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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养老服务 “夕阳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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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9 05:59: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倚泉 于 2012-1-29 06:15 编辑

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养老服务“夕阳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及绥中县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

       现将《辽宁省社会养老服务“夕阳工程”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省民政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辽宁省社会养老服务“夕阳工程”实施方案


   
       为推进社会养老服务“夕阳工程”的实施,加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快速发展,满足社会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为根本,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建设和运营模式,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改善养老服务条件,加快建立适度普惠型的老年福利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有尊严地安享晚年生活。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市、县(市、区)养老机构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要将其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搞好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2、因地制宜,整合资源。根据当地人口数量和分布特点,充分利用城乡现有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现有房屋设施和土地资源,盘活存量,发展增量,适量新建、改扩建。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市、区)养老机构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建设要以地方公共财政投资为主导组织实施,同时还要加大社会捐赠和福彩公益金投入力度。

       4、明晰产权,规范建设。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均需满足《物权法》要求,明晰产权性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必须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养护院建设标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实施养老服务机构的设施建设。

      (三)总体目标

        从2011年起,启动“夕阳工程”,重点加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设施建设,力争全省新增日间照料床位和机构养老床位5万张,同时创新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机制。到“十二五”末期,基本形成设施完善、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制度健全、运营良好、服务多样、监管到位的老年服务机构发展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各类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必须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养护院建设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实施养老机构的设施建设。政府主要投资以收养“三无”、“五保”、低收入和失能老年人为主的供养型、养护型、临终关怀型养老机构。

       1、地级市重点建设社会福利院、养老院、养护院等养老机构,兼具培训和示范功能。突出养护床位建设,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的老年养护机构;

       2、县区级重点建设以养老服务为主,兼顾为残疾人、孤残儿童、精神病人、流浪未成年人等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按照“统一规划、整合资源、优势互补”的原则,培育和发展集群性的养老福利机构,建设规模力争达到1000张以上床位。

     (二)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按照就近就便、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加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星光老年之家、老年活动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改造。重点加强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并符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实施建设和改造。全省城乡社区日间照料服务设施建设按照社区人口数量,合理布局社区老年日间照料服务设施。城市社区达到基本覆盖,农村社区(村)覆盖达到半数。

       鼓励地方政府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企业、学校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招待所等闲置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机构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

       三、项目内容

     (一)服务对象。建设项目应面向所有老年群体,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康复、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等服务,重点保障孤老、“三无”、“五保”、中低收入失能、半失能、高龄空巢老年人的基本服务需求。

     (二)建设内容。建设项目应涵盖专业机构和社区照料设施项目。

       1、地级城市老年养护机构建设。在地级城市建设集培训实训、示范功能、康复护理、老年大学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护理机构。

       2、县区级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在县、县级市、市辖区,建设规模适度、功能完善、以提供养老服务为重点,兼顾为其他福利对象和救助对象等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有条件的县区,可单独建设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

       3、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城市社区,建设一批面向老年人、方便使用、规模适度、可持续发展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设施。

       4、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结合城镇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探索以乡镇敬老院为基础,建设日间照料和短期托养的养老床位,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变。在有条件的农村社区(村),探索建设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农村社区(村)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设施,向农村空巢、五保、低保、失能老年人及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居家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餐等服务。

     (三)建设方式。包括整体新建,利用现有设施改建和扩建,在缺乏建设用地和公共设施的社区可置换、购置改造等方式实施建设和改造。设施建设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充分考虑未来老龄人口的消费需求。

     (四)建设标准。根据地区人口数量、人口密度、服务需求、经济发展水平,科学布局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合理确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标准。

        1、地级市以上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标准为,每床建筑面积45平方米左右。对人口规模在600万以上的地级市,原则上养护床位设置不低于1000张,建设面积在22500平方米;对人口规模在300-600万人之间的地级市,原则上养护床位设置不低于500张,建设面积在18000平方米;对人口规模在300万人以下的地级市,原则上养护床位设置不低于300张,建设面积在13500平方米。

        2、县区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标准为,每床建筑面积35平方米左右。对人口规模在50万人以上的县区,原则上床位设置不低于300张,建设面积在10500平方米;对人口规模在30-50万人之间县区的,原则上床位设置不低于200张,建设面积在7000平方米;对人口规模在30万人以下的县区,原则上床位设置不低于100张,建设面积在3500平方米。

       3、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设施建设标准,按照社区人口规模确定。社区人口规模在3-5万人的,建筑面积应在1600平方米左右;社区人口规模在1.5-3万人的,建筑面积应在1085平方米左右;社区人口规模在1-1.5万人的,建筑面积应在750平方米左右。

       4、农村社区(村)老年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条件的农村社区(村)参照城市社区的标准,以利用现有各种集体资源,通过整合、维修改造等措施,逐渐推进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

     (五)运营模式。逐渐推进各类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及社区类养老服务市场化运营方式,不断增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内在生机和活力。对条件成熟或者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和社区类养老服务设施,可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实施公建民营,探索以承包、租赁、出让、委托运营、服务外包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标,转给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等经办。采取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在坚持福利性、公益性、非营利性质不变的前提下,通过服务收费、政府补贴、和慈善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运营费用,确保可持续发展。

四、项目管理

       “夕阳工程”的建设和改造实行项目管理,由市、县(区)级民政、发改委、财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项目申请。由市、县(市、)区级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在调研的基础上确定建设和改造项目,由市级民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报省级民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批。申请报送项目材料内容包括: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立项审批手续、建设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许可证、人事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明确规定建设项目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文件、项目建设可研报告、施工设计图纸、县级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说明、项目选址照片,新建项目须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改扩建项目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项目遴选。建设项目遴选时,引入竞争机制,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搞平均分配。充分调动市、县(市、区)两级的工作积极性,以运营机制创新,配套资金和规划用地落实、养老服务开展情况作为遴选条件,对项目实施到位、有“公建民营”类项目优先安排国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项目。

     (三)项目实施。建设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认可的资质证明,按照国家技术标准施工。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竣工时限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

     (四)项目验收。项目施工过程中要按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现场施工监理,竣工后要按照国家技术质量要求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民政部门要将本级工程建设的档案整理保存归档。

      五、资金筹措

       “夕阳工程”设施建设和改造资金以地方财政自筹为主,省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助。对地级市养老机构建设项目资金,主要争取国家“十二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省本级基本建设资金给予一定配套;对县级综合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资金,在争取安排国家项目的基础上,对省级贫困县、少数民族自治县、边境县、省财政补贴县,省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其他县(市、区)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其余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配套解决;对社区类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改造资金,省本级基本建设资金补助不超过总投资的50%,其余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解决。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资金投入,调动社会力量,筹措更多资金。未纳入省补助范围的项目,由市县两级落实建设资金。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实施社会养老服务“夕阳工程”,是积极应对我省人口老龄化的有效措施,关系到我省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关系到和谐辽宁的构建,关系到千家万户每个老人的切身利益,是省政府重点民生工程。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成立由民政、发改委、财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协同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大投入,列入规划

根据国家、省“十二五”发展规划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将本级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建设规划和政府财政预算。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规划项目的实施。

     (三)严格程序,规范管理

       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严格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要采取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的拨付由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按照各项目上报申请有关材料、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工程进展情况下拨省补助资金。对实施“公建民营”的建设和改造项目,要强化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作用,明晰产权,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附件:辽宁省社会养老服务“夕阳工程”建设申报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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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1-29 15:11:47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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