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的突破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11月30日,教育部举行颁证仪式,为教育部机关首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的人员颁发证件。《行政处罚法》在这场颁证仪式中全员取得执法资格的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是今年6月新成立的教育部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包括“承担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校外教育培训综合治理”“指导校外教育培训综合执法”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教育部门首次有了执法权?非也
有观点认为,教育部门一方面要负担落实“双减”政策的工作要求,另一方面尚不具备独立执法权,故而需要在具体实操中与有执法权的部门“联合执法”。有执法权,为何“联合执法”仍是常态?
全国各地在落实“双减”政策,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执法检查时,往往以“联合执法”形式开展,即由教育部门牵头下的多部门共同行动,包括市场监管、城管、卫健、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教育部这一动作,究竟意味什么?
教育部门本来就有执法权,地方教育部门也具备持证执法的工作人员,那教育部此次颁证行动,究竟意味着什么呢?欢迎光临 辽宁养老服务网 (http://bbs.lnylfw.com/) | Powered by Discuz! X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