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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青庭审时做“最后陈述”:咒骂华国锋是叛徒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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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7 22:23: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江青庭审时做“最后陈述”:咒骂华国锋是叛徒                                                         2019-01-17 17:39                                                   

来源:人民网 作者:叶永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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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青庭审。

1980年12月24日,法庭进行辩论。她知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作为被告人可以在法庭上为自己作辩护发言,江青早就作了准备。
江青声称,她要在法庭上宣读“宣言”!
她的“宣言”是什么样的呢?
起初,她想写一首长诗,一首比文天祥的《正气歌》更加“雄壮”、更加“磅礴”的长诗。她曾向监狱当局要了《文天祥集》,要了《辞海》。不知道是因为她已经没有“激情”,还是本来就缺乏“诗才”,折腾了三天,“新正气歌”没有写出来。
她又说要学屈原的《楚辞》,依然没写出什么“留存千古”、“映照青史”的“史诗”来!
1979年11月至1980年5月,江青写了份长达三十四页的“交待材料”,题为《我的抗议与更正》,详尽描述了她在文化大革命中的“光辉斗争历程”,如“我同刘少奇的斗争”,“我同林彪的斗争”,“我同邓小平的斗争”,并历数了她的这些“斗争”如何得到毛泽东、周恩来的支持与赞许。
江青为自己辩护时宣读了这份“交待材料”。另外,她还“精心”写了《我的一点意见》。
1980年12月24日上午九时整,值庭法警拉响了开庭铃。
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副庭长兼第一审判长和十七名审判员出庭。曾汉周主持法庭辩论。
出庭的检察人员有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副厅长喻屏和五名检察员。
曾汉周:“传被告人江青到庭。”
值庭法警将江青带至法庭被告席。
曾汉周宣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指控被告人江青的犯罪事实,本庭于11月26日、12月3日、5日、9日、12日和23日上午,先后六次开庭,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检察员江文:“审判长、各位审判员,公诉人请求发言。”
曾汉周:“公诉人可以发言。”
江文:“被告人江青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所犯的篡党篡国,推翻无产阶级专政政权的罪行,经过六次法庭调查,对被告人进行审问,出示和宣读了证据、证言,听取证人出庭作证,播放了江青的讲话录音,完全证实了特别检察厅对江青反革命罪行的控告是确凿无疑的。江青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主犯,是‘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头子。现在,经过调查可以确定她的主要罪行是:第一,她伙同康生、谢富治等人诬陷迫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制造了全国最大的冤案。第二,江青肆意点名诬陷大批党政军领导干部和群众。第三,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江青勾结林彪进行了大量的反革命活动。大量的事实证明,在林彪反革命集团被粉碎以后,以江青为首的‘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继承了林彪的衣钵,继续进行篡党篡国,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反革命勾当……江青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构成了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阴谋颠覆政府罪,反革命宣传鼓动罪,非法拘禁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应该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三条从重判处。
“在这里还需特别指出的是,江青在法庭调查时拒不认罪,公然多次继续诬蔑国家领导人,攻击诬蔑法庭和法庭工作人员,肆意扰乱法庭秩序,已构成继续犯罪行为。请法庭在量刑时从严判处。我的发言完了。”
曾汉周:“被告人江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你有陈述和辩护的权利,你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江青:“那就请你们按你们的那个根据去定罪吧,我听候你们的审判。有本事你们把我弄到天安门广场公审、枪毙!”
曾汉周:“是不是枪毙你,法庭将根据你的犯罪事实依照法律判决。”
江青:“你不要装腔作势演戏了。没有我这个道具,你这场戏就演不成呵!你要有胆量就把你的后台导演请出来。我要和他当面对质。”
曾汉周:“我警告你!不许你谩骂法律……”
江青:“我无法无天,我不怕你呀!刘少奇、林彪我都没怕过,我能怕你吗?”
曾汉周:“法庭调查了大量事实,给了你充分的辩护时间,你反而利用法庭进行反革命宣传。……”
江青:“你才是反革命哪!……”
曾汉周:“你侮辱法庭,这就构成了新的犯罪……”
江青:“大不了杀头。我是孙悟空,我能变几个脑袋,你多砍几个,我多长几个……”
曾汉周(按铃警告):“你再扰乱法庭,就取消你的辩护权利。”
江青:“对不起,我可以方便一下吗?”
曾汉周:“带被告人退庭方便。”
江青(站起身):“算了,我不去了,我要念一念《我的一点看法》,你不反对吧?”
曾汉周:“你可以念。”
于是,江青拿起了两页纸,站起来宣读《我的一点看法》。那标题,似乎还算“谦虚”,只是“一点看法”而已。据说,那是因为她要学习毛泽东──在中共九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只写了一篇八百多字的《我的一点意见》,就把陈伯达打倒了。如今,她写的《我的一点看法》,总共不到两页,用钢笔竖写,还没有八百字哩!不过,她的“诗一般的语言”,充满火药味,是“浓缩的精品”:
“项庄舞剑,意在沛公。”投降叛变,授人以柄。
要害问题,两个纲领:
以阶级斗争为纲,纲举目张,继续革命;
以三项指示为纲,以目混纲,修正反党。
穷凶极恶,大现原形。
掩盖罪恶,画皮美容。
树立威信,欺世盗名。
标新立异,妖言惑众。
弥天大谎,遮瞒真情。
偷天换日伎俩,上下其手劣行。
张冠李戴──强加,移花接木──暗中;
转移人民视线,栽赃嫁祸他人。无耻吹捧自己,妄图洗刷臭名;
罗织诬陷中央文革,迫害灭口有关知情;
双手难掩天下耳目,修正主义螳臂之辈。
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乃是人民大众英雄。
江青
1979年10月26日稿
1979年11月8日交侦查审讯员(两页)
此稿略有修改,1980年10月9日于秦城监狱
江青读毕,接着说道:
“要为真理斗争,我的声明如下:你们借助国家名义,拼凑了一个什么特别法庭,给我罗织了一大堆罪名,这些罪名一条也不能成立。我过去的一切都是根据中央的指示做的,我在工作中有错误,有偏差,但绝不是犯罪。……
“古代有‘项庄舞剑,意在沛公’,你们搞的就是这个伎俩。
“现在你们逮捕我、审判我,就是要丑化毛泽东主席,就是要把文化大革命中的红卫兵和红小兵压得抬不起头来,就是要为刘少奇翻案。
“关于这个问题(刘少奇一案),我的意见已经说过多次了,你们爱怎么(定)罪就怎么定(罪)吧,这个我也没什么。你们现在翻刘少奇的案,翻彭真的案,都是反对周总理,反对康老,都是反对毛主席,反对文化大革命。全国人民能答应你们吗?……
“我现在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要向毛主席负责。现在整的是毛主席。我的家乡有句老百姓的话:‘打狗看主面’,就是说打狗呵,还要看主人的面子。现在就是打主人。我就是毛主席的一条狗。为了毛主席,我不怕你们打。在毛主席的政治棋盘上,虽然我不过是一个卒子,不过,我是一个过了河的卒子。
“我认为我是‘造反有理’,‘革命无罪’。
“过去我经常说:革命要有‘五不怕’:一不怕杀头;二不怕坐牢;三不怕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四不怕开除党籍;五不怕老婆离婚。这第五条对于我不成问题了,二、三、四条已经三年多了,我经受了,第一条杀头,我久候了!……”
江青的“看法”何止“一点”。她在法庭上滔滔不绝,作此生此世最后一次公开演讲:
“我是执行捍卫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的。”
“我现在是为捍卫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尽我的所能。”
江青质问法庭:
“怎么能把谋害人的和被谋害的搞在一起?说以江青为首的搞这个阴谋活动?”
“你们承认不承认九大和十大?如果不承认,就是离开重大历史背景,隐瞒重大历史事件!”
江青说起了自己当年跟毛泽东转战陕北,质问法庭:
“战争的时候,唯一留在前方追随毛泽东主席的女同志只有我一个,你们躲在哪里去了?”
江青又说:
清君之侧,目的在“君”。
罗织陷害,血口喷人。
利用专政,搞法西斯。
精神虐待,一言难尽。
破坏政策,凶悍残暴。
造反有理,革命无罪。
杀我灭口,光荣之甚。
最后,江青大声地说:“这就是我的回答!”
江青的最后陈述,历时近两个小时。
曾汉周:“被告人讲完了吗?”
江青:“讲完了。”
曾汉周:“请把你的原文交给法庭。”
江青:“可以。”
(将原文交给值警法警)
曾汉周:“你还有什么要说的?”
江青:“已经累了,到此为止吧。”
曾汉周:“把被告人江青带下去。现在休庭。”
此时已是上午十一时三十八分。
12月29日上午九时,第一审判庭继续进行法庭辩论。
在庭长江华宣布开庭之后,检察员江文就江青24日上午的长篇辩护词,予以逐点批驳。
江文说:
“江青在长达两小时的所谓辩护发言中,对本庭指控她所犯的严重反革命罪行,没有提出任何可以证明她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通篇不过是颠倒黑白,混淆视听,转移目标,掩盖罪责的谎言和诡辩……”
江文发言毕,审判长曾汉周问江青还有什么话要讲。
江青忽地提出要看中共九大和十大的政治报告。
审判长认为,被告人江青的要求,与本案无关,予以驳回。
江青发怒,说审判长剥夺了她的发言权。她谩骂法庭,审判长多次按铃制止,她大声说道:“我就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
这时审判长向江青宣布:
“你在法庭辩论中,对特别检察厅指控你的犯罪事实不是进行陈述和辩护,而是利用法庭辩论的机会,进行诽谤、谩骂,法庭一再警告你,你不服从法庭的指挥,违犯法庭规则,现在宣布法庭辩论结束。你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江青又继续作“最后的陈述”,咒骂法庭“包庇、减轻真正的罪犯”。她攻击邓小平,咒骂华国锋是“叛徒”。
在十名主犯之中,江青民愤最大。在进行判决前,曾听取各方意见,在部队代表中做过“测试”:
被邱会作陷害打倒、复出后担任总后勤部副政委的李耀文将军发表意见:“江青和张春桥起码应判死刑,王洪文可判十五年,姚文元和陈伯达应分别判处无期。黄、吴、李、邱、江应判十三年至二十年有期徒刑……”
接着,海军、空军等单位分别拿出判刑意见。普遍认为江青、张春桥应判烈刑或死缓;黄、吴、李、邱、江在历史上还做了点贡献,他们是革命出身的,且认罪态度比“四人帮”好,因此判的最高刑应比“四人帮”低。“四人帮”是靠“打、砸、抢”起家的。
正在这时,全军几百万名指战员的代表在京西宾馆对十名主犯量刑进行了投票表决。参加投票的八十八名代表,有近十种意见。
江青:死刑立即执行三十三人,死缓四十八人;
张春桥:死刑立即执行三十六人,死缓四十六人;
姚文元:无期徒刑六十五人,二十年十一人;
王洪文:无期徒刑十七人,二十年四十九人;
陈伯达:无期徒刑三十二人,二十年二十七人,死缓十五人;
黄永胜:无期徒刑四十三人,二十年二十二人,死缓十一人;
吴法宪:无期徒刑十五人,二十年三十五人,十五年二十四人;
李作鹏:无期徒刑十人,有期徒刑十一人,二十年三十八人,十五年十一人,七年一人;
邱会作:死缓十三人,无期徒刑十一人,有期徒刑十二人,二十年二十八人,十五年二十一人;
江腾蛟:死缓二十五人,二十年三十九人,十五年十三人。(注:萧思科:《超级审判》,济南出版社1992年版。)
1981年1月25日上午九时,北京正义路一号特别法庭爆满。对十名主犯公开宣告判决,在这里进行。
这天,江青是十名主犯中起得最早的一个。显然,出于对最后判决的关注,她一夜没有睡好。
开庭之后,由庭长江华宣读判决书。判决书很长,达一万六千多字,江华读完“集团罪”部分,然后由副庭长伍修权宣读十名主犯“个人罪”部分,再由江华接下去,直至全部读毕。
在“个人罪”这一部分,江青名列第一位。关于江青的犯罪事实和应负的刑事责任,判决书上是这么写的:
被告人江青,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目的,为首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的主犯。江青诬陷迫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1967年7月,江青伙同康生、陈伯达作出决定,对刘少奇进行人身迫害,从此剥夺了他的行动自由。自1967年5月开始,江青直接控制“刘少奇、王光美专案组”,伙同康生、谢富治指挥专案组对被逮捕关押的人员进行逼供,制造诬陷刘少奇是“叛徒”、“特务”、“反革命”的伪证。1967年,江青为了制造迫害刘少奇的伪证,决定逮捕关押杨一辰、杨承祚、王广恩和郝苗等十一人。在杨承祚病危期间,江青决定对他“突击审讯”,使杨承祚被迫害致死。江青指挥的专案组也使得王广恩被迫害致死。江青伙同谢富治指使对病势危重的张重一多次进行逼供,致使他在一次逼供后仅二小时即死去。江青伙同康生、谢富治等人指使专案组对丁觉群、孟用潜进行逼供,制造伪证,诬陷刘少奇是“叛徒”。由于江青等人的诬陷,致使刘少奇遭受监禁,被迫害致死。
1968年7月21日,江青伙同康生密谋诬陷中共第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八十八人是“叛徒”、“特务”、“里通外国分子”。
1966年至1970年,江青在各种会议上,点名诬陷中共第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二十四人,使他们一一受到迫害。
1966年12月14日,江青点名诬陷张霖之,使他被非法关押,并被打成重伤致死。同年12月27日,江青诬陷全国劳动模范、北京市清洁工人时传祥是“工贼”,使时传祥遭受严重摧残,被折磨致死。
1966年10月,江青勾结叶群,指使江腾蛟在上海非法搜查了郑君里等五人的家,致使他们受到人身迫害。
1976年,江青伙同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在全国制造新的动乱。同年3月,江青在对十二个省、自治区负责人的一次谈话中,点名诬陷中央和地方的一批领导干部。
江青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首要分子。江青对她所组织、领导的反革命集团在十年动乱中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颠覆政府、残害人民的罪行,都负有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被告人江青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九十二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一百零二条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第一百三十八条诬告陷害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
江青戴着耳机,侧着脑袋,很仔细地听着伍修权宣读的关于她的“个人罪”的部分。最后,由庭长江华宣布判决,他以极其严肃的口气念道:
“本庭根据江青等十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顿时,全场寂静无声。江青伸长了脖子,屏息敛气,侧过了耳朵——她预料,排在第一名的,一定是她。
果真,江华提高了声调,放慢了速度,每一个字都念得清清楚楚:
“判处被告人江青死刑……”
江青一听,顿时歇斯底里大发作,乱喊乱叫起来:
“打倒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
“坚决不承认反革命的法庭判决!”
“革命无罪,造反有理!”
“毛主席的革命路线胜利万岁!”
……
江青在“文革”中,曾出席各种群众集会,领呼过各种口号。所以,她对于喊口号颇为“熟练”。
此时,看到江青这般狼狈,万众欢呼,人心大快。
随着伍修权的命令:“把死刑犯江青押下去!”两名身穿蓝色制服、腰佩手枪的法警,拖着耍赖的江青,拉出了法庭。
到了外边,法警一松手,江青干脆倒在地上打滚,大哭、大吵、大闹,口中还不断念念有词:“革命无罪,造反有理”、“打倒反革命修正主义”、“打倒党内死不改悔的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战无不胜的毛泽东思想万岁”……
这时一位法警对她猛喝一声:“江青,你听清楚了没有——判处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就像吃了“止哭剂”似的,江青一听,不哭、不吵、不闹了,马上乖乖地从地上爬起来。
原来她太沉不住气了,刚才她在法庭上只听见“判处被告人江青死刑”就闹了起来,没听见后面的一句话——“缓期二年执行”。
江青,在历史舞台上演出了精彩的一幕闹剧——她太沉不住气了!
在这里,顺便提一下,在本书初稿中,是写成伍修权宣读对江青的判决。这是依据伍修权的回忆:
“后半部分由我接着宣读。这一部分的最后,就是对这批罪犯的判决了。江青这个人尽管平时装腔作势,这时也沉不住气了,当我刚念到‘判处被告人江青死刑’时,还没等我念出‘缓期二年’,她就慌忙叫喊起来……” (注:伍修权:《往事沧桑》,上海文艺出版社1986年版,第326页。)
根据伍修权的回忆,对于江青的判决,是他宣布的。
当本书初稿《蓝苹在上海》在1988年第七期《法制文学选刊》发表后,收到江华秘书张维1988年8月16日的来信。他提出相反的意见。他指出:
《法制文学选刊》编辑部:
看了贵刊1988年第七期上登载的报告文学《蓝苹在上海》,觉得此文结尾部分“精彩的最后一幕闹剧”中,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江青的宣判情况,与事实不大相符,我向江华同志作了了解,并查阅了审判记录。现将事实真相寄上,请予登载,以正视听;并请转告此文原载刊物《青春丛刊》以及作者叶永烈同志。
1981年1月25日,特别法庭对江青等十名被告公开宣告判决,判决书的开头和结尾部分都由江华庭长宣读,伍修权副庭长只宣读了判决书中属于个人罪的部分。对十名主犯的判决是由江华庭长而不是由伍修权副庭长宣读的。
在宣判时,江华庭长有意地放慢速度,想使这举世瞩目的严正判决更加凝重。当念到“判决被告人江青死刑……”时,作了一个停顿,此时法警准备给江青戴手铐。但江青一听到死刑两个字,便歇斯底里地发作了,她边喊叫边往下溜,法警好不容易把她拉起来铐上手铐。
江华庭长继续宣读:“……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江青这时什么都听不进了,她继续哭闹,并喊口号,扰乱法庭。
为了不影响整个判决,副庭长伍修权责令江青退出法庭。由两名法警将江青押出法庭,带到候审室。
在押解过程中,江青作了最后的表演,她边走边喊“革命无罪,造反有理”、“打倒反革命修正主义”等口号。
到候审室后,她还赖在地上耍泼。直到法警告诉她“缓期二年执行”时,才安静下来。原来江青听到“死刑”二字后,乱了方寸,处于高度紧张和疯狂状态,根本没有听到最后的判决,当她知道并不立即执行时,便老实了。
叶永烈同志的报告文学,说对江青的判决是伍修权同志宣读的。当然,他是根据郑君里夫人黄晨的回忆,但黄晨的回忆是不准确的。去年,我在《大千世界》的一篇文章里也看到了这样的错误的说法。如不纠正,将来还会进一步流传。
关于特别法庭的审判,中央新闻电影制片厂拍摄了新闻纪录片,中央电视台作了录像,还有许多新闻单位进行了录音记录,有案可查。而且这一案件的判决到现在还不到八年的时间,大部分当事人还健在,照说是不应该以讹传讹的。
希望贵刊依照事实对错误的说法予以澄清。请回信。
此致
敬礼
江华同志秘书 张维
1988年8月16日
关于江青的判决,伍修权回忆特别法庭反复研究的情况:
“这次判决,在国内是大快人心,国际上的反应基本上也是风平浪静,各方都认为我们判得还是合理的,没有发生什么异议。在宣判以前,国际上的反应是比较强烈的,当时我们已经看出苗头,如果立即杀了江青,反映可能很坏,有的国际组织呼吁要援救江青,有的外国人到我国驻外使馆去请愿保护江青,并且国际上曾经有过这么一条,即对妇女一般不采取死刑。虽然我们是独立审判,不应受外国的影响,但这些情况在判刑时也不能不予考虑。根据判决后的国际舆论来看,我们做得是正确的。原来估计国内可能会有人不满,现在看来也都被大家理解和接受了。”
在判决后的第二天——1月27日,特别法庭派出司法警察,向江青送达了判决书。在判决后一星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彭真在正义路一号,逐一会见十名主犯。江青见到彭真时,骂他是“邓小平的走卒”,她要“见华国锋问个明白”,并要求“见邓小平一面”。彭真见她毫无认罪的表示,谈话也就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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