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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慈善法提交审议 不准个人网上直接募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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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10-31 09:59: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zxcvb 于 2015-10-31 09:59 编辑

                                                        
                                                                                    我国首部慈善法提交审议 不准个人网上直接募捐

 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从2005年民政部提出立法建议至今,我国首部慈善领域的专门法律“怀胎十年”终于提交审议。草案规定,每年3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当日,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慈善法草案

  公开募捐资格基本放开

  1、谁有资格开展募捐?

  草案规定,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向特定对象进行非公开募捐。依法登记满两年、运作规范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解读: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认为,慈善组织从原先登记时的身份识别,变为运行到一定年限、符合一定条件可以获得公募资格,这意味着慈善资源将通过良性竞争进行更为合理的配置。“公募权只掌握在少数组织手里,相当于一种近乎垄断的权力。其他组织想公募就要到他们下面去挂靠基金、交管理费,很不公平。”中国灵山公益慈善促进会副秘书长杨团表示,草案对公募权基本放开可说是顺应时代的明智之举。

  2、个人可以在网上发起募捐吗?


  草案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

  解读:金锦萍认为,根据现有草案,个人在网络上直接开展募捐活动是不允许的。“这主要是考虑到自然人开展网络募捐问题所在,比如信息真伪难以辨别,比如资金性质的界定,善款到了个人账号后是属于私有财产吗?这会涉及剩余财产归属等问题。”

  金锦萍介绍,目前已经出现了由于个人网络募捐而导致的捐赠人和受赠人之间的纠纷案例。但是,她同时表示,还是要对个人在网络上的求助行为与个人网络募捐加以区别,每一个人当然应该享有通过网络求助的权利。

  3、微博微信募捐是否合法?

  草案规定,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开展互联网募捐,其他组织和个人则只能与公募组织合作开展。

  解读:壹基金秘书长李劲认为,实际上公募和非公募的界定操作起来是有难度的。“从技术角度看,微博和微信不同,微信朋友圈面向的是特定人群,微博则是开放式的,因此,微博募捐是公开募捐,微信则是非公开。”

  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执行秘书长窦瑞刚建议,当前全球“互联网+”慈善都仍处在发展早期,可供借鉴的经验不多,慈善法在立法时应给互联网募捐留下更多发展空间,不宜规定过细,否则很可能面对法律无法适应现实发展的困境。

  4、网络募捐分级是否合理?

  对于互联网募捐,草案中还有一款规定,引起专家和慈善从业者的热议:“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网站开展募捐。在设区的市和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建立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开展互联网募捐。”

  解读:广州市慈善会秘书长汪中芳认为,以注册地的行政级别来限定慈善组织开展互联网募捐,是一种带有明显“计划”思维的做法。他告诉记者,当前大量的市级、区级慈善会都已经在自己的网站上有了募捐功能,如果慈善法这条获得通过,会有大量的组织受到影响。

  金锦萍表示,对于当前众多网络募捐平台的法律地位,目前在草案中没有具体规定,草案需要进一步完善。 5、骗捐诈捐如何预防?

  草案中,除明确骗捐诈捐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规定广电媒体、网络及电信运营商对利用其平台进行募捐的相关事项有验证义务。

  解读:李劲认为,公众的善心需要鼓励,如果有人利用制度漏洞进行欺诈,对我国公益文化和慈善文化的形成将是很大打击。对于个别网络骗捐现象,他表示,如果触犯法律自然由法律来解决,但是政府很难对所有个案进行预防。“政府所要做的是,建立一个好的制度,让这种行为很难出现。”

  6、信息要完全公开?

  草案就“信息公开”专设一章进行明确规定,涉及信息公开的平台、内容、时限等方面。慈善组织公开募捐周期大于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的具体情况,公募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解读:李劲认为,从权责对等的法理角度,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息具有知情权。公开年度报告是慈善组织的基本责任,也是底线。至于公开到什么程度,是争论的焦点。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培峰持相对保留态度。金锦萍也表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事实上是有一定限度的。据新华社

  【焦点1】

  媒体公益组织发起救助或违法

  哪些活动行为属于“慈善活动”?草案首次从法律层面做出明确界定。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做草案说明时表示:慈善有广狭两义,“小慈善”指的是扶贫济困救灾,“大慈善”的含义还包括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环境保护等等。

  草案明确,五大类非营利性活动属于慈善活动,其中既包括扶贫济困、救灾,也包括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活动,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方面的活动。

  此前,一些并非慈善机构的媒体、公益组织,曾多次发起救助等慈善活动。按照《慈善法(草案)》的规定,这种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草案规定,只有“慈善组织”才有资格开展救助等慈善活动。“慈善组织”的定义为“依法登记,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组织”。对于此前成立的从事慈善活动的社会组织,草案言明:“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为慈善组织”。

  此外,按照草案要求,慈善组织如连续三年未从事慈善活动,应终止。【焦点2】

  区县慈善组织网络募捐拟指定平台

  互联网兴起后,“互联网募捐”成为公开募捐的主要渠道之一。草案对“互联网募捐”的载体作出了规范。

  草案提出,合法慈善组织可以向社会公众发起公开募捐,也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起非公开募捐。发起公开募捐时,可以借助互联网。但是,慈善组织如果是在设区的县或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那么其募捐应在民政部门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进行。

  也就是说,在区县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其互联网募捐不能在自己的网站上进行,必须以民政部门指定的平台为载体。

  草案还对公开募捐作出了其他限制性规定:公开募捐应在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行政管理区域内进行,但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也就是说,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的范围,不能超过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的行政管理区域。

  【焦点3】

  慈善组织每年应公布审计报告

  “信息公开是规范慈善行为的重要举措,强化信息公开”,王胜明表示,草案设置专章,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的信息公开,作出一系列规范。

  按照草案要求,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慈善信息系统,县级以上政府也应建立或者制定慈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慈善组织的奖惩情况等。

  此外,慈善组织每年都应该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包括经审计的财物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以及接受捐赠情况;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运作情况也应及时公开,如果募捐周期、慈善项目运作周期超过六个月,则至少三个月公开一次。 【焦点4】

  明确慈善活动能享受税收优惠

  开展慈善活动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此系慈善法的关注焦点。

  草案提出,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以及接受慈善捐赠或慈善服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或者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但是,对于慈善活动的具体税收优惠幅度,草案未作出具体规定。

  对此,王胜明表示:经与国家税务总局协商一致,草案对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尽可能作出规定,同时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立法法的规定,税收优惠的条件、税种、税率等具体规定宜由专门税收法律作出。

  草案还提出,慈善组织开展扶贫、济困、助残、养老、救孤需要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的,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同时强调,慈善服务设施用地非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 相关规定

  变相摊派捐赠任务最高罚款10万元

  对于骗捐、被募捐等社会问题,草案制定了如下惩戒措施。

  骗捐

  ●此前曾多次发生骗捐案件,例如以孩子治病为名筹款,但善款并未用到孩子身上。对此,草案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查处,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责。

  “被募捐”

  ●对于“被募捐”现象,草案规定,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可被处以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侵占慈善财产

  ●草案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只能根据章程或者捐赠协议的规定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私分、挪用或侵占慈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诺而不捐”

  ●此前曾发生个别社会名人“诺而不捐”,承诺捐款却未兑现,以及“多说少捐”等事件。对此,草案规定: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捐赠人应当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拒不交付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

  不过,如果捐赠人承诺捐赠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那么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善款再投资

  ●慈善组织如果将善款再投资,是否合法?对此,草案提出,慈善组织为实现资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但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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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10-31 10:30:48 |只看该作者
应该立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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