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倚泉 于 2012-1-28 22:12 编辑
《辽宁省居家养老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服务形式,积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其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根据国家关于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家养老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居家老年群体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加快发展社区养老服务业,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加强社会养老保障,促进养老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积极推进雨花区养老服务社会化进程 第三条 居家养老的主要目标为:坚持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以保障分散供养的“三无”、“五保”老人、低保家庭失能、半失老人以及空巢家庭的高龄老人为重点,面向社区所有老年人,构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形式,基本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的,具有辽宁特色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第四条 为推进我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政府扶持、社区运作、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购买服务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原则;坚持社区养老服务与社会救助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无偿服务、低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居家养老的主要任务: (一)完善养老设施。把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统一纳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项目规划,并根据老年人口日益增多的实际,逐步提高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配套面积标准。通过整合资源、盘活闲置房产、改建扩建等方式,解决社区开展日间照料、配餐送餐、文化娱乐等居家养老服务所需的服务用房。 (二)建立三级服务组织。建立县(市、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依托街道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构筑起三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通过三级组织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政策、目标、任务及措施落实到每个社区,将居家养老服务惠及到社区的每个老年人。 (三)引入社会服务机构。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通过选拔、招标等方式,把服务质量高、信誉好、实力强的社会养老服务、家政服务、餐饮服务等机构引入居家养老服务中来,承担起本区域居家养老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定点单位,按市场机制,实行市场化运营。 (四)完善信息服务网络。依托社区服务信息平台,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中建立为老服务热线,进一步完善和扩大老年人紧急呼叫系统应用,逐步健全能够与老年人便捷沟通、及时提供服务信息的居家养老信息服务网络。同时,综合利用辖区的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文化室、社区活动室、社区学校等为老服务资源,搭建起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形成横向联动、部门配合、服务机构协调运作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五)为本地区户籍的居家老人提供养老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家政服务、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精神慰籍等方面,服务方式包括日托中心和上门服务等形式,根据对象的身体状况和经济条件由专业队伍分别提供无偿、低偿和有偿的居家养老服务。 (六)建立和完善科学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对社区养老包户服务、日间照料、紧急援助和机构服务等养老服务形式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服务标准、监督办法和奖罚措施,为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七)建立养老护理员的培训机制,发挥社区养老服务在就业再就业中的积极作用,逐年培训一批专业的社区养老护理员队伍,实行持证上岗和规范化管理。 第六条 政府对居家老人实行非货币式居家养老服务援助。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对象分类和条件如下: A类:70岁以上“三无”老人,60岁-69岁的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老人;60岁以上独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 B类:60岁以上散居“三无”老人,70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老人; C类:70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低收入老人,八十岁以上当地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的老人。 D类:A、B、C类以外的其它老年人。 生活自理状态的标准:生活自理为被服务老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需依赖他人护理;半自理为被服务老人的日常生活行为需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生活不能自理为被服务老人的日常生活行为需要依赖他人护理。 第七条 居家养老的援助服务标准为: A、B类老人为政府全额买单对象,A类老人享受1小时/天的无偿的养老服务补助,B类老人享受30分钟/天的无偿的养老服务补助;亦可享受同等金额的日托服务。C类老人为享受差额补贴的对象,即中介组织为老人提供服务时,政府补贴8元/小时,补贴时点每月不超过30小时。D类老人为享受低偿服务的对象,由中介组织根据市场价格给予一定的优惠。 上述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 第八条 政府与提供养老服务的中介组织根据市场价格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价格,价格一年一定。 第九条 符合上述条件且有服务需求的老人可以由本人或其家属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出援助服务申请,填写申请审批表。由本人提供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养老保险、医疗卡等相关的证明材料,所有提交的资料应按A4纸张规格,并真实可靠。 第十条 居家养老由社区、街道、民政局三级审批,审批程序为: (一)社区初审。社区收到相关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应予受理,并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并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监督。经核实无误后,由社区上报街道办事处。 (二)街道办事处复审。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复审,并签署复审意见,报区民政局。 (三)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收到街道办事处的复审材料后,进行审批,对同意援助服务的,发给书面核准通知书;对不同意援助服务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援助对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接到书面核准通知书后,与老人签订服务协议,给老人发放由区民政局统一印制的服务登记卡。当老人提出服务申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选派符合条件的服务人员为老人提供服务,每次服务完成后在登记卡上记录服务时间、服务项目和服务金额,并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备案。 A、B类老人在无偿服务的钟点内的服务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结算;C类老人只需每次向中介组织缴纳自付部分的金额,差额补贴部分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结算;D类老人按政府与中介组织议定的价格缴纳服务费用。 每月由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与中介组织计算本月服务的全部时间、事项和金额,并且计算政府买单的部分,然后及时将本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情况汇总后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将各单位所需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拨付给各单位,每季度结算一次。 第十二条 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助经费主要来源于三种渠道,即:财政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通过慈善会筹集的社会捐助资金。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补助经费以外的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 (一)省财政一次性拨款补助新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社区(村)开办经费10万元(包括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装修、办公设备购置、前期宣传工作及服务人员岗前培训费等费用)。 (二)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经费根据社区(村)实际发生服务老人数量,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负担,分担比例为1:1:1。 第十三条 加强对居家养老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应专项用于向服务机构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药费、购买其他商品或挪作他用,确保政府补助资金专款专用,规范管理。 (二)各级民政部门需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各居家养老补助资金是否按时足额拨付、是否专款专用,并将检查情况作为继续拨付补助资金的依据。 (三)各乡镇(街道)民政办要会同财政监督管理居(村)委会开展好居家养老工作,确保居家养老服务申请程序规范、补助金使用运作规范、服务人员服务管理规范。 (四)凡补助对象或其它人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政府服务补助或挪作他用的,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同时被终身取消享受居家养老补助的资格。服务机构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经费的,应返还已骗取的经费,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取消其提供服务的资格,并按有关法规查办处理。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具体事宜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2012年1月从网络下载,以正式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