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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岁老太状告85岁大爷索要分手费 光明社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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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3 10:54: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海燕00 于 2015-12-3 10:55 编辑

                                                                     67岁老太状告85岁大爷索要分手费


 今年85岁的黄阿公,8年前与比自己小18岁的刘阿婆相恋并同居。两人同居三年后不欢而散。双方分手时签订协议约定,由黄阿公支付10万元给刘阿婆。两人分手近5年后,黄阿公一直未付钱给刘阿婆。刘阿婆一纸诉状将黄阿公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兑现付钱的承诺。日前,海口龙华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六旬阿婆状告八旬阿公


  海口的黄阿公今年85岁。2007年6月,他与比自己小18岁刘阿婆经人介绍认识,两人很投缘。他们的子女都已成家立业,黄阿公的子女在深圳等地工作定居,而刘阿婆则与儿子一家三口一起生活。双方见了对方的子女后,子女们对两位老人的交往表示理解和支持。交往不到一年,黄阿公独自出资在海口府城买下一套房产,房产证上登记着他和刘阿婆的名字。但两人交往三年后分手。


  刘阿婆称,她与黄阿公认识后,关系慢慢变得亲近。后来由于年事已高生活行动不便,加之子女常年在外,生活起居无人照顾,黄阿公请求她搬来一起居住并照顾其生活起居。刘阿婆说,她对黄阿公的状况心生怜悯,不顾自己也年事已高同样需要照顾,便答应了黄阿公的请求。两人同居期间,她尽心尽力,对黄阿公的生活呵护有加,即使自己年老行动不便也毫无怨言。对于分手的原因,刘阿婆表示是因为自己年纪太大,实在无法更好地照顾黄阿公的生活。

  阿公称阿婆隐瞒婚姻状况敛财心切

  黄阿公在庭审中时不仅请求法院判决该《协议书》无效,还要求法庭按欺诈、敲诈勒索等罪名将刘阿婆入罪。

  黄阿公说,与刘阿婆相识时,刘阿婆自称离异未婚十多年,他误以为双方均是单身。于是他以为刘阿婆愿与自己好好过日子。两人相识不到一年,他于2008年4月独自出资买下位于海口府城的一套住房。黄阿公说,出于诚意,他不仅注明该房产二人共享产权,且承诺他死后房子产权全部归刘阿婆所有。然而,后来他得知刘阿婆根本没离婚,刘阿婆的行为是欺诈。据法院查明,刘阿婆与配偶于2011年1月离婚。

  让他感到失望的是,刘阿婆以主人自居,根本不把他放在眼里。黄阿公说,刘阿婆沉迷于各类彩票及麻将,无暇顾及他的日常生活所需。黄阿公表示,两人同居期间,刘阿婆的不择手段、敛财心切的行为让他更加坚定了分手的决心。黄阿公称,刘阿婆在其不知情、未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从其银行账户提取现金。

  黄阿公说,从买房到两人协议分手不到两年半的时间里,他被迫住在深圳儿子家累计达一年多时间。当同居关系无法维系,刘阿婆为达目的不惜对他进行人身攻击,其间还曾对他的子女宣称“他活着的钱归我,死了的钱才归你”。为了结束噩梦,他被迫签订支付10万元的分手协议。另外,刘阿婆对10万元“分手费”并不满足,她自协议签订至2015年6月长达五年的时间里,拒绝出售房产兑现协议,要求先拿钱再卖房,还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导致黄阿公及其家人为此往来深圳海口多次,身心俱疲,后来才终于将房屋售出。黄阿公认为,他在被对方蒙骗的情况下,有条件赠与的房产受法律保护,有权予以收回,希望法院判令该《协议书》无效,并追究刘阿婆敲诈勒索、欺诈等刑事责任。

  法院:《协议书》合法有效,阿公须付钱

  海口龙华区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与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案房屋虽最初由黄阿公全额出资购买,但他自愿将该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且已经实际办理产权登记,已经发生物权效力,阿婆为该房屋的共有人。双方作为该房屋的共有权利人,自愿签订《协议书》,约定共有房屋由阿公出售,阿婆享有售房款中的10万元、解除双方同居关系等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书》合法有效。现黄阿公已将双方共有房屋出售,却不向刘阿婆支付10万元,已经违反该协议。刘阿婆诉请判令黄阿公向其支付10万元,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黄阿公称赠与房产系附条件赠与,但仅有黄阿公陈述,刘阿婆对此否认,法院不予认定。此外,黄阿公答辩状中提出的将刘阿婆入罪等,不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的范围,法院不予处理。日前,龙华区法院依法判令黄阿公须支付刘阿婆10万元。(文中人物为化名)(记者李美香 通讯员 崔善红)

来源:海南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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