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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心狠手辣,但对九十岁以上老人免罪,一种情况例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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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2-6-5 19:40: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朱元璋心狠手辣,但对九十岁以上老人免罪,一种情况例外!                                                         

2022-06-05 18:48                                       

                朱元璋出身“淮右布衣”,生活在社会的底层,其亲眼目睹了元末统治阶级的腐败,官吏的贪赃枉法,地主豪强的横征暴敛,明白正是由于这些原因,才激起了网民的反抗,导致了元朝的灭亡。
因此,朱元璋称帝之后,在立法方面首先是加强吏治,严惩贪官污吏,主张以“重典”治世,同时,他也继承了传统“德主刑辅”的立法思想,提倡“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大明律·名例律》中规定:
凡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以及废疾之人,除犯谋反缘坐应流、造畜蛊毒、采生、杀一家三人家口、会赦犹流者外,犯流罪以下的均可收赎。
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废疾之人,犯杀人罪应死者,议拟奏闻,取自上裁,盗及伤人者可以收赎,其余有罪的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九十岁以上、七岁以下之人,虽有死罪而不可加刑。
当然,反逆之人,不用此律。

可见,明律仍然是沿用了唐律中关于宽宥老幼废疾犯罪的规定,也足以看出唐律对后世的影响之深,明律只是在关于笃疾的人犯反、逆、杀人应死的规定上,改唐律规定“上请”为“议拟奏闻,取自上裁”。
满族统治者入关以后,建立了清帝国,取代了明朝对全国的统治地位。清承明制,在立法方面,仍沿用明律,并结合本民族原有的法律制度,制定了新的律典,提出了“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增损剂量,期于平允”的立法原则。
因此,《大清律例》中有关老年人犯罪的规定与《大明律》如出一辙。

明清两朝的法律,对于“恤刑”、“悯老”等措施有了更进一步地发展与改进,其积极组织各类会审活动用以对罪犯实行宽宥,如使用朝审、大审、秋审、热审等形式对监狱进行清理,主要包括赦宥、减免等措施。
虽然这几种措施并不是主要针对老年人设立的,但是同其他囚犯相比,老年人无论是在数量还是在赦宥的程度上都能得到更大幅度的宽宥和赦免。
对于老年人、未成年人、废疾人等,明朝总结了历代尤其是唐宋悯囚制度的经验,对于上述人员决定予以单独关押。《明会典》中记载:
洪武元年令,“禁系囚徒年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废疾散收,轻重不许混杂”。
清朝法律中亦有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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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2-6-30 02:00:39 |只看该作者
好帖!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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