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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补充协议暗藏猫腻需当心 三大不平等条款 2017年01月06日 09:39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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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7 10:14: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16年底,消费者徐先生在合肥市一家旅行社报名参加某城市双卧6日游活动,不料,旅行社在与其签订合同时添加一个补充说明:保险费包括人身意外伤害险,外加旅行社责任险。
糊里糊涂签了合同交了钱的徐先生在旅游结束后总觉得哪里不对劲。在向安徽省消费者协会咨询后,他得到了权威的解释。《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原来,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其保险费应当由旅行社承担。
“这个合同里的补充说明,将本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费用列入旅游团报价,要求消费者负担,涉嫌免除自身法定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安徽省工商局合同监管处处长卫琳在接受《工人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安徽省工商局负责人朱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徐先生遇到的情况并非个例,我们在对旅游类合同格式条款的规范整治工作中发现,部分旅游类企业与消费者签订的旅游类主合同没有问题,但是一些明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却隐藏在补充协议里面。”
据朱斌介绍,2016年国庆节前夕,安徽省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领导小组组织的假日旅游市场联合督查组和省工商局组织的执法检查组对部分地市进行检查,收集了部分旅游类合同。年底,该省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发现,部分格式条款仍然不同程度存在隐含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该评审委员会经初步审查,已经梳理出包括上述案例在内的多类不公平格式条款。
不平等条款一:
滞留产生的费用由游客承担
在一份《XX双飞5晚6日高端品质游合同》注意事项中,旅行社注明:“如果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或政策性调整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所产生的费用由游客承担。”
对此,卫琳表示,根据《旅游法》有关规定,造成旅游者滞留的,“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因此,本条款不符合《旅游法》风险分担的立法原意,违背公平原则,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不平等条款二:
对合同的解释已完全知悉,无任何异议
对于《旅游相关事项提示(告知)书》中标明的“您对于本社关于旅游合同的解释和说明已经完全知悉,并无任何异议。”卫琳表示,旅行社仅凭合同内容无法完全告知游客所有风险,并且所有可能出现的风险由游客来承担明显不对等,旅行社涉嫌免除其自身责任。“对于格式条款,提供方有提示说明义务,不能用合同条款取代义务,也不得推定对方理解合同中重要条款的含义。”
不平等条款三:
预约服务项目均不可退换
喜欢“自驾游”的旅客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往往会收到“预定服务项目均不可退换”的补充说明。对此,安徽省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旅游行程开始前,旅客享有旅游合同的任意转让权,旅游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因此,本条款违背公平原则,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此外,卫琳提醒:“如果旅游合同补充协议中写有‘如出现单男单女或单人,请补齐单房差价或加床’,同样需要警惕,因为非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旅游经营者不得单方变更合同价款。”
据朱斌介绍,去年,安徽省工商和相关部门出台了包括旅游业在内的各类示范性合同文本,要求各个行业规范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接下来,对于将不公平条款隐藏在补充协议中的做法,我们将加大行政指导服务力度,依法纠正问题格式条款,有效规范合同行为。同时,将全覆盖广泛收集辖区内旅游企业使用的旅游合同和补充协议,确保准确查找问题格式条款,不留死角。对于查找出来的问题格式条款,及时指导旅游企业进行修改完善。对于经行政指导后拒不修改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旅游企业,将会依法严厉查处。”朱斌说。


本报记者陈华本报通讯员洪敬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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