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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一年后分手男方要求女方返还20万元彩礼,法院:部分返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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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 01:37: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同居一年后分手男方要求女方返还20万元彩礼,法院:部分返还                                                         2024-01-22 00:18                                            发布于:北京市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彩礼纠纷案件。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该案中,男方在订婚后给女方彩礼20万元,双方同居一年后分手。经审理,法院判决女方返还12万元。
恋人分手,男方起诉女方返还彩礼
据悉,小伟与小莉经人介绍相识,于2020年3月确立恋爱关系,2021年5月举行订婚仪式。2021年4月,小伟家分两次向小莉给付共计20万元,双方均认可该20万元系小伟向小莉给付的彩礼。后双方发生矛盾解除婚约,直至起诉时双方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伟认为,双方尚未登记,彩礼应予返还。因协商未果,小伟诉至通州法院,请求判令小莉返还彩礼20万元。
庭审中,小莉称2021年6月起双方居住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房屋,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直至2022年6月,小伟支付的彩礼已经在双方共同生活中消耗完。小伟称订婚后,他往返于北京、上海、天津三地,在北京、上海工作时他主要住在酒店,双方在婚前没有稳定的住所,不认可小莉主张的双方共同居住生活一年的事实。关于解除婚约的原因,小伟称他与小莉沟通结婚事宜时,小莉多次以疫情为由推托,并于2022年6月提出分手。小莉称小伟于2022年6月提出分手,小莉多次尝试挽回未果。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即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中明确,第一项所谓“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具体返还的数额。
本案中,根据小莉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双方存在共同居住生活的事实,且不能认定双方未能缔结婚姻系完全由一方过错导致。法院根据案情酌定小莉应返还其收到的彩礼金额的60%,即12万元。小莉辩称彩礼已经消耗完毕的意见,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未登记结婚,原则上彩礼应返还
法官提示,近年来,多地彩礼的持续走高,不仅违背了彩礼的初衷,使彩礼给付方家庭背负沉重的经济负担,也不利于社会文明新风尚的弘扬。在此背景下,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月1日起实施。
《规定》指出,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登记结婚”和“共同生活”,前者为婚姻关系法律上的形式要件,后者为婚姻关系事实上的实质内容,“共同生活”可以不依附于“登记结婚”而作为独立的彩礼给付目的依据,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也不应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面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宗宸毅
编辑 彭冲 校对 贾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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