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旗”是我国女真族(后改称“满族”)的一种兵民一体、军政和一的社会组织形式,它兼有生产、行政、军事三方面的职能。 八旗制度形成于公元1601年,即明万历二十九年。当时努尔哈赤已统一建州各部,按户籍编制规定三百人为一牛录,作为基本的户口单位 。五牛录为一甲喇,五个甲喇即为一旗,每旗大约为七千五百人。初建黄、白、红、蓝四旗,至公元1615年,即明万历四十三年,又增建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前者称四正,后者称四镶,合称为八旗。凡八旗成员称为“旗人”或“旗下人”。其成员平时从事生产,战时从军打仗。 满洲统治者为统一中国,极大地发挥了“八旗兵”的作用。作为军事组织,其中正黄、正白和镶黄称为“上三旗”,是清帝直接统率的亲军;其余五旗称为“下五旗”,由满族贵族统率。到皇太极时,即公元1635年,清天聪九年,依照满洲八旗制度设立了“蒙古八旗;至1642年即清崇德七年,又为来投之汉人设了“汉军八旗”。 满洲统治者统一蒙古各部后,先将内蒙古二十四部编成四十九旗。将其中察哈尔部编成八旗,直接隶属于清帝而不在四十九旗之列,此即“蒙古八旗”。康熙年间,又将内蒙古之达呼尔、索伦、陈巴尔虎及鄂伦春等编为八旗,称为布特哈“打牲八旗”。至雍正十年,清廷挑选索伦、达呼尔、陈巴尔虎及鄂伦春之兵卒三千名,迁住于呼伦贝尔地区,是为“索伦八旗”。自康熙初年至乾隆十九年,陆续内附的厄鲁特、扎哈沁、明阿特、乌梁海等部,也都实行了八旗制,这些称为“游牧八旗”。 八旗兵由中央八旗都统衙门掌管,地方都抚无权征调。满洲贵族统一中国后,八旗兵分为守卫京师的“禁卫兵”和驻防各地的“驻防兵”。禁卫兵又分为“郎卫”和“兵卫”;郎 卫选取“上三旗”中才武出众者组成,分班入值禁中,由领侍卫府统辖;兵卫建制则由骁骑营、前锋营、护军营、步军营、火器营、键锐营、火枪营等到组成。八旗兵在京者全居于内城,分为左右两翼。左翼之镶黄旗在安定门内,正白旗在东直门内,镶白旗在朝阳门内,正蓝旗在崇文门内;右翼之正黄旗在德胜门内,正红旗在西直门内,镶红旗在阜城门内,镶蓝旗在宣武门内。总兵力约为六万人。驻防兵则根据驻防地轻重,确定驻兵人数之多寡。各省城以及各城镇要地,分别设将军、都统、副都统、城守尉、防守尉等职,负责统领。 八旗兵和后来建成立的“绿营兵”,均为经制之兵,颇为精锐。其后承平日久,军务废驰,日见腐朽,至清末逐渐瓦解。以致镇压太平军起义,还要用曾国藩与李鸿章重新编练的湘军和淮军来应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