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倚泉 于 2012-1-29 06:25 编辑
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绥中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辽宁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 日
《辽宁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加快养老服务社会化进程,根据民政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民发[2005]17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辽政发[2011]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公民、非政府机构的法人、民间组织等社会力量兴办,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审批的养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养老机构)和由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联办等方式运营的“公建民营”类养老服务机构,符合资助条件的均可申请本办法确定的资助。 第三章 资助条件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社会办或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床位在30张以上(含30张),社会办养老机构要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公建民营类养老机构要取得编制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机构建设和经营管理须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三)财务核算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账目清晰; (四)申请资助年度内无严重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 (五)主动接受民政部门管理,并在年检中合格; (六)连续经营满6个月且继续经营。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凡符合资助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 (一)对于新建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省本级福彩公益金对每张床位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建设补贴。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5年内不得改变经营性质。 (二)对已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及公建民营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省本级福彩公益金每月每张床位给予30元的运营补贴。 (三)各地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在一次性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资助标准上,各市、县(市、区)资金投入与省资金配比不应低于1:1,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资助标准。 第五条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收住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其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按当地“三无”、“五保”老人供养标准予以安排。 第五章 资助程序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社会办和公建民营类养老服务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的,要填写《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审批表》(附件2),同时提交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或《租赁房屋合同》以及6个月以上经营情况证明、补贴资金使用计划等有关材料(以上资料一式3份)。 (二)申请运营补贴的,要填写《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审批表》(附件1),并同时提交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会福利机构年检报告书》、截至上年12月31日前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年人基本情况明细表》(附件3)、补贴资金使用计划(以上资料一式3份)。 第七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盖章确认,并将本地区同类申请汇总(附件3、4),与相关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市民政部门。 第八条 市民政部门对所属辖县(市、区)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盖章确认,并将本地区同类申请汇总(附件3、4),连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民政厅。 第九条 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对市(地)民政、财政部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盖章确认。并于6月按规定标准下拨上一年度补贴资金。 第六章 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十条 资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完善基础设施、设备条件,改善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老人生活质量,不得扩大范围,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对违反第十条使用规定的,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督促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次年缓拨、停拨资助资金,直至取消资助资格、收回全部已拨资金。 有关单位或个人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助金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用资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建设或改造的设施以及购置的设备,属于固定资产的要加强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其基本功能,因故确需变卖转让并改变服务性质的,须经审批该机构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同意,并按变价收入中的比例归还福利彩票公益金。 已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但5年内改变经营性质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同级民政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及时纠正并追回全部资助资金。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定期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规范性。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审批表 2、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审批表 3、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年人基本情况明细表 4、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汇总表 (网络下载,以正式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