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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常州一对老夫妇相继去世,留下六份遗嘱引纷争,到底哪份是有效的? [打印本页]

作者: 刘云    时间: 2019-10-30 13:46:24     标题: 常州一对老夫妇相继去世,留下六份遗嘱引纷争,到底哪份是有效的?

常州一对老夫妇相继去世,留下六份遗嘱引纷争,到底哪份是有效的?                                                         2019-10-29 20:19                    

                          

常州市民老吴夫妇因病相继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子和若干存款,同时也留下了六份不同内容的遗嘱。六个子女因遗产继承起了纷争。在这六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到底哪份具有法律效力?近日,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老吴夫妇自2005年起共订立了六份遗嘱。2005年,两人订立了第一份遗嘱,表明遗产中的存款由老大、老二、老四、老五继承,房子由老三继承,抚恤金由老六继承。该遗嘱上加盖了两人的私章,所有文字均为打印,无手写内容。

第二份和第三份遗嘱的时间是2007年,两人分别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约定在百年之后,其在房屋中的份额遗留给老三继承,他人不得干涉。不过,老吴在2015年又通过公证声明的方式撤销了他的这份遗嘱。

庭审中,原告老二提供了第四份遗嘱,是老吴夫妇于2008年订立的一份自书遗嘱。这份遗嘱上有明显的撕裂痕迹,是撕裂后拼凑而成。同年没过多久,老吴亲笔书写了第五份遗嘱,遗产分配和第一份遗嘱的内容一致。他和妻子均在遗嘱上签了姓名,并加盖了私章。

到了2016年,老吴在两位律师的帮助下订立了最后一份遗嘱,称其死后遗产只能用于妻子的生活和护理需要,其房屋产权不得以任何名义转让给老三。该遗嘱为打印件,上面只有老吴的签名,没有注明日期,也没有见证人签名。

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份和最后一份遗嘱属于代书遗嘱的性质,前者没有两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后者没有载明遗嘱订立时间,也没有两位以上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因此,这两份遗嘱均缺乏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对其效力不予认定。

至于两人2007年订立的两份公证遗嘱,虽然老吴后来通过办理公证的方式撤销了自己的公证遗嘱,但吴妻的这份公证遗嘱仍然有效。因此,诉争房屋中属于老吴妻子的50%份额应归老三继承。

第四份遗嘱是撕裂后拼凑而成,法院不予认定。两人于2008年订立的第五份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特征及形式要件,法院对该遗嘱的效力予以认定。

综上,在老吴夫妇生前订立的这六份遗嘱中,法院最终认定了吴妻2007年订立的公证遗嘱和两人2008年订立的自书遗嘱的效力,对其余4份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定。

虽然老吴在2008年的自书遗嘱中约定房产由老三继承,但他后来以撤销公证的行为否定了这一处理方案,因此,他在房屋中50%的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老吴去世后,他的房产份额由妻子和六个子女共同继承,老二可继承十四分之一。

庭审中,其余兄弟姐妹均表示老三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自愿将其份额无偿赠与老三。法院将房屋判归老三所有,由她向原告老二支付相应房屋折价款。老吴夫妇的存款,则按照两人2008年订立的自书遗嘱进行分配。

至于抚恤金,系国家对于死者近亲属的物质或者精神方面的安慰补偿,不是老吴夫妇的遗产,他们无权将其处分给一人所有,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平均分配为宜。

来源:常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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