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养老服务网

标题: 四男四女自愿发生性关系,辩护律师均认为不是犯罪,法院怎么判? [打印本页]

作者: 江水    时间: 2021-5-27 04:44:22     标题: 四男四女自愿发生性关系,辩护律师均认为不是犯罪,法院怎么判?

四男四女自愿发生性关系,辩护律师均认为不是犯罪,法院怎么判?                                                         2021-05-24 09:04                    
                          编者语:刑法具有天然的补充性和谦抑性,其他法律能管的事,刑法没有必要管。因为大家想一下,你被判刑了,你的孩子考公务员、当兵都成了不可能,这种严重的处理必须要谨慎。刑法同时也不能将那些发生极少的隐私事件列入犯罪,所谓刑法不理琐事。

【案例】朱某(男,25岁)、牛某(男,27岁)、侯某(男,29岁)、杨某(男,31岁)是从日本留学回来的大学生,而苟某(女,24岁)、马某(女,26岁)、纪某(女,28岁)、吕某(女,30岁)是从泰国留学归来的大学生。四人在一个聊天社区里认识,因为有共同的语言走在了一起,八人在组建的群里准备一起旅游,但是为了省钱,每次只开两个标准间,大家都知道标准间有两个床。在两个封闭的房间里,上半夜两男两女分别发生性关系,下半夜再进行互换。但是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因为换房间的动静太大,四人住一个房间的被房东发现,房东想参与其中被拒绝,无奈果断报警,八人均被捉获,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提起公诉(本案系真实案例改编)。 八人请的16名律师均做无罪辩护

16名律师均认为朱某等人创建群的目的是旅游和交友,该群是封闭的群,其他的人不能加入。朱某等人不具备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故意。本案的各被告人均是成年人,他们相互发生性关系没有金钱交易,此类聚会发生在宾馆等封闭场所,他人不可能得知。总之,朱某等8人的行为不可能侵犯聚众淫乱罪所保护的法益,公民对性不公开的羞耻感,他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著名性学家李银河观点与16名律师不谋而合,她认为:多人之间发生性关系并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受害者,在他人不知晓的情况下不伤害公序良俗。成年人之间的性行为,无论是发生在两人,还是发生在三人甚至多人之间,都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宪法权利,所以聚众淫乱罪应当废除。

法院认为8人均构成聚众淫乱罪《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的八人多次以旅游的名义聚众发生性关系,他们的行为属于“聚众进行淫乱活动”,八人均多次参加该活动,四男和四女多次发生性关系。他们的行为是社会道德所不允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超出了目前大众对于性关系的认知,四人均是研究生学历,对我们国家的婚姻法一夫一妻制是明知的,而八人均拒不认罪,判处朱某等八人两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结语聚众淫乱罪是一个在刑法界极具争议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中,有的男子嫖娼时同时让两名女子与自己发生性关系,有的是以换妻的行为相互发生性关系,这样的行为都有判例支持。大家认为本罪应当废除吗?因为任何人都有性自由,难道自己关起门来处分自己的性权利有错吗?如果这样有错的话,很多明星都要被抓起来。对那些明星不打击,不就是不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参与讨论。






欢迎光临 辽宁养老服务网 (http://bbs.lnylf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