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坐牢的人,还有退休金领吗? 2021-10-29 13:36
犯罪坐牢的人,还有退休金领吗?犯罪坐牢的人,不管是在哪种情况下,在坐牢期间都是不能领取养老金的,但是刑满释放以后,养老金还是可以继续领取的,这方面国家和地方层面出台了很多政策,大家只要认真搜索一下,都会找到这些文件。下面我分几种情况来回答你的问题。 第一,在职工作人员犯罪后的情况。 工作人员在职期间犯罪的,只要是因为故意犯罪,判处三年及以下有期徒刑、缓刑或是拘役的,一般情况下都要开除公职,只要开除了公职的,过去的工龄就不再计算,也不能再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但是实际缴费年限要保留。刑满释放以后重新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时开始计算;到企业工作或是个人自主择业的缴纳了社会保险的,其现在的缴费年限和以前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如果属于过失犯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管制和拘役的可以不开除公职,只要没有开除公职的,服刑前的工龄和服刑后的工龄可以连续继续,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但在服刑期间不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 第二,服刑期满的人员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 工作人员或是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后,在服刑期间是不能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的,但是服刑之前缴纳的社会保险账户要予以保留,缴费年限仍然要计算,个人账户资金仍然要继续计算资金利息;服刑期满恢复公民权利以后,如果被单位录用的可由用人单位继续缴纳社会保险,个人灵活就业的可以自己缴纳社会保险。服刑前和刑满释放以后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可以办理退休。如果刑满以后,已经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本人不愿意继续缴费的,服刑前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退还给参保人。 第三,退休人员坐牢后养老金停止发放。 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被判刑的,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被拘役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期满后其养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标准从申报续发的次月起发放,之后的养老金调整按照本人执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退休人员被管制,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其养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标准发放。在管制,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期满后的养老金调整按照本人执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工作人在职期间犯罪坐牢的,服刑前的缴费年限和刑满释放以后的缴费年限要累计计算,但是服刑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不能再继续计算,已经办理退休的人员,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刑满释放以后恢复养老金的发放;但对判处缓刑、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放基本养老金,但不参加养老金的调整,待刑满释放以后可以参加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附:主要政策依据: 1.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被判刑劳教人员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批复》川劳社函[2007]406号; 4.《关于参加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被判刑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泉劳社[2008]155号);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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