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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扶人被讹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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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8 04:18: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思雨 于 2015-10-18 04:18 编辑

如何解决扶人被讹问题


       在闹得沸沸扬扬的淮南女大学生“扶老人被讹”事件刚刚平寂之际,近日一山东男子又称扶老人被讹。然而,该事件没再引起多少舆论关注,因为前一事件一波三折最终认定为交通事故之后,公众变得不那么盲信了。不仅该事件警方认定“被讹者”负主要责任而非好心助人,而且相继曝光的“郑州16岁少年称扶老人被讹”事件,也被警方认定为交通事故而非见义勇为;四川南充“老人摔倒反诬帮忙学生”事件,近日法院一审认定老人系被学生撞倒……就连“扶老人被讹”的鼻祖,彭宇后来也承认是他撞倒了老人。

        一连串的撞人者为摆脱责任冒充被讹好人事件,让人们理智起来。原来,所谓的“扶老人被讹”其实并不像宣称者说的那么简单,而是既有路见危难热心助人被讹的,也有撞倒老人后为摆脱责任反过来冒充好人的。发生了“扶老人被讹”事件后,扶人者究竟是被讹诈的好人还是本就是肇事者而冒充好人,事实真相往往纷纭复杂,很难让人分得清。正因此,这类事件的真问题是如何认定案件事实,而不是保护扶人者不被讹诈。

        毫无疑问,在有摄像头或其他有效证据的情况下,这并不成为问题。问题之所以会产生,就是缺乏有效证据,甚至除了双方当事人的各自陈述外谁也提供不了证据。如果只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固然能有效保护好人不被冤枉,但也同时会产生肇事者声称被讹就可有效脱责、受害人的权益无法维护问题。那样一来,不但会助长肇事者冒充好人的歪风如同被救助者恩将仇报、讹诈好人一样引发道德败坏,还会对撞人不予承认的恶行造成纵容,致使更多的人对自己的行为疏于负责,使更多人受害,社会危害显然更大。

        那么,如何既防止扶人者被讹又同时解决肇事者冒充好人问题呢?仅仅把举证责任加给当事人是不行的,且事发意外,当事人尤其被扶者摔得迷迷糊糊也很难举证。要有效解决该问题,还需取证能力强大的公权力介入。也只有公权力的介入,才能有效解决难以寻找证人、证人拒绝作证以及作伪证等诸多问题。而且,在当事人道德败坏、扶人被讹成风以及搅得事实真假难辨、使人不敢轻易进行救助的情况下,扶人被讹或无法对肇事者追责事件的发生,不仅侵害对方当事人权利,也对整个社会造成危害,公权力也应当介入。况且,很大一部分“扶老人被讹”纠纷本就属于或者涉嫌应由交警部门处理的交通事故,也完全可以把所有的“扶老人被讹”争议都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所以,有必要立法规定,凡是声称扶人被讹者,都应当第一时间报警,不能当时不说是讹诈而事后称受讹诈。且乘驾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者,不得将车辆驶离现场,以配合调查。否则,将承担对其不利后果。鉴于报警并不是什么负担,能够扶人者大都体力充沛而被扶之人通常年老体弱且可能已经昏昏然,把报警义务加给扶人者也是合理的。当然,肇事者想跑时受害人也可报警。无论如何,由公安机关立案受理“扶人被讹”争议,会极大地增加事实真相的发现几率,最大限度地防止好人被冤枉并避免肇事者逃脱责任。

        与此同时,要有效遏制冤枉好人或冒充好人现象,还须让当事人为其无赖行为付出代价。无可否认的是,当前无论是冤枉好人还是冒充好人的人都是想脱责,不想承担任何代价。因为,冤枉好人被识破以及想脱责但没成功不得不承担赔偿责任,都是在没有耍赖行为发生的情况下的应有状态或责任,并非因耍赖而产生的责任。要让当事人对无赖行为负责,必须在原来的状态与责任外,专门对耍赖行为承担赔礼道歉、罚款、拘留等类型的独立责任。有必要对冤枉好人或冒充好人的行为施以治安或刑事处罚。为了鼓励当事人悬崖勒马,及时改正错误,也为了减轻破案成本,对于在立案后及时坦白、承认错误者,可免除处罚,只需向当事对方赔礼道歉。

        总之,在相关行为不再是一般的道德问题而是对社会造成了普遍性危害时,法律就不能坐视不管。“扶人被讹”事件愈演愈烈以及越来越复杂,有必要考虑用法律进行治理了,且须注意客观公正,避免像一些地方立法那样出现只注意保护好心扶人者而让肇事者钻空子、冒充好人的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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