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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 勇 的 战 士 我 爱 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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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1-19 08:02: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兰天 于 2016-10-12 06:04 编辑

60多年前的烈属证:战士级发放600斤抚恤粮                           2016年01月18日16:13

图1

  新中国成立不久,为了告慰成千上万在革命斗争中牺牲的英灵,安抚其历尽艰难困苦的家属,人民政府开始实施优抚工作。1950年12月11日,当时的政务院内务部在同一天内颁布了《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和《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等优抚条例。
  根据《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条例》中的规定:“革命军人因参战、公干牺牲者(被俘不屈慷慨就义或被特务暗杀等)均得称‘烈士’,其家属称‘烈属’,由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填具《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发至原籍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革命牺牲军人家属光荣纪念证》,并按下列规定发给一次抚恤粮……”
  图一为以第二野战军和西南军区司令员贺龙、政治委员邓小平名义颁发的一份《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这份证书编号为“烈字第0007769号”,其主人公是一名叫伊庆福的战士,1948年参加革命工作,在宿县围子胡战斗中光荣牺牲。证明书到了伊庆福原籍所在的平原省延津县后,当地人民政府就会通知伊庆福的家属领取抚恤金及《革命牺牲军人家属光荣纪念证》。当时抚恤金是以抚恤粮的形式发放的,按规定(烈士牺牲时的级别)领取不同数额的抚恤粮:战士级,食粮六百市斤;班排连长级,食粮八百市斤;营团长级,食粮一千市斤;旅长级以上,食粮一千二百市斤。按照如上规定,伊庆福的家属可领得食粮六百市斤。
  图二为以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部、政治部名义颁发的一份《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盖有中国人民志愿军政治部的红色方印,但最后的签发单位是志愿军第596团政治处,这也符合《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条例》中的规定。这份证明书正副两联并未分开。由于是以志愿军的名义颁发的,证书上方红五星中无“八一”字样。但笔者曾见著名志愿军英雄罗盛教的《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志愿军司令部、政治部1952年4月20日颁发,编号3129)上,却印有“八一”字样。
  图三是依据《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换发而来的,1951年1月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名义颁发的《革命牺牲军人家属光荣纪念证》。纪念证为奖状式,上方是国徽和红旗,两侧为天安门前的华表图案,中间有毛主席“永垂不朽”的书法手迹,左侧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红色方印。其正文为:“查韦举人同志在革命斗争中光荣牺牲,丰功伟绩永垂不朽,其家属当受社会上之尊崇。除依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条例》发给恤金外,并发给此证以资纪念。”按理说,不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来说,它都是一张烈属证,但却称为《革命牺牲军人家属光荣纪念证》。
  图四这张编号为“彭优字00012号”的证书是1959年4月24日以江西省彭泽县县长高加禄名义颁发的“革命牺牲烈士家属光荣纪念证”,形式与图三相似,但其正文内容为:“兹有曾金东同志在革命斗争中光荣牺牲,丰功伟绩永垂不朽,其家属当受社会上之尊崇。除依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发给其家属恤金外并发给此证以资纪念。”而图五这张是1955年11月24日由时任江西省人民政府主席的邵式平颁发的《烈士家属证明书》,其形式与图三完全不同,它是用来追授红军时期牺牲的赤卫队员罗其旺的。
  细看图四的文字,可知它是颁发给光荣牺牲的“革命工作人员”的。其依据是《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其中规定:“(革命工作人员)凡对敌斗争或因公牺牲者,给予烈士称号,其家属称烈属,由所在机关填具‘革命工作人员牺牲证明书’,发至其原籍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革命牺牲工作人员家属光荣纪念证’。”当然,它有其不够规范的地方,那称得上范本的又是什么样子呢?
  图六这张即可称之为范本,它是由聂荣臻亲笔签名颁发的,其形式、图案与图三完全相同,只不过是多盖了一个“晋察冀军区司令部之印”的大红方印和聂荣臻的签名。但内容又有所不同:首先,名称是《革命牺牲工作人员家属光荣纪念证》;其次,抚慰依据的是《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周伟)

图2


图3


图4


图5


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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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10-11 19:09:16 |只看该作者
珍贵史料!

永远怀念为人民打天下的革命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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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10-12 06:05:24 |只看该作者
当时抚恤金是以抚恤粮的形式发放的,按规定(烈士牺牲时的级别)领取不同数额的抚恤粮:战士级,食粮六百市斤;班排连长级,食粮八百市斤;营团长级,食粮一千市斤;旅长级以上,食粮一千二百市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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