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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福利待遇有多好?从安老、宽免、婚配来看北魏的社会福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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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3 04:02: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古代福利待遇有多好?从安老、宽免、婚配来看北魏的社会福利                            

2024-05-13 00:54                                                    

发布于:天津市                                    

对社会福利的理解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福利一般指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改善其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所有措施,狭义的社会福利则主要针对社会困难群体,如老人、儿童、残疾人等,为其提供带有福利性的物质和服务等支持。
尽管有人认为古代社会是否存在社会福利一说还有待细究,但北魏时期确实实施过许多高于基础保障标准的措施造福百姓,因此可以将其视为古代意义的福利政策。

北魏时期的社会福利介于广义与狭义之间,实施对象包含了部分社会困难群体,也包括一些其他特殊群体,这些福利措施能够帮助这部分百姓获得更好的生活保障,但针对性很强,受众比较有限,社会上层往往会受益更多。
北魏统治者特别重视宣扬孝道,不仅旌表孝行判罚忤逆,还学习汉族礼制设三老五更尊养老人,又建明堂辟雍,设立国子学,更是亲讲《孝经》于大殿,率先垂范,教行孝道,因此针对老年群体的福利政策十分丰富,为老年人提供了细致的照顾。

赏赐衣食
为高年赐以衣食保障了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其免受饥寒之苦,得以安享晚年,是针对社会困难群体——老年群体实施的特殊保障,孝文帝尤为重视。
此后孝文帝在延兴三年(473年)到太二十年(496年)期间又为不同的老年群体赐予了规格不等的衣食,起初赏赐对象多为京师高年,且以赏赐衣服布帛为主。
太和四年(480年),孝文帝会见京城耆老,除了赐予他们锦、衣服,还赐了几杖、稻米、蜜、麦等各种物品给他们,并且免除其家人的徭役,甚是宽厚。

从太和六年起(482年),孝文帝则为贫老者赐衣居多,太和十七年(493年),孝文帝不仅亲自会见所过之处的老者,询问疾苦,赐予粟帛,更是下令为六镇及御夷城的百姓中年满八十而没有兄弟子孙者终身供给粮食,并为七十以上的贫困老人赐粟十斛。
此外,孝文帝对身份地位较高的老者甚是优待,曾于太和二十年(496年)在皇家宫苑华林园隆重宴请国老庶老,并在尔朱荣的祖父尔朱代勒年老致仕之后赏赐丰厚。
游明根致仕以后也曾下诏:“游五更光素蓬檐,归终衡里,可谓朝之旧德,国之老成。可赐帛五百匹、谷五百斛”,赏赐规格明显高于一般老年群体。

赐杖致膳
为高年赐几杖、送膳食都是北魏统治者对老年群体的尊敬和照顾。
赐几杖,即赐予坐几和手杖,有时也单赐鸠杖——一种杖头刻了鸠鸟形状的手杖,都是年老之后随时会用到的辅助之物。致膳于第就是为将膳食送至高年府上,也是对老年群体的一种关爱和优待。
古代很早就有赐高年几杖的记载,如《礼记·月令》中写道:“是月也,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饮食”,汉朝还进一步加以完善,制定了王杖制度,成为尊老敬老的代表性举措。北魏素来重孝,也承袭了赐杖的做法。太武帝时,因为怜恤尉眷年老,遂首次下令“赐杖履上殿”。

献文帝也曾为元谓、元兴都、刁雍、贾秀、拓跋谓等人赐予几杖,并且几乎都享有“致膳于第”的待遇。到孝文帝时期,致膳的优待少见,大多只是赐予鸠杖,另外还曾为拓跋他赏赐过安车。
孝文帝之后,则仅有孝明帝发过一次诏令,“以其(甄琛)衰老,诏赐御府杖。朝直杖以出入”。
赐杖致膳不仅显示了统治者对高年的尊崇,同时也有利于建立儒家传统的伦理关系,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和巩固统治,但受赏对象多为位高德重的年老官员,仅有极少数的上层高年能够享受到这种福利。

板官赐爵
板官赐爵是指为高龄老人授予荣誉职衔和赐予爵位,于老人甚至其家人而言都是一种荣耀,也是北魏重视和尊崇老人的表现。
板官源于汉代,汉朝时诸王大臣授予下属官职便称为“板授”,这种授官方式有别于皇帝的敕封任命,他们不属于朝廷的正式官员,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
魏晋南北朝时继承了这种制度,但含义已经发生了变化,颁授官职的权力也归于统治者,逐渐成为国家尊老养老的手段。

北魏时期为老人赐爵主要发生在孝文帝时期,板授高年则在孝文帝、孝明帝和孝庄帝三代都有。太和十七年(493年)八月,孝文帝巡行到肆州,诏“民年七十已上,赐爵一级”,这是孝文帝第一次为老人赐予爵位。
同年九月,又“诏洛、怀、并、肆所过四州之民:百年以上假县令,九十以上赐爵三级,八十以上赐爵二级,七十以上赐爵一级”,这一次的层级划分更加细密,对越年老的人也愈加优厚。之后孝文帝对高年的授官赐爵大抵以此次为标准,总体变化不大。
但太和二十一年(497年),孝文帝颁发了多条诏令进行封赏,板授等级提高不少,其中以二月发布的标准最高:“诏并州士人年六十已上,假以郡守”。
此前大多要年满百岁才能授予县令,这一次却下令六十岁以上的老人就能够被授予郡守,颇为优待,这是北魏历史上对老人年龄限制最低,最为优厚的一次授官,但也是唯一一次限定具体人群,要求板授对象必须为士人。

到了孝明、孝庄时期,几乎不再为高年赐予爵位,只是授以官职,也没有以士庶群体加以限制,但对于授官品级的规定更加具体,如熙平二年(517年),“诏京尹所统,百年以上赐大郡板,九十以上赐小郡板”,都分了大小品级。
致仕制度
致仕即交还官职退休之意,也称为“致事”、“休致”、“致政”,起源于周代,汉代以后逐渐形成制度。致仕的年龄一般定为七十岁,但实际上根据情况可以有所调整,因此既有不满七十提早致仕的,也有超过七十延迟致仕的。
对于官员致仕以后的待遇,北魏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推想必然会受到职位、统治者、关系亲疏等多种因素影响,不过毋庸置疑的是,显要官员的养老待遇往往十分丰厚。

俸禄养老
孝明帝时曾发放俸禄赡养高年。正光四年(523年),孝明帝颁布诏令:“若才非秀异,见在朝官,依令合解者,可给本官半禄,以终其身。
使辞朝之叟,不恨归于闾巷矣”,要求为被解除官职的老人继续供给原本的一半俸禄,直至他们去世,使这些失去官职的老人们能够享受到国家提供的养老保障,得以安享天年。
随后在孝昌元年(525年),孝明帝又下令:凡父母年龄在八十岁以上者均可任官,以其俸禄赡养父母,朝夕侍奉。

尽管这条诏令并没有直接为老人提供物质支持,但准许高年子女任官领取俸禄,并要求他们赡养侍奉父母,也能够让老人的生活多一层保障,而且还能让不曾为官的普通老人也能享受到一份福利,受益对象会更多。
北魏政府对百姓的宽免也是其社会福利内容之一,各代皇帝的宽恤优免措施能够极大地减轻贫苦民众的负担,使他们的生活得到保障和支持,其中最主要的方式仍然是减免租赋,这对于赋役繁重的古代百姓而言无疑也是最受用的福利。
战后优恤
无论何时爆发战争,百姓都是最无辜且最容易受到伤害的群体。北魏时期战火频仍,天下百姓深受其害,生活贫苦,流离动荡,因此北魏统治者时常于战后采取各种措施优待子民。

天兴元年(398年),道武帝“诏大军所过州郡,复扩租一年,除山东民租赋之半”,为受战乱影响的百姓免除赋税。
明元帝时,三秦地区遭受寇贼作乱,流亡者众多,明元帝采纳乐安王元范的建议,为当地百姓减轻徭役,使其能够休养生息。
太和十七年(493年),孝文帝又“诏免徐、南豫、陕、岐、东徐、洛、豫七州军粮”。景明四年(503年),宣武帝在大破萧衍军之后,诏源怀抚恤慰劳代都和北镇,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赈恤。

孝昌三年(527年),孝明帝又颁布一条“轮粟授官诏”,因关陇之地遭受贼寇祸乱,燕赵一带又不安定,导致许多百姓流浪,不能耕种,又因为转运劳役甚多,州镇的仓库中已经没有粮食储备,所以孝明帝决定颁布输赏的条例。
只要能够把粟运到指定地方,都按规定赏赐相应的官位,且不限制其运输数量。可见,北魏诸帝为保障百姓战后的正常生活提供了很大的支持。
蠲免赋役
除了战后优待百姓,北魏政府在平日里也常为百姓减免租调徭役,宽以待民。从明元帝到孝明帝,每位皇帝都曾颁布过相关诏令。

从具体内容来看,明元帝和太武帝多为巡行所过之处免除一半田租或全年田租;孝文帝时优免力度加大,少则免除田租一年,多则免除租调十五年,如太和六年(482年),诏“灵丘郡土既褊塉,又诸州路冲,官私所经,供费非一,往年巡行,见其劳瘁,可复民租调十五年”。
这是整个北魏时期减免时间最长的一次,但总体还是以免除一年或三年居多,此外,孝文帝还曾主动为被巡行车驾伤了庄稼的百姓赔偿粮谷。
宣武帝则因为百姓深受劳役繁重之苦,下诏免除杂调,还于正始元年(504年)诏令诸州停征徭役,以拯救百姓疾苦,这对于封建社会的底层百姓而言无疑是极大的优待。到孝明帝时期,国家的优免变少,但孝昌元年(525年)仍为天下百姓减去了一半的征调。

放还归家
因为频繁遭遇天灾人祸,生活艰难,所以北魏常有贫苦之家售卖儿女的事情发生,北魏统治者也曾多次颁发诏令释放卖鬻男女。
先是和平四年(463年),文成帝下令归还此前因遭受饥寒无法生存而被家里卖出的男女,同时仔细查究有人借着权势互相勾结使良家子女仍为奴婢的情况,如果不按规定核查放还,便准许被卖者父兄上告官府,以掠卖人口的罪名处置。

太和九年(485年),孝文帝又诏令送还太和六年以后购买于定、冀、幽、相四州中饥民之家的所有良民,即便有人已经被娶为妻妾,但如果她们心中不愿,也要分离。
延昌四年(515年),宣武帝也曾下诏,如果因为饥荒失了本业,家人也流离失所,遂将儿女卖作奴仆的,准许这些被卖之人返回家里。
除此之外,孝文帝还曾多次放免宫人,如太和三年(479年)“诏宫人年老及疾病者,免之”,太和五年(481年),又诏“免宫人年老者还其所亲”。

北魏统治者还关注到了社会困难群体的婚配问题,明元帝和孝文帝曾多次下诏为他们配给妻子。
永兴三年(411年)二月,明元帝放出许多宫女和服役的艺伎,将她们配给无妻之人。同年五月,“复出宫人赐鳏人”,再次释放宫女赐予鳏民。
太和二年(478年),孝文帝也将宫女赐给贫穷鳏民为妻。太和三年(479年),又再次为鳏夫贫民配给宫女。太和十三年(489年),孝文帝还特意为北镇鳏贫之民放免一批宫女,赐给他们为妻。

北魏为鳏贫百姓解决婚配问题收获的最大好处在于他们组建家庭之后可以更好地从事农业生产,方便改善个人生活的同时也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
由此看来,在北魏时期的福利待遇还是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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