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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一纸休书”就能解除婚姻吗?古代离婚制度没这么简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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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7 15:05: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靠“一纸休书”就能解除婚姻吗?古代离婚制度没这么简单                                                         

2021-03-25 20:02                    
              “红酥手,黄縢酒,满城春色宫墙柳。东风恶,欢情薄。一怀愁绪,几年离索。错、错、错……”这是北宋词人陆游写给前妻唐婉的《钗头凤·红酥手》。在古代也有离婚,相比古装剧中“一纸休书”的草率,当事人对待离婚格外郑重,不是想离就离的。

“七出”
古代夫妻离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走两步”,方能进入离婚程序。《礼记·昏义》上说:结婚“将合二姓之好, 上以事宗庙, 而下以继后世也。”可见当时的婚姻制度以宗族延续和祖先祭祀为目的的。当事人一旦离婚,意味着“绝两姓之好”,而非双方感情破裂。
古代社会崇尚男尊女卑,男方在法律上掌握离婚的主动权,形成“出妻制度”。早在周朝,离婚制度初具雏形。《礼记·本命》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妻子只要犯了其中一条,丈夫可以据此出妻,所以,这七条理由被称为“七出”。
陆游和唐婉情投意合,夫唱妇随,只是陆母认为唐婉耽误儿子考取功名,因此,逼迫陆游以“不顺父母”的名义,休了唐婉。后来,唐婉另嫁宋室皇族赵士诚。赵唐夫妇在绍兴禹迹寺外沈园偶遇陆游,唐婉请陆游吃饭。双方分别后,酒醉的陆游写下了那首著名的哀怨词。

“三不出”
实质上,丈夫不能随意使用七出特权。例如“无子”,《唐律疏议》解释:“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即是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也就是说法律以女方生育权保护以及妻妾制度作为补充,有效降低离婚率。而“有恶疾”不是说所有疾病,《公羊传》称:“谓瘖、聋、盲、疠、秃、跛、伛、不逮人伦之属。”其中包括不治之症和传染病等。无论是七出还是三不出,体现出古代法律提倡“劝和不劝离”的宗旨。
和七出相对应,《礼记》也有禁止离婚的“三不出”规定:一是“有所取无所归”,是指结婚时女方父母健在,离婚时父母已去世,大家庭早已解散,此时休妻无异于让女方无家可归。二是“与更三年丧”,说的是为父亲或母亲守孝三年内,丈夫不得休妻。三是“先贫贱后富贵”,是说丈夫经历先贫后富,双方不能离婚。补了bug,丈夫还是洗洗睡吧。

“义绝”
所谓“义绝”是指夫对妻族、妻对父族有殴杀罪、奸非罪,以及妻对夫谋害罪而言的离婚制度。显而易见,这一制度带有强制性。东汉典籍《白虎通义˙嫁娶》明言:“悖逆人伦,杀妻父母,废绝纲纪,乱之大者也,义绝,乃得去也。”表明有违法律道德的一方,法律规定夫妻必须离婚。
唐开元年间,《户令》对义绝有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诸殴妻之祖父母、父母, 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姊妹自相杀, 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 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
法律对违反义绝给予必要的制裁。《唐律疏议·户婚 》在 “义绝离之”的条款中称:“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用现代的眼光看,依靠法律强制离婚,并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予以处罚,是难以想象的。可是,封建社会奉行三从四德,家庭既是经济组织,又是社会单位,发生亲属间的刑事或乱伦事件,影响了家庭的稳定以及家族的声誉,采取义绝亡羊补牢,维护平衡,是很有必要的。

“和离”
如果说七出是正常途径,三不出是有效补充,义绝是法律底线,那么“和离”是古代离婚制度中的弹性选项。《说文解字》中说:“和,相应也。”顾名思义,和离是双方在友好协商的气氛下处理离婚问题,和如今的协议离婚颇为近似,表现了古代“和”文化的精髓。
唐朝以前,社会上已经有和离了。唐朝初立,《唐律》明文规定:“若夫妇不相安偕而和离者,不坐。”和离,往往是丈夫为了避免家丑外扬,掩盖出妻真相采取的变通措施。法律对和离认可,标志着社会观念的发展和进步。由于和离有着必要的合理性,宋元明清沿用了这一条款。
敦煌出土过一份《放妻书》,文中以“凡为夫妇之因, 前世三生结缘, 始配今生之夫妇”开篇,叙述双方相识的美好时光,接着,用“既以二心不同, 难归一意, 快会及诸亲, 各还本道”,表达双方性格不合的苦衷,最后,以“一别两宽, 各生欢喜”结尾,展现对将来的祝福。这份《放妻书》可以说是最早的协议离婚书。离婚的演变,说到底就是个人思想的不断开放,婚姻观念的逐步进化。

  “一与之齐”
符合条件是不是一定能离婚呢?答案是不一定。先秦时期,社会上流行着“夫妻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去”的思想,随意离婚相当普遍。一日,儒学宗师孟子见妻子在卧室裸睡,转身就走。随后,孟子果断离婚。
针对这一现象,《礼记》有云:“妻者齐也,一与之齐,终身不改。”从正面树立了忠于婚姻、夫妻和睦的观念。《管子》认为:“士三出妻,逐于境外。”意思是士大夫离过三次婚应该驱逐出境,从反面教训进行引导。
进入唐朝,人们从任性离婚到耻于离婚。写下名作《黄鹤楼》的文人崔颢先后换了三四个老婆,遭到社会舆论的抨击。宋朝时,曾有士大夫因离婚而丢官的事发生。明清之际,畏惧离婚的观念深入人心,人们视离婚为大恶,非有大故,不得出妻。

离婚时,当事人受伤的不只是感情,还有财产。历朝对婚后财产的处理各有不同。最初,双方离婚后,女方可以拿回当初的陪嫁以及衣服。南宋文人洪迈的《夷坚志》中提及宋朝夫妻离婚可以“中分其资财者”,这里的“资财”不包括房产,此举开了风气之先。到元朝,情况又有反转,女方离婚后,相当于净身出户,就连当初的陪嫁也不准拿走。
建立在宗族伦理基础上的古代社会,往往以家族利益为核心,个人感受往往被忽视。男方行使离婚权时,不但要考虑个人得失,也要权衡社会纲常。当下的闹离婚正是古代耻于离婚的浓缩和提炼。妄图“一纸休书”离婚,只是艺术渲染而已,认真你就输了。
作者:计白当黑校正/编辑:莉莉丝
参考资料:
【1】黄 芴 《中国古代的离婚制度并非“一纸休书”那么简单》
【2】李 贝 《古代离婚制度探秘》
【3】郑 丽 《浅析中国古代的离婚制度》
【4】董小红 《略论中国古代的离婚制度》
【5】王歌雅 《中国古代的离婚模式与离婚道德考略》
【6】倪方六 《古人离婚如何分财产》
文字由历史大学堂团队创作,配图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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