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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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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8 05:36: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不得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2023-09-07 17:59                                                    来源:                                                    廉洁西城                                                

              

(来源:廉洁西城)

【核心要义】
党纪处分条例对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之类的组织行为设定了相应处分条款,主要是针对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热衷于参加各种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拉拉扯扯,搞利益交换等。值得注意的是,这条规定针对的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
这里有三点需要明确:一是条文禁止的是“自发成立”的组织,指的是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间社团,不得参加。二是领导干部如果参加其他正当组织,要遵纪守法。三是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正常范围内的聚会,进行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人际交往,并不违反党的纪律。值得注意的是,领导干部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党组织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促其改正;对违背组织原则,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
【纪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8月18日)第七十四条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党员领导干部,给予处分。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2002年4月4日)规定,一、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已经参加的,必须退出;已经担任职务的,必须辞去。二、在职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由于统战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参加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三会”组织或者继续留任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三、领导干部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要坚持党的原则,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有关法律,倡导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人际交往。四、领导干部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五、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用公款为此类组织和活动提供赞助,不得用公款报销此类活动经费。六、领导干部要把违反规定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的情况,作为廉洁自律的内容,严格自查自纠。七、组织上发现领导干部在参加“三会”组织和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中有违反规定行为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促其改正;对违背组织原则,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各级领导干部遵照以上规定执行。

内容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
责编:刘 倩
审核:江盈彤
签发:侯 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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