业高管、财务人员的事实,利用“李代桃僵”的诡辩术,用极端个案误导公众,将挪用资金的主体偷换成民企老板,试图搞得民营企业家人人自危。
并指出,降低“挪用资金罪”的起刑点,是对民企权益的坚实守护,而非老板的紧箍咒。
研究报告显示,民营企业腐败不再是“高管专属”,而是一线业务人员和知识型员工面临高发风险。超过一半的案件潜伏期在两年以内,说明腐败行为容易在日常经营中暴露。
民企贪腐参照公职人员入罪标准
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存在“双重标准”,后者明显更为严格。
2016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到,刑法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为例,此前认定“数额较大”起点为6万元,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认定“数额较大”起点是3万元。入罪标准统一后,非国家工作人员入罪门槛大幅降低。
如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3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刑期三年以下),20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巨大”(刑期三至十年),300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十年以上)。
2016年“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未规定“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起点,如今新的司法解释填补了“数额特别巨大”的缺失,且直接拉平到300万元。
陈伟向中国新闻周刊分析称,入罪标准统一实质是反腐的法益保护重心从身份廉洁转向职务廉洁。过去对民企人员设定较高入罪门槛,旨在减少刑法对企业经营的扰动,但随着民营经济战略地位提升,平等保护产权成为法治核心诉求。他认为,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单位利益,就应接受同等力度的刑法评价。
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常务理事、华东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教授魏昌东向中国新闻周刊分析称,法律入刑标准和实际追惩情况并不能等同,从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案例看,以较低数额入罪的案例相对较少。他进一步分析称,统一入罪标准对全社会都有威慑作用,目的是构建清廉社会,降低社会对腐败的容忍度,腐败不能因身份之别而采取区别化的标准。
从反腐的角度看,陈伟认为“反腐”已不是官场治理,而是广义的“权力腐败治理”。统一入罪标准是在营造对所有经营主体一视同仁的法治环境。这也将倒逼民营企业健全内控、合规、审计及反舞弊机制,刑法威慑不再局限于事后追惩,而是前置于日常治理结构之中。
魏昌东认为,公权力腐败与民营企业腐败并非毫无关联,两者可能存在互相勾连的情况。对双方采取相同入罪标准,这是综合治理腐败的方式,也体现了党中央坚决反腐惩贪的决心。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时方认为,一方面要看到非公经济领域存在诸多腐败现象,比如医药、工程领域,统一标准对这些行业领域有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在法律适用层面,要认识到公权力腐败与民营企业腐败的危害性及范围有所不同,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民企腐败犯罪核心问题:内部人吃里扒外
研究报告显示,民营企业腐败不再是“高管专属”,而是一线业务人员和知识型员工面临高发风险。超过一半的案件潜伏期在两年以内,说明腐败行为容易在日常经营中暴露。主动投案(33.9%)与企业内部举报(19.4%)合计占比超过53%,成为主要案发渠道。
4月11日,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北京廉政法治协同创新基地主办的《中国民营企业腐败犯罪研究报告(2025)》(下称“报告”)公开发布,旨在探讨新时代民营企业腐败犯罪风险防控的有效路径。
北京廉政法治协同创新基地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新林的研究团队,承担该报告的研究,2025年研究团队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筛选出760份有效的裁判文书,涉及929名犯罪主体。这些犯罪主体触犯频率最高的四个罪名,分别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
报告显示,民营企业腐败的罪名高度集中,触犯频率最高的三个罪名分别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其中,职务侵占罪占比高达 51.6%,加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0.79%)和挪用资金罪(9.61%),这三类侵害企业自身利益的犯罪合计占比超过七成(71.9%)。这说明,“民营企业腐败的核心问题是‘内部人吃里扒外’,而非传统意义上的‘官商勾结’”。
报告显示,民营企业腐败犯罪中,职务侵占与挪用资金主要风险在一线业务和财务岗位,尤其是职务侵占罪风险已从高管下沉到一线“管钱管物”的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集中在掌握采购、招标权的管理层。行贿则几乎是企业高层的“专属行为”。不同罪名对应不同岗位、不同环节,必须摒弃“一刀切”的粗放模式,治理必须精准施策。
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罪名为例,样本研究显示高级管理人员占29.79%,核心部门负责人占 21.28%,两者合计超 50%,同时基层采购、销售员同样高发。研究样本显示,制造业(占40%)、信息技术服务业和建筑业是高发行业。最集中的环节是项目承揽与建设、物资采购,这两个核心环节合计占比近 70%,是权力寻租关键环节。近六成的案件涉案数额在20万元以上,91.36%刑期在三年以下,缓刑率 68.4%,但均并处罚金。
报告显示,民营企业腐败犯罪主体上呈“基层化”与“高学历”并存。普通员工占比近三成(32.3%),加上会计、业务员等“关键岗位人员”,一线岗位合计占比超过五成。这表明,民营企业腐败不再是“高管专属”。潜伏期短,内生性案发成主流。主动投案与企业内部举报占比超过53%,成为主要案发渠道。这说明,企业自身的审计、举报、内控机制正在发挥实质性作用,内生性治理初显成效。刑罚轻缓化趋势明显。认罪认罚适用率高达84.4%;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占比超八成(83.5%),缓刑适用率接近五成(46.9%);罚金刑适用率87.41%,平均罚金12.45万元。这表明,司法机关在处理民营企业腐败犯罪时,更加注重教育、挽损与企业发展之间的平衡,而非一味严惩。地域与行业高度集中。上海、广东、河南、浙江、江苏、浙江六省市案件数量最多,占总量超五成(55.5%)。超大城市与大城市案件数量显著高于中小城市,存在明显的“总部效应”。
媒体:降低入罪标准是为了保护老板 不是要“构陷老板”
司法解释公布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但是,这一彰显平等保护的司法进步,却被部分自媒体歪曲解读。许多自媒体惊呼:“民企反腐力度空前,老板们要小心了!”“入刑门槛从6万骤降到3万,风险剧增!”
对此,澎湃新闻发文称,降低非公职人员“挪用资金罪”的起刑点,是为了保护民营企业老板的合法财产,保护老板不是要“构陷老板”。
一些自媒体完全无视民营企业当中,“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企业高管、财务人员的事实,利用“李代桃僵”的诡辩术,用极端个案误导公众,将挪用资金的主体偷换成民企老板,试图搞得民营企业家人人自危。
此前,民企面对的真问题是,企业内部的贪腐很难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处理,在国企,类似的高管挪用资金、内部贪腐行为早已被认定为犯罪,而在民企可能只被认为是“民事纠纷”“财务管理不严格”。所以,此次两高的司法解释才强调的是国企、民企“同罪同罚”。
固然,在一些极端个案中,民企老板、实际控制人,也可能被追究挪用资金罪,那主要是因为侵犯了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典型案例“惠庆祥挪用资金案”中,企业董事长未经公司决策程序,擅自将公司资金转出用于个人投资、个人经营,属于侵犯公司法人财产权,构成挪用资金罪。这根本不是一些自媒体所渲染的民营企业老板只要将自己公司的资金用于个人消费,一旦“公私混同”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还要说明,如果老板个人账户与公司资金长期双向流水、高度混同,无法区分资金权属的,并不会构成“挪用资金罪”。那些刻意夸大“公私混同”风险、制造恐慌的论调,本质上是对司法政策的曲解。
降低“挪用资金罪”的起刑点,是对民企权益的坚实守护,而非老板的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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