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规定暖气停供:供暖分户且要超过俩采暖期 沈阳供暖用户如果要申请暂停供热,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是供暖分户,其次是供热设施保修期超过两个采暖期。昨日沈阳市法制办公布的《沈阳市住宅建筑暂停供热管理规定》要求。 这份文件已经生效并且有效期至2017年,申请暂停供热的用热户,应当在当年10月15日前到供热单位申请办理暂停供热手续。当年12月1日前,对供热单位三次以书面形式通知交费而仍不交的用热户,供热单位可以暂停其当年供热。
另外,办理暂停供热时,供热单位必须与用热户签订书面的暂停供热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停供期限、停供处理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因暂停供热可能造成损失的承担等内容。供热单位在暂停供热协议签订后的5天内,对用热户室内采暖设施进行停供处理。
如果供暖用户在停供手续完成后,突然又“后悔”了咋办?
对此,规定提出:用热户办理完暂停供热手续后,可以向供热单位提出恢复供热申请,供热单位应当给予恢复供热,同时,用热户应按实际供热天数交纳采暖费。恢复供热后,用热户在本采暖期内不得再次提出暂停供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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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供暖要能热计量
另讯 首席记者杨军报道 一项最新出台的文件,加快了沈阳新建住宅按热计量供暖的脚步,而且,新建住宅装配热计量设备的费用,全部由建设单位埋单。
昨日,《沈阳市新建住宅建筑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管理规定》在沈阳市法制办网站公布,文件规定沈阳新建住宅都需要具备温度控制装置,并安装恒温控制装置。与此同时,新建住宅建筑还需保障每个供热计量单位都安装计量装置和同步数据远传通讯设备,配备抄表数据库和数据分析应用软件。
新建住宅是指2012年10月1日以后竣工的住宅建筑项目。在实际工作中,新出台的文件要求供热单位负责采购与组织安装供热计量器具和室内恒温控制装置,同时负责热量表等供热计量器具的检定申请、调换等日常维护工作。所需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当纳入建设成本,由建设单位承担。
上述规定已经生效,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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