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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捎人遇车祸判赔14万,对“好心人”打击太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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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30 17:53: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骑电动车捎人遇车祸判赔14万,对“好心人”打击太大                                                                               2025-05-30 15:13                                        

发布于:北京市
   
文|阳晨
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悄然改变了两个老人、两个家庭的人生轨迹。
2023年8月15日清晨,浙江省东阳市六石街道徐庄村,卢某芳老人骑电动车前往镇上参加领鸡蛋的促销活动。在返程路上,卢某芳捎带上隔壁村的吕某一同回家,不料电动车和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两位老人同时受伤。这场车祸让吕某成为植物人,至今还在医院治疗,卢某芳也造成十级伤残。
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小型客车驾驶员陈某康负事故主要责任,卢某芳负次要责任,吕某不负事故责任。事后,吕某家属将卢某芳、陈某康、小型普通客车的保险公司等告上法院。法院判卢某芳赔偿吕某损失14.1万余元。

这个判决引发了争议。受伤成为植物人的吕某,固然值得同情,但很多人也与卢某芳家人同感“有点冤”。毕竟卢某芳是出于好意捎上吕某,甚至是绕路相送,没有收取分文报酬,发生车祸也并非自己所愿,现在不仅自己受伤致残,还被帮助过的对象吕某告上法庭,被判决赔偿14万——对一般农村家庭来说,这是难以承受之重。
在一些网友看来,如果好心帮助他人,换来这样的“倒霉”结果,那么今后面对他人的求助,谁还愿意伸以援手?
法律对这种“好意同乘”的情况,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对于这起交通事故,卢某芳负有次要责任,就算是她是出于好心帮助他人,也确实需要依法作出赔偿。
只不过,这里的赔偿并非常规赔偿,而应当为“减轻”赔偿。毕竟,卢某芳作为机动车使用人,对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等过错。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这里的“减轻”应当是多少,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由法庭来具体衡量把握。
从表面上看,吕某所获得的赔偿总金额为141.1万余元,法院让卢某芳承担10%,这个比例也不算太多,但具体到这起案件中,其合理性恐怕还值得商榷。
首先,这起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吕某,其实也有一定过错。法院判决里也提到,“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电动自行车违规载人且不佩戴安全头盔的危险应有一定认知。”即便没有被交警部门列为次要责任人,吕某也应当对因未戴头盔导致事故后果加重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而不能让其他人揽下所有责任。

资料图,图文无关

卢某芳儿子表示,案件处于执行阶段,卢某芳如今被列为限制消费人员,“一家人都在打工,14万元拿不出来,只能从母亲的社保账户中每月拿出来一点给他们”。
一个68岁的老人,生活的来源主要靠社保,每月都要赔偿一部分,势必会影响生活水平,而且这样“勒紧裤腰带”的艰难局面,还会延续好多年。
有人可能会说,保险公司此前不是赔偿了卢某芳15万吗,把这笔钱拿出来,不就把“坑”填上了?
理论上虽然如此,但不应当忽视的一点是,卢某芳也是这场车祸的受害者,伤情也不轻,十级伤残意味着需要支出不菲的医疗费、护理费,今后的生活中,可能会有种种不便,花钱之处不少。盯着同为受害者的这笔钱不放,同样是不够“大气”和“仁慈”的。
法律的善意,需要真正照进现实、给人温暖。民法典规定“好意同乘”,毫无疑问是立法的进步。对于无偿搭乘他人者,如果无错就无须赔偿,有错(除非特殊情况)减轻赔偿,也都体现了法律对好心人的鼓励,对善行的倡导。但是,具体到司法实践中,还需要审判者根据实际案情,作出恰如其分的裁量。
就这起案件而言,卢某芳无偿搭乘他人,就算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比例也应更加合理妥当,让好心人能“勉力承担”,而不至于因为过重的赔偿而“生活维艰”,更对善行产生悔意。
从长远看,法律规定的“好意同乘”,也有必要进行修订,秉持立法精神,给好心人更多的支持。
此前,民法典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从法律层面豁免了救助人对受救助人造成的损害责任,旨在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能量。如此立法思路,也不妨为后来者借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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