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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冒名婚姻登记当事人将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打印本页]

作者: 白乙    时间: 2022-2-21 12:19:08     标题: 冒名婚姻登记当事人将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冒名婚姻登记当事人将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2022-02-21 07:24        来源:南方都市报                                

              

原标题:冒名婚姻登记当事人将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2020年5月20日,深圳罗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前来登记的新人。 南都记者 刘有志 摄
现实中,因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等“骗婚”“被结婚”产生的婚姻登记争议时有发生,成为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突出问题。
20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制定并发布《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着力破解冒名婚姻登记撤销难等问题。
受害者难以撤销婚姻登记
据介绍,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但现实中少数人出于种种目的,故意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婚姻登记。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一些重复登记、以非真实身份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陆续被核查发现。但遇到这类纠纷以什么程序处理,缺乏明确规定,且现实中处理此类纠纷面临不少困境。例如,因受害者举证存在一定难度,依据现有立案标准,通过公安机关启动立案程序进行维权难;由于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此类情形属于可撤销婚姻或婚姻无效情形,受害者通过民政部门自行撤销难等。
纳入信用体系进行联合惩戒
针对当前解决以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难点,《指导意见》打通司法和行政的堵点,节约行政成本和司法资源,强化通力协作,主动化解矛盾纠纷,推动此类情形的“存量”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同时加大对婚姻登记作假行为的打击力度,严防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增量”行为的发生。
同时,《指导意见》还对加大冒名婚姻登记打击力度,纳入我国信用体系联合惩戒提出要求。规定“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文件要求,及时将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典型案例
01
女子被妹妹冒名婚姻登记15年
“妹妹冒用我的身份结婚,几年来一直申请更正,但始终没结果,多亏了检察机关的帮助,现在终于可以用自己的真实身份正常生活了。”2021年11月,云南省检察院检察官对德宏州某傣族村村民晓晓(化名)进行回访时,她激动地说。
事情还要从2005年说起,晓晓被未到法定婚龄的妹妹冒用身份信息与于某申请办理了结婚证,因民政局疏于核实,便为二人颁发了结婚证。2013年3月,当晓晓与李某到民政局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时,被告知自己已同于某登记结婚,为已婚状态。随后,民政局又以补办的方式为晓晓与李某办理了结婚证。
因给生活带来诸多不便,2013年至2019年间,妹妹开始申请更正婚姻登记信息。经过多次向民政局申请撤销以姐姐名义与自己老公办理的错误结婚登记,但被以结婚登记不存在受胁迫情形为由不予受理。2019年9月,晓晓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自己与于某的结婚登记,也被以超过5年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为由,裁定驳回起诉。2020年5月,晓晓向陇川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化解矛盾,德宏州检察院与陇川县检察院形成一体化办案模式开展调查,经查,因民政局未履行核实义务,导致妹妹以虚假身份骗取婚姻登记,违反了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同时,民政局在晓晓已被冒用身份信息,有婚姻登记的情况下,未向其告知撤销原婚姻登记的合法救济途径,而以补发的形式为当事人颁发结婚证。检察机关认为民政局以上行政行为不当。
由于本案已超过起诉期限,2020年6月,检察机关决定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促成行政机关与晓晓达成和解,及时化解争议。随后,检察机关向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完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机制,做好权利义务告知工作。
收到检察建议后,民政局完善了工作制度,并为姐妹二人撤销了错误的婚姻登记。至此,这起冒名婚姻登记得以更正。
02
未婚女子异地“被结婚”又“被离婚”
今年30多岁的蔡小姐是北京人,工作生活都在北京,2019年,她与相恋多年的男友打算结婚,但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却被工作人员的一席话问傻了眼。
“工作人员说我是再婚,需要提供离婚证才能办理新的结婚手续。”蔡小姐说,自己一直未婚,从未与他人办理过结婚手续,但民政系统里她的婚姻状态却显示为“离异”。
经过交涉,蔡小姐调取了自己的婚姻登记信息。信息显示,2010年2月22日,蔡小姐与浏阳籍男子彭先生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后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2月17日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
蔡小姐顿时懵了,经过仔细回忆,她突然想到自己曾于2009年10月份丢失过一张身份证。“肯定是我丢失的身份证被人冒用了。”尽管蔡小姐一再解释,但男友却将信将疑,当天的婚也没结成。
2019年11月24日,蔡女士来到浏阳,在浏阳市民政局很快证实了自己的猜测,“因为民政系统内留存的结婚登记人身份证就是我丢失的那张”。随后,蔡小姐向浏阳警方报了案。
接警后,浏阳警方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对与蔡小姐登记“结婚”的葛家镇男子彭先生进行了调查。
被传唤到案后,彭先生如实供述了让前妻罗小姐冒用蔡小姐身份信息,与自己登记结婚,后又登记离婚的违法事实。
原来,2009年10月,蔡小姐丢失的身份证,恰好被正在北京务工的彭先生拾得,但他并未想过归还,而是将蔡小姐的身份证带回了浏阳。
“当时我也没想过要拿别人的身份证做违法的事情,后来未婚妻未婚先孕,又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情急之下才让未婚妻冒用蔡小姐的身份,与自己办理了结婚登记。”彭先生辩称。
去年12月,浏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限彭先生、罗小姐以书面形式向蔡小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990.5元。
该案庭审结束后,浏阳市人民法院向浏阳市民政局发去司法建议函,建议市民政局自行撤销于2010年2月22日作出的长浏结字××××号结婚登记行政行为,和2013年2月17日作出的××××号离婚登记行政行为。目前,两项婚姻登记信息已依法撤销,蔡小姐获得清白。
03
遭骗婚,申请撤销婚姻登记7年未果
一女子冒用广西“莫某某”的姓名和身份证明与福建姚某登记结婚,并收取礼金7万余元。然而登记次日,该女子就跑路失踪。遭到骗婚的姚某向某县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但未获同意。
姚某随即向各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证,也均未获得支持。几经折腾7年之后,姚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在福建检察机关帮助下,这场持续7年的行政争议最终得到实质性化解。
2013年12月11日,一女子使用广西“莫某某”的姓名和身份证明与福建的姚某登记结婚,并收取礼金7万余元。登记次日,该女子失踪。
姚某向福建省某县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民政局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受胁迫登记的才予以撤 销,但姚某与“莫某某”的婚姻登记不存在胁迫情形,故未予受理。
2020年1月3日,姚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县民政局于2013年12月颁发的结婚证。法院审查后认为,该结婚证系2013年12月11日登记颁发,姚某于2020年1月3日就此提起诉讼,已逾5年起诉期限,不符合立案条件,依法裁定不予立案。 
姚某不服,随后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向福建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均未获得支持。
2020年7月,姚某向福建省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初步审查后认为,姚某的起诉确已超过起诉期限,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但姚某要求撤销婚姻登记诉求合法合理,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均未获法院裁判支持,行政机关又表示无权主动撤销,姚某的正当诉求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实现,检察机关决定对此案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2020年9月1日,检察机关向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重新审查姚某的婚姻登记程序,并及时作出相关处理决定。针对“莫某某”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结婚、骗取财物涉嫌犯罪的行为,福建省某县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通知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
2020年10月10日,某县民政局注销了姚某与“莫某某”的婚姻登记,姚某的诉求得以实现,持续7年的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释疑
为何发布指导意见? 畅通此类纠纷救济渠道
一是因受害者举证存在一定难度,依据现有立案标准,通过公安机关启动立案程序进行维权难。
二是由于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此类情形属于可撤销婚姻或婚姻无效情形,受害者通过民政部门自行撤销难。
三是此类情形因不存在真实婚姻关系,受害者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救济难,提起行政诉讼时往往又因已过起诉期限无法进入实体审理。
四是尽管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对解决此类纠纷进行了尝试,也发布了相关的指导性案例,但对于那些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又需要督促行政机关自行纠正的案件如何处理缺乏明确规定。
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尽管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对解决此类纠纷进行了尝试,也发布了相关的指导性案例,促进解决了一些案件中的此类问题,但对于那些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又需要督促行政机关自行纠正的案件如何处理缺乏明确规定。
畅通解决冒名婚姻登记纠纷法律救济渠道,凝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合力,依法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突出。
如何破解难题?加强衔接合力防范打击
指导意见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加强衔接、凝聚合力提出明确要求,规定: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
人民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认定情况、监督情况,认为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应当撤销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的报案、举报,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经调查属实的,依法依规认定处理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民政部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防范
广东启用婚姻登记证二维码 准确、快捷核验结(离)婚证
2020年5月1日,广东省民政厅正式启用婚姻登记证二维码。此举拓展了婚姻登记信息跨部门查询渠道,创新婚姻登记证真伪验证手段,便于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政务部门对当事人提供的结(离)婚证进行准确、快捷核验。
当前,婚姻登记信息尚未在政务部门,特别是跨省(市、区)政务部门全面实现共享。为拓展婚姻登记信息审核渠道,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信息未能及时共享的空子进行违法违规行为,广东率先启用婚姻登记证二维码打印和扫码识别服务功能。
据介绍,婚姻登记证二维码根据婚姻当事人基本信息,通过“广东省婚姻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每本婚姻登记证对应一个二维码,具有唯一性。婚姻登记员在信息管理系统“婚姻业务办理”界面完成婚姻登记信息录入后,按“保存”键,系统将自动生成对应的二维码,并保存于信息管理系统中。
原则上,二维码扫码仅供婚姻当事人和用证部门使用,当事人和用证部门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人脸识别登录政务服务领域小程序平台,进行“扫码”验证。二维码“扫码”识别每一次操作,在婚姻信息管理系统都会留下相应日志。
当事人和用证部门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领域小程序平台“扫码”后,后台将调用“广东省婚姻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与二维码相对应的“值”进行对比。
来源:新华社、检察日报、人民法院报、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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