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税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保监会办公厅,全国老龄办综合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文件精神,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经征求各部门意见,现将《医养结合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负责单位 | 委内负责司局 |
1 | 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建立健全协作机制,本着互利互惠原则,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 民政部牵头,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配合。 | 医政医管局、基层司 |
2 | 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 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牵头,民政部配合。 | 医政医管局、基层司 |
3 | 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作为医院(含中医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 | 民政部、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 医政医管局、基层司 |
4 | 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通过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多种方式,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 | 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民政部分别负责。 | 医政医管局、基层司 |
5 | 养老机构可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 | 民政部、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 医政医管局、规划司 |
6 | 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牵头,民政部配合。 | 基层司 |
7 | 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 | 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牵头,民政部配合。 | 医政医管局、基层司 |
8 | 发挥卫生计生系统服务网络优势,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开展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到2020年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 | 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 基层司 |
9 | 鼓励为社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基本服务。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护人员与社区、居家养老结合,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 | 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 基层司 |
10 | 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 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 基层司、医政医管局、家庭司 |
11 | 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相关规划时,要给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 | 民政部、卫生计生委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医药局配合。 | 医政医管局、规划司 |
12 | 整合审批环节,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 | 卫生计生委、民政部、中医药局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配合。 | 医政医管局、法制司、体改司 |
13 | 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的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 | 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科技部、卫生计生委、民政部、食药监总局、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 科教司、疾控局、食品司 |
14 | 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重点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建设,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可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 | 民政部、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配合。 | 规划司、医政医管局、体改司、财务司 |
15 | 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相关工作。 | 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 医政医管局、疾控局 |
16 | 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鼓励其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 | 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 基层司、医政医管局、规划司 |
17 | 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及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就医便利服务。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定期为老年人开展义诊。 | 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 医政医管局、基层司 |
18 | 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开展养老服务。 | 卫生计生委、民政部、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 医政医管局 |
19 | 充分发挥中医药(含民族医药,下同)的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大力开发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系列服务产品。 | 中医药局、科技部牵头,民政部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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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于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落实好相关支持政策。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 | 财政部、卫生计生委、银监会、国家开发银行分别负责。 | 家庭司、财务司 |
21 | 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 财政部、民政部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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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 家庭司、财务司、医政医管局、基层司 |
23 | 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对于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于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时,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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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继续做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进一步开发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鼓励老年人投保长期护理保险产品。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财政部、民政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配合。 | 家庭司、医政医管局、财务司 |
25 | 建立健全长期照护项目内涵、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和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等比较健全的专业照护服务提供体系。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民政部分别负责。 | 医政医管局、基层司、家庭司 |
26 | 落实好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政策,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保障。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 基层司、医政医管局 |
27 | 做好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的制度衔接,对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同等对待。完善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 | 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分别负责。 | 人事司、科教司、医政医管局 |
28 |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医养结合机构人员进修轮训机制,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培训规划。 | 卫生计生委、民政部、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 科教司、人事司、医政医管局 |
29 | 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大力推进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 民政部、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别负责。 | 医政医管局、科教司、人事司 |
30 | 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相关专业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才。 | 教育部、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 科教司、医政医管局、家庭司 |
31 | 充分依托社区各类服务和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无缝对接。积极开展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信息惠民试点,利用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推动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对接,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为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 | 工信部、民政部、卫生计生委牵头,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老龄办、中医药局配合。 | 规划司、基层司 |
32 | 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鼓励各地探索开展基于互联网的医养结合服务新模式,提高服务的便捷性和针对性。 | 发展改革委、工信部、民政部、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 医政医管局 |
33 | 国家选择有条件、有代表性的地区组织开展医养结合试点,规划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示范性强的医养结合试点项目。 | 卫生计生委、民政部牵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信部、中医药局配合。 | 家庭司、财务司、体改司、医政医管局 |
34 | 做好入住医养结合机构和接受居家医养服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 | 全国老龄办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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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要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加强绩效考核。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督查,定期通报地方工作进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 卫生计生委、民政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老龄办、中医药局配合。 | 家庭司、办公厅、规划司、财务司、法制司、体改司、医政医管局、基层司、监督局、科教司 |
36 | 医养结合工作的宣传、政策解读等工作。 | 卫生计生委、民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 宣传司、家庭司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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