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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社会福利协会章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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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3 10:31: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本溪市社会福利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Benxi OId-age WeIfar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BOW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本市社团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是由本市从事社会福利服务的机构与行业业务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管理,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公益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会宗旨:发挥政府与社会福利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竭诚为全体会员单位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实行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推动本市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本溪市民政局。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本溪市平山区东明二路3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挥政府与会员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意愿,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二)实行行业自律,参与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开展行业评估活动,承办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达标评估与社会福利机构行业等级评审事务。
(三)开展行业调研、行业统计、信息交流、理论研讨等活动,为政府制定政策服务。
(四)开展行业宣传,扩大行业知名度,树立行业形象;为社会福利机构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业务代理等服务。
(五)依据国家、民政部和本市的法规、规章,开展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工作,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素质。
(六)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捐赠法规,接受社会捐赠,用于社会福利事业。
(七)依规出具行业公信证明。
(八)开展行业人才交流、国内外社会福利行业交流活动。
(九)承担法律授权、政府部门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  本协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秉承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理念开展活动,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的原则开展活动,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团体会员为社会福利机构及与社会福利行业相关的单位;个人会员为热衷于社会福利事业的人士。团体会员的法人自然成为该团体的正式代表,出席协会会议,该代表调离本团体或离退休时,其代表资格与所担任的协会职务自行终止,该团体新任法人自然成为本团体会员的代表,并继续担任原法人在协会内部的职务。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从事社会福利服务的机构、与行业业务相关的单位和社会团体、热衷于社会福利事业的人士。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反馈批准意见。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有优先获得本会咨询服务的权利。
(五)有优先获得本会信息资料的权利。
(六)有自愿退会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承担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工作经验、研究成果、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管理信息资料等。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按规定时间和标准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在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调整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财务工作报告。
(五)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和决定本会发展、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任期三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拟定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六)决定本会内部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并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实施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要在国家机关无行政职务,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任命各办事机构、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主持本会工作。
(六)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根据分工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离会期间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工作。
(二)起草有关文件材料,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年度考核、总结。
(三)根据需要,提名副秘书长及相关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按规定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组织协调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处理秘书处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聘请行业业务管理机构为特邀会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社会捐赠与赞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银行利息。
(七)其他合理收入。
第二十八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及自身建设(主要用于会员活动、秘书处日常办公和秘书处工作人员工作补贴等),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会计按财务管理制度不得自兼出纳,要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要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的资产。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需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本溪市民政局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本市业务主管部门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因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着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6月23日第一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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