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养老服务网
搜索
查看: 120|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先秦儒家耻感教育的双重目标,用以规范社会、治理国家 [复制链接]

Rank: 7Rank: 7Rank: 7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6-5 02:43: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先秦儒家耻感教育的双重目标,用以规范社会、治理国家                                                                      2024-05-30 09:00                                        

发布于:天津市
   
     尽管先秦儒家没有构建理论体系的自觉意识,却在事实上形成了一个比较系统的耻感教育思想体系。
先秦儒家耻感教育的目标不仅仅在于培育主体行己有耻的自律人格,还旨在构建有耻且格的自律社会,从而实现个体与社会、理想与现实的双向统一。
人格是“个人的脾性与后天道德实践活动所形成的道德素质的统一,是人的价值、尊严和品质的总和”。
先秦儒家从其独有的思维框架和价值体系出发,建构了由“士、君子、圣人”组成的层次分明的道德理想人格目标。
一、个体性目标:培育行己有耻的自律人格道德
先秦儒家耻感教育是道德底线教育,其个体价值目标指向培育受教育者的自律人格,这是先秦儒家道德理想人格的基本构成品质。
人们正是在知耻远耻的过程中塑造理想的道德人格,并成长为一个真正的人。可见,理想人格的形成和构建离不开自律人格,离开自律人格的儒家目标是不健全、不完善的。自律是道德理想人格的基本构成品质。

耻感作为人所持有的一种心理情感体验在不同个体的外在表现形式上一般没有显著差异,但其发展阶段、发展层次却会因不同个体的道德认知水平、自我修养境界的不同而不同。
它既是个体道德情感心理发展水平层次高低的体现,也是耻感教育培育和保护个体耻感所应遵循的逻辑发展规律。
耻感的发展是一个从外在的原则规约到内在的理性内化逐层提升的过程,要经历从他律阶段到自律阶段。
他律阶段是耻感形成时所经历的最初阶段,而自律阶段则是耻感发展的高级阶段。从耻感产生原因的性质来看,他律阶段的耻感源于个体对客观外在的道德权威的屈从,以及对他人及社会的负面评价的畏惧;而自律阶段的耻感来自个体内心深处对道德义务的敬重感的侵犯。
耻感教育强调的是循序渐进,必然会逐步经历从他律向自律的发展,自律是“士”“君子”道德理想人格的基本构成品质,关系到道德理想人格的最终实现。
先秦儒家耻感教育中的“耻感”既看重“外部强制”的他律,又看重“内化制裁”的自律。

孔子曰:“恭近于礼,远耻辱也”,意思是说,对他人尊重恭敬,符合“礼”的要求,才能避免侮辱。在此,孔子强调的就是耻感发展的他律阶段。
其实,先秦儒家崇尚的耻感更多的是自律耻感,孔孟所言之耻都是自律阶段的耻感,是行为主体依据一定的内在是非善恶道德观念,对自己或他人的某些言行做出否定性评价而产生的一种痛苦的心理情感体验。
这种心理体验将促使行为主体在心灵深处创设起一种反躬自省的心理机制,这种心理机制又可以进一步促进个体的耻感在道德实践过程中转变成一种外在的行为约束力量,自觉约束自我行为,达到改过迁善、止于至善的理想状态。
先秦儒家耻感教育的目的就是培育和激发受教育者的耻感意识,促使其将耻感作为自己内心的道德标尺,并在内心建立起一种“自省”、“反求诸己”、“慎独”的心理模式,进而外化为一种外在的、自觉的道德行为约束力量,做到“行己有耻”。
“行己有耻”指向的是自我约束的道德自律,是完善自律人格的方法,更是“士”“君子”道德理想人格实现的重要基础。

二、现实性人格目标——“士”
春秋战国时期,“士”是社会中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为人处世水准的阶层,多为知识分子、读书人,儒家诸子当属于此类人。
先秦儒家对理想人格之第一个基本层次“士”的道德品质提出了特殊要求。出使异国,可以顺利完成君主交托的任务,才可以称之为“士”。
实现“士”的理想人格的基础,就是要秉持耻感之心,以耻感约束自我行为,做到道德自律,养成自律人格。“行己有耻”的道德自律品性为士提出了一系列具体化要求。
其一,在对待物质利益的态度上,先秦儒家主张,士在树立人生目标的过程中,要超越对物质生活的追求和向往,可以有“食不厌精,脍不厌细”的对生活品质的追求,但更多时候不应过多地在乎生活的困苦,士应志于真理,耐于清贫,不以粗茶淡饭、生活俭朴为耻。
其二,在实现个人的社会价值上,先秦儒家以无法在朝为官,为国献策,实现政治抱负为耻。

孔子认为“学而优则仕”,士在学习之余应积极入仕做官,施仁德于天下。然而,孔孟虽急于入仕却最终又很少做官,这是因为他们“恶不由其道”,以不合乎仁义,在官场上“钻穴隙”为耻。
其三,在个人的人格修养方面,先秦儒家强调士要加强自我道德修养,严于律己,才能真正做到“行己有耻”。
三、理想性人格目标——“君子”
相较于“士”这样的现实性人格目标,"君子"则是儒家从“士”阶层中选出来的一种理想性道德人格形象,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
耻感在儒家塑造君子人格方面起着基础性作用。先秦儒家指出,君子应有君子之道,即具备君子的基本道德品质,而耻感就是影响君子道德品质形成的最基本、最不可或缺的因素。
先秦儒家对君子知耻意识的描述,一是体现在现实的日用常行中,君子立身行事要名实相符,以声望名誉超过了实际才德为耻。
二是体现在义与利的抉择上,君子应做到不以利害义,君子收敛求利之欲望,不为外物所累,追求君子之义,就会远离耻辱。
三是体现在精神和物质的选择上,君子“谋道不谋食”“忧道不忧贫”,将个人的荣耻与国家兴衰联系起来,国家有道就入朝为官,国家无道则隐居,为耻;国家政治清明时,要以贫穷与卑微为耻;国家政治黑暗时,要以富有与高位为可耻。
孟子则主张“立于朝而道不行为耻”,若在朝为官,却未能有效地履行自我职责,使自己的治国之道难以实施,就是耻辱。

荀子也提倡,国荣己荣,国耻已耻,担负国家兴亡重任的君子必须要懂得知荣明辱、求荣避耻。
总之,君子内在应具有自我约束的自律意识,以构成一种强烈的自我行为规约与积极进取的向上心,进而养成高尚的道德品质。
综上所述,他律之耻向自律之耻的转变是耻感教育的重要任务与目标,自律是道德理想人格的基本构成品质。
在先秦儒家看来,耻感是激励人们达到“士”“君子”人格的内在基础推动力。通过耻感教育,培育和激发人们的道德耻感,使其形成“行己有耻”的道德自律人格,才能进一步锻造“士”“君子”应具有的其他美德。
四、社会性目标:构建有耻且格的自律社会
耻感乃“治国之大维”,就整个社会和国家而言,耻感远不囿于道德风气敦化的功效,更是管理社会、治理国家的重要“纲目”。
因此,作为维系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耻感道德条目,必须切实推进和培育。先秦儒家把培养人的耻感与建立以“仁”为核心本质、以“礼”为表现形式的“有耻且格”之自律型理想社会联系起来,重视耻感教育对于社会治理的意义。

1.以“仁”为核心本质
作为对伦理道德的回应,耻感的基本要求是自律而不是他律。先秦儒家将耻感的要求扩至社会,视之为维系社会道德的基本保障。
孔子心目中的理想社会,应该是一个依靠道德教化、礼制规范构建起的,稳定和谐“有耻且格”的自律型社会,而并非是一个有赖于外部刑罚的威慑而得以维持有序的“民免而无耻”的他律型社会。“有耻且格”的自律型社会离不开“仁”。
作为儒家学说的核心思想,“仁”具有特有的道德感召力和道德向心力,是一种建立在道德形而上学之上的“律己”的道德要求,对于个体修身、人际关系调节和社会发展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
先秦儒家倡导要以“仁”为核心的道德教化来引导民众,使其自觉接受礼义等道德规范,并主动地知耻、远耻,使自身的行为得到自然的格正,进而有助于形成自律型的理想社会。

当然,儒家并不是主张不要刑律,只是强调在“道之以政”和“道之以德”时,应该把德置于首位,道德比刑律更能获得民众的支持,更能取得长久有效的控制效果。孟子提出,良好的政治比不上良好的教育能得民心。
荀子也主张以礼义教化推动社会荣耻标准内化为社会成员自身的荣耻要求,做到求荣避耻,进而不断优化社会道德习尚。
他区分了“道德之威”、“暴察之威”、“狂妄之威”,提出只有道德的威严与力量,才可以使民众在不得到奖赏的情况下依然会勤奋努力,君王的权威在没有刑罚的支持下固然也能行使天下。
2.以“礼”为表现形式
先秦儒家耻感教育的社会价值目标主要是通过耻感的外在表现形式——“礼”来实现的,这是对当时社会现实进行反思的结果。
正如前文所述,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道德沦丧,“礼”作为指导人们伦理行为规范的作用逐渐丧失,僭越“礼义”的行为频频发生。
为了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使社会走向和谐有序的发展方向,先秦儒家积极提倡重建礼制,在人们内心深处重新树立起礼义道德的底线。
先秦儒家耻感教育旨在通过“耻感”的基础培育,使人们对合乎道德标准或不合社会规范之行的善或恶做出准确判断,进而遵循礼的规范,自觉按“礼”行事。

何谓“礼”?从伦理范畴观之,先秦儒家所言之“礼”在社会伦理道德秩序的建构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具有显著的崇高性和神圣性。
具体而言,“礼”内含“秩序”,作用在于规范人伦关系、维护社会等级秩序,即社会等级关系有序化。
孔子强调要恢复社会的秩序、国家的稳定,就必须使君臣父子各安其位,恪守其分,不越位、不僭礼,正其名、顺其言,做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
荀子也基于其性恶论的视角,阐明了“礼”于个人而言是道德的最高原则,包含并统率着忠、孝、义等其他德目,能够节制人欲,规范民众;于国家而言,没有礼就难以安宁,礼在整饬国家上可以保持政治稳定,维护社会等级秩序。
先秦儒家认为,“礼”和“耻”在内涵和本质上虽有分别,但二者不是互相孤立的,而是内在统一、相互渗透的,其中耻是礼的内在动力,只有通过耻感教育,使得耻感成为人们内心的一种自在约束力,人们才会在相互交往的过程中自觉知礼、崇礼、守礼,社会也才能真正称得上是自律、和谐、有序。

以比较的手法,论述了不仁不智,无礼无义的人,只配被别人驱使,如果因此以为耻,不如好好地行仁义,而行仁义者就要学会自我反省。
这就好比“耻”和“礼”的关系,“耻”对“礼”有着积极的调整和引导作用,知耻而善于自我反省才能实现礼,对善和恶的判断要以具体的社会道德规范为标准,行“礼”以致其道,知耻而守礼。
总结
先秦儒家崇尚为政以德,凭借道德教化来规范社会、治理国家,通过耻感教育以激发人们耻感的枢机,提高人们的自律能力,将社会赋予的“耻”之标准内化为自我道德准则,由被动接受转变成主动遵循,使自己的行为在没有外力的作用下合乎伦理要求,自觉行仁守礼,知耻远耻,追求更高的道德品格,自觉服务于政治管理,从而构建“有耻且格”的自律社会。

分享到: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0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辽宁养老服务网 ( 辽ICP备17016859号 )  

GMT+8, 2024-11-27 06:08 , Processed in 0.008641 second(s), 1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