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
本案中,两名女性与不同的对象,在此地此时发生性关系完全处于自愿,一方面,两名女性稍有酒意,并未醉酒,因此,不符合强奸罪手段行为中的其他行为;另一方面,四人心照不宣,两名男性也没有对两名女性采取强奸罪,因此,不符合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的手段行为。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如暴力、胁迫或其他行为与违背妇女意志为表面关系,当客观上看来是强奸行为,但行为人并未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行为等手段行为是时,意味着该奸淫行为并没有违背妇女意志,不可能构成强奸罪。《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本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章中,因此,本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秩序中的公共秩序。
三人为众,本案中,符合本罪的人数要求,且四人确实有相互淫乱的行为,表面上看似乎符合本罪的违法构成要件,但对于特定的犯罪,时间、地点等是违法构成要件的内容,欠缺时间或地点要素,否认行为的违法性,即该行为不具有法益侵犯性,不是客观的违法行为,当然不可能是犯罪行为。如非法捕捞海产品罪,只有在禁渔期内,行为人捕捞海产品的行为,才可能涉嫌该罪,否则,捕捞海产品的行为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可能评价为犯罪行为。聚众淫乱罪的违法构成要件中并没有地点的要求,但地点往往决定该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犯性,众所周知,聚众淫乱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章中,本罪侵犯的法益为公共场所秩序,只有符合这一特征的聚众淫乱行为才可能评价聚众淫乱罪。
本案中,两对夫妻相约于家中实施淫乱行为,首先家中根本不是公共场所,谈何公共秩序;其次,家中为个人私密空间,并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具有当众的性质。因此,本案中,四个人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即公共场所秩序。欢迎光临 辽宁养老服务网 (http://bbs.lnylfw.com/) | Powered by Discuz! X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