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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权“继承”,父母的房子2021年按新规处理,独生子也不例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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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6 08:45: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房产权“继承”,父母的房子2021年按新规处理,独生子也不例外                                                         2021-02-05 16:17                    
            央行的数据显示,我国居民70%以上的财富集中在房子上。这并不难理解,在“有房才有家”的观念下,结婚后需要房子,有了孩子之后,还得给孩子准备婚房。
一线城市房价4~8万元,有的县城房价也过万了,买下一套房花费上百万元是很普遍的现象。如果能从父母手中继承下一套房子,也许都能少奋斗十几年。
人生在世,应当以亲情为重,但有的人不这么想,为了争夺财产争得面红耳赤的人并不是少数。近年来因为房产分割而产生矛盾的现象屡见报端,为了避免配偶、子女因房产分割而产生矛盾,人们在去世前,可以通过立下遗嘱安排房产分割。
在多子女家庭中,当子女各自成家后,父母所居住的房子如何分配,就是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如果一对夫妇只有一个孩子,是不是夫妇俩去世之后,独生子女就能完全继承父母的房产呢?
2021年1月1号起,《民法典》开始实施,和以前的继承法有很大的不同,如果不了解以下新规,即使是独生子,也不一定能够完全继承父母的房子。

新增了打印遗嘱、录音遗嘱等遗嘱形式。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文,遗嘱一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以及公证遗嘱7种形式。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是不需要见证人的。
《民法典》对各类遗嘱应当包含的内容有明确的规定,如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自己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时,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还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也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当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举个例子,老王的独生子小王常年在外地工作,老王再婚后和再婚的妻子老李、小赵一起生活,老王住院期间,都是继女小赵照顾他。为了感谢小赵一家对他的照顾,口头表示要将名下的房子都给小赵。
两年后,老王过世,小王从外地回来,要求小赵一家搬走。小赵很困惑,老王曾经说要把房子给她的。没想到小王拿出一份老王手写的遗嘱,遗嘱上注明老王名下的房子归小王所有,但给小赵补偿20万元。
原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危急情况消除之后,遗嘱人可以用其他形式代替口头遗嘱。老王在出院后,才意识到自己名下的房子,亲生儿子也有份,所以重新立了一份遗嘱。

为了防止老人被迫无奈立遗嘱,新增了见证人的规定。
为了防止老人被迫无奈立遗嘱,《民法典》新增了见证人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140条,以下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举个例子,老王有一个独生子,小王在老王病重住院期间,担心老王名下的房子无人继承,于是打印了一份遗嘱让老王签字,同时找来邻居张某一起见证,之后老王与小王、张某都签名并书写了日期。
小王虽然是老王唯一的儿子,但是因为与被继承人有实质利害关系,不能作为见证人,所以这份打印遗嘱是无效的。

继承范围有明确规定,遗嘱人的兄弟姐妹也有可能继承遗产。
《民法典》新规下,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和子女,同一顺位的继承人一般情况下继承权平等。
特殊情况下,遗嘱人的兄弟姐妹也有可能继承遗产。
举个例子,小陈是家中独生子,其父母早年买了一套房,小陈在父母去世之后去公证机关办理继承房产,公证人员告诉他,小陈如果想单独继承这个房子,需要叔叔、大伯放弃继承权。
小陈很困惑,自己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吗?
原来,小陈父亲先于小陈的爷爷奶奶去世。按照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和子女的规定,老陈去世之后,小陈的爷爷奶奶有继承份额,小陈虽然有大部分的继承份额,但是小陈的大伯是从小陈的爷爷奶奶手中继承的份额。

房屋有其他共有产权人的,其中一方无法单独设立继承权。
《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中,除有约定的以外,在遗产分割时应当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他的才是一方可以处分的遗产。
老王有一个独生子小王,小王常年在外地工作,老王再婚之后和再婚的妻子老张、女儿小张一起生活,平时也是小张一家人照顾他。
老王婚后买下了一套房子,因为首付款都是老王出的,所以房本上写的是老王的名字。
这段时间,老王打算把名下的房子给小王继承。老王的理由是,房子是他出的钱。
《民法典》新规之后,小张就可以提出反对意见了。虽然这套房子是老王出钱购买,但是,婚后购买的房子,房屋产权归属于老王和老张两个人,老王不能擅自处分属于老张的份额。

新增继承人宽恕制度。
《民法典》新规下,有虐待被继承人行为的,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后来表示宽恕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这个规定适应了时代要求,也体现了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观念。
老王有一儿一女,老王和儿子小王一起生活,小王婚后经常因琐事与老人发生争吵,甚至出现打架的情形。小王的姐姐听说之后,就把老王接过去和自己一起住。
这是不是意味着小王将丧失了老王名下房子的继承权?不是,如果小王之后反思悔改,老王表示原谅的,小王不丧失继承权。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房产继承,按照遗赠抚养协议处理。
按照《民法典》第1123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小王因为对父亲早年与母亲离婚的事情耿耿于怀,一气之下,5年没有和他来往。老王年老体衰后,邻居小李看他无人照顾,就把他接到自己家里去照顾。

老王逢人就夸,小李对自己就像对亲生父亲一样。出于感激,老王和小李到公证处签了遗赠扶养协议,按照这个协议,小李要承担对老王生养死葬的扶养义务,同时有权继承老王名下的房子。这种情况下,即使小王是老王唯一的儿子,也只能表示遗憾了。
如果不懂《民法典》,即使是独生子,也不一定能够独享父母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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