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老人捐出百万遗产,消失60年的子女回家夺遗产,法院该怎么判 2021-09-22 19:40
2019年,法院将江苏一位老人的百万遗产全部判属给居委会,这是为什么?子女为了争夺去世父母的遗产这样的事情屡见不鲜,近代国画大师许麟庐在去世后就留下了21亿的遗产,他将遗产留给妻子,而他的孩子不愿意,为争遗产把母亲告上法庭,引起社会的轰动与关注。 但是这次既不是子女之间挣的面红耳赤闹上法庭,也不是子女们与母亲对簿公堂,而是跟居委会,老人为什么会选择将把百万遗产捐赠给居委会?老人生前育有四子,但是子女与他已经有近60年没怎么联系,导致老人与孩子的失去联系的原因是什么? 原来这位老人年轻的时候在安徽工作,认识当地的一个女子吴某,几十年前人们的法律意识没有那么高,两人没有领结婚证,就是办了一个简单的婚礼,两人便就这样结为夫妻,婚后了生下了四个子女,但是老人一直都很像回老家江苏无锡,婚后过了一段时间,曹某就自己一个人回无锡了,就是这一回便再也没有回到过安徽,吴某也去找他。 曹某向妻子吴某表示自己不愿意回去,四个子女他也没有管理,这让吴某跟四个孩子对于曹某都不满,也有一些怨念,后来可能也是年纪大一些感到了孤单,就想去找妻子让自己可以带一两个孩子到身边,但是去安徽才发现妻子已经另嫁他人,而且孩子在新的家庭生活得很好,跟继父的感情也很好,孩子都不远跟他走,他只能自己一个人又回到无锡。 曹某自己生活过得也不是特别的好,也一直都没有再娶,一个人独自居住在一个20来平米的老房子里,直到2003年的一个转折,曹某的人生发生了改变。家里的老房子被拆迁,他获得一套100多平的新房补贴,但是入住这套房子需要补一些差价,曹某本身也没什么积蓄,跟自己的子女也没有什么联系,这可怎么办? 当地居委会看老人家一个人孤苦伶仃,为了让老人能过住进新家,生活能够过得稍微好一点,便出钱帮助曹某补了差价,可是老年人年事已高虽然搬进新家,但是生活起居还是需要人照顾,只从吴某去世以后本就跟他联系的少的子女基本是已经断了所有的联系,没有子女的联系方式,自己生活起居无人照顾,这也成了老人一个头疼的问题,不知该如何是好? 这时老人给自己想了个办法,想到之间帮助自己的居委会,他的生活起居由居委会负责,自己死后名下所有的财产全部都捐赠给居委会,为了日后会有法律上的纠纷,他跟居委会签订了一份《处理意见》,居委会看一个孤零零的老人家没人照顾很可怜,而且照顾空巢老人本来也是居委会的任务之一,便答应老人的要求。 此后曹某的生活起居都由居委会负责,老人家的生活必需品居委会工作人员都会送到家里,经常会去看望老人家,怕老人家生活上有经济困难还给他申请了国家补贴,连老人生病也都是居委会的人在医院陪同照顾,期间子女都曾会出现过。 老人家年纪越来越大,身体也越来越差,居委会觉得老人家平时一个人在家不是很安全,而且单靠居委会的照顾还是没有那么全面,所以建议他去养老院,曹某同意以后,居委会出面帮助老人家交了疗养费用,但是毕竟年事已高,2019年曹某在养老院去世了,去世以后也是由居委会出面进行安葬。 老人去世以后留下的财产需要进行处理,按照之前曹某跟居委会他去世以后的全部财产都归居委会所有,可是就在居委会处理这一切问题时,老人家的四个子女出现了,老人去世时几个孩子都没出现,他们要求继承老人的200万遗产,居委会认为老人已经在生前赠与居委会。到底该谁来继承这笔遗产? 法院最终判曹某的价值200万的全部财产都归居委会所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而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根据曹某曾经与居委会签订的《处理意见》曹某和居委会便是自然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而且居委会也在曹某生前承担了赡养义务和死后的安葬义务,依法享有遗赠权利。 这是比较少见的情况,子女跟居委会这样组织之间的纠纷,大部分的遗产竞争都是在家庭之中,那法律规定的家庭之间继承人顺序是怎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规定,第一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继承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是要注意的是若有遗产或抚养协议,要优先协议。 此案中曹某当初抛下子女没管,自己回到江苏,这样的行为是不对的,没有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但是在他老后,四个子女也没有尽到任何的赡养义务,消失近60年直到老人去世才出来争夺遗产,这样的行为也是让人不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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