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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提倡再婚老人书面约定婚前财产分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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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8 09:57: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16年07月27日 07:28
                   来源:沈阳网

截至2015年底,辽宁省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879万,占总人口20.6%;辽宁空巢老人达到375.6万人,占老年总人口的42.7%。人口老龄问题已成为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7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修订草案)》提倡再婚老人对婚前财产按法律程序进行书面约定。
赡养:
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为由
拒绝赡养老人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赡养人应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在生活上照顾老年人,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之间对赡养义务有争议或老年人提出要求的,赡养人或被赡养人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应主持签订赡养协议,并监督执行。
鼓励开发老年人宜居住宅和亲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
再婚:
提倡书面约定婚前财产
老年人有权携带自有财产再婚。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亲属不得以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为由,强占、分割、隐匿、损毁属于老年人的房屋及其他财产,或者限制老年人对其所有财产的使用和处分。提倡再婚老年人对婚前财产按法律程序进行书面约定。
成年子女不得强迫老年人提供经济资助。有劳动能力且生活能够自理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提供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保障:
不能自理的失独老人
享护理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人,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城乡和经济困难老年人(含特困老人)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优惠:
政府可承担部分供暖费用
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应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进行危房改造时,应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承担取暖面积内的供暖费用。
殡葬:
特困、低保老人享免费殡葬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为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我省户籍的老年人免费提供基本殡葬服务: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属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我省将不断扩大老年人基本殡葬免费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
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唐心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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