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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报:老人索要“带孙费”诉讼具有破冰意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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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9 12:12: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zxcvb 于 2015-10-19 12:13 编辑

                            老人索要“带孙费”诉讼具有破冰意义



        近日,广西陆川县56岁的杨金美将儿子和前儿媳告上了法庭,向他们索要“带孙费”。老人称儿子媳妇一回家就玩手机,孩子一吵闹就嫌烦,虽然他们没有在经济上啃老,但在履行抚养子女的责任方面存在实际的“家务啃老”行为。自己没有带孙子的责任和义务,出于亲情考虑,她可以代为照看,但抚育孩子的重担绝对不能落在她身上。而儿媳则认为,老人带孙子是约定俗成的事,如果自己支付了“带孙费”,就是把亲情利益化了,那以后亲人之间的帮助是否都需要和金钱挂钩?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以前家庭内部的矛盾与纠纷,往往是自己协商、族长和邻里调停,不过,随着我们国家法治建设的提速,过去许多“清官”难管的家务事,慢慢地走上了法庭,诸如诉求子女要“常回家看看”,拒绝子女“啃老”等诉讼不断在媒体露面。而这一次老人索求“带孙费”的诉讼更是前所未有,它的成功判决更是具有极强的示范意义,对于规范家庭关系具有重要指导价值。


        “家务啃老”和让老人带孙子是目前许多家庭司空见惯的事情,从情理和伦理上讲,“家务啃老”有存在的合理价值。一方面,现代社会年轻人竞争压力加剧,他们在外面打拼,实在无力分担家务和带小孩。另一方面,老人与孙子女之间毕竟有血缘关系,帮助子女带小孩,分担他们的担子,也是亲情所在。


        但是,问题的另一层面是,年轻人必须看到老人所付出的艰辛,应当共同承担家务和带小孩。父母年纪毕竟比较大,精力也都有限。而且,父母也毕竟操劳了一辈子,他们也有权休息和养老。更重要的是,老人在法律上并没有免费做家务和带孙子女的义务。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是子女的第一监护人,只有父母双亡时,祖父母、外祖父母才具有监护权和抚养义务。因此,子女是无权利强求父母带孙子女。


        像广西陆川县56岁的杨金美将儿子、前儿媳告上法庭,在情理上和法理上,都是讲的通。从情理上讲,杨金美帮助儿子、儿媳带两个孙女,她并没有什么怨言,问题在于儿子、儿媳下班后,也不帮忙带孙女,她一个人那里能忙过来,特别是儿子没有找到工作时,在家玩电脑也不帮助带小孩,这不但对小孩一点也不负责,简直就是将老人当保姆使唤,而且这保姆还是带干粮来抚养孙女的“保姆”,因为他们还连基本的生活费都不给老人。从法理上讲,《民法通则》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这一条是对“无因管理”的规定,老人没有法定义务来带小孩,那么,她当然有权要求他们付出抚养费和“带孙费”。


        法官判决杨金美老人胜诉,要求儿子、前儿媳付抚养费和“带孙费”,对于维护杨金美老人的权利,对于我们这个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所有老人的权利,都有非常重要的示范作用。它警示年轻的子女们,别再用亲情来绑架老人,尽管从亲情上讲,老人可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子女做家务、带小孩,但是,他们并没有义务这样做。做子女的要多体谅老人,分担相应的一些家务,并且给予老人们更多的关心,否则,他们完全可以撂下担子,许多原本看来“天经地义”的事情其实是经不起法律的推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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