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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放弃继承遗产,拒绝“替父还债”被起诉,法院判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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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18 18:27: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白乙 于 2025-10-3 07:51 编辑

男子放弃继承遗产,拒绝“替父还债”被起诉,法院判了                                                                2025-09-18 08:38                                        

发布于:湖北省
   
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滕志军冉利咸
古语云“父债子还”,那么,子女放弃继承已故父母遗产后,是否还需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债务是否会因继承人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而“一笔勾销”?9月17日从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这一问题给出了答案。

老欧与原告赵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老欧因资金周转向赵某借款5万元。后经双方核算债务,老欧尚欠借款4万元,承诺于2023年年底前清偿所有款项,并签订《还款协议书》。
后来,老欧因病死亡,借款未能清偿。
据了解,老欧父母已过世多年,老欧与其妻子也离婚多年,儿子小欧是老欧唯一法定继承人。赵某多次与小欧沟通协商其父亲生前所欠借款事宜,小欧均不予理睬。无奈之下,赵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小欧提交书面声明,明确表示放弃对老欧遗产的继承。
利川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赵某与老欧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小欧提交书面证明,明确其放弃对老欧遗产的继承。且无其他证据证明老欧有其他合法遗产,故暂无理由确定小欧为老欧遗产的实际管理人。
因此,虽原告与老欧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但小欧无需对其父生前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赵某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在此类案件中,对于出借人而言,在借贷关系中,要明确留存借条、转款凭证、还款协议等完整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效证明借贷关系,维护自身债权;而站在继承人角度,若选择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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