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四川本次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的改革的出发点是基于刺激生育这样的功利目的,但是,从法治角度来说,本次改革解除了生育与婚姻的强行捆绑,仍然是人权保障领域的一项重大进步。
众所周知,生育权(Reproductive rights)是人繁衍后代的权利,其依据在于尊严原则。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生育权基于对如下这一基本权利的承认:所有夫妻和个人均有权自由和负责任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空间、时间,获取相应的信息和资源,以及获取最高标准的性与生殖健康;它同样包括所有人就作出生育决定免于遭受歧视、强迫或暴力(free of discrimination, coercion and violence)的权利。这其中,就包含了禁止对单身女性生育的歧视性规定。
从人权法的角度来说,生育由于其作为基本权利,如对其设定限制必须具有正当理由,并符合比例性原则。对于有意愿和能力生育的女性,如果强行要求其必须与他人结婚,也就是说,生育必须与家庭捆绑,那么,这样的限制在人权法上就可能构成一项过度的干预,缺乏必要的正当性。正因为如此,在欧洲,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保护私生活和家庭生活的规定,禁止欧洲国家为单身女性的生育设置各类限制性的歧视措施。
需要强调的是,很多人以保护家庭为由反对单身女性享有生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