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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主席时代的大锅饭,究竟怎么样?真的会养懒汉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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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7 18:17: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毛主席时代的大锅饭,究竟怎么样?真的会养懒汉吗                                                                                2024-11-18 14:30                                        

发布于:天津市
   
提起毛主席时代的经济,人们总不禁会想起人民公社和“大锅饭”。近年来,
更有人提出了毛主席时代“一大二公”的大锅饭,会“养懒汉”的观点。
那么,毛主席时代的经济,真的就只能以“大锅饭”三个字来概括吗?
强调“一大二公”的大锅饭,对当时的中国经济究竟产生过怎样的影响?又是不是真的如一些人所说,助长了“养懒汉”的风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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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新中国成立到毛主席因病逝世近三十年的时间里,中国的经济发展历经了坎坷曲折,其中的复杂程度远不止一个“大锅饭”可以一言蔽之。实际上,
针对不同时期的新中国经济发展状况,毛主席等党中央领导集体也会对症下药,给出不同的经济发展方略。

1965年,毛主席在一次小型会议上和在座的同事谈辩证法哲学,毛主席说道:
“唯物主义辩证法,就是要因时而变,因势而变,做到活学活用,对症下药。”
在新中国的经济发展问题上,毛主席也将辩证法的真理贯穿到了经济建设的每一个环节中。
新中国成立之初,在军事方面虽然中国人民解放军击退了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反动派。然而当时的中国经历了半个世纪的战火蹂躏,国家经济百废待兴,败退台湾的国民党,为新中国留下的完全是一个经济上的“烂摊子”。据我党当时的统计数据显示,
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初,占农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和富农,占据着全部耕地的10%
。无地、少地的农民在中国高达近三亿人,在饥寒交迫的同时,还要向地主缴纳近700亿斤的粮食和地租,从清末到蒋介石时期的地主封建土地所有制,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变。

面对着新中国农民
“贫者无立锥之地”
的难题,有党员向毛主席提出建议:中国应当按照马克思主义原理和苏俄的土地改革经验,立即废除地主的土地所有制,转而将土地国有化,分配给农民进行耕种。
然而,毛主席并没有采纳效仿苏俄土地改革经验,立刻实行土地国有化的建议。早在毛主席青年时代,在湖南对农民运动进行考察和调研时期,毛主席就发现土地问题是中国革命中尤为突出的问题,
广大农民的迫切愿望是想要拥有自己的一块土地来耕种,也就是历代农民起义,乃至孙中山领导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都在呼吁的口号“耕者有其田”,
这是由于中国当时还是一个农业国的经济结构所导致的必然现象。

因此,
在1949年毛主席等党中央领导认为,实行效仿苏俄的土地国有制,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并不符合当时中国的国情,
也并不符合当时中国广大农民想有自己“一亩三分地”的夙愿。何况以当时中国农民普遍的受教育水平,即便国家实行宣传动员,农民一时间也难以理解实行土地国有化的意义所在,倘若强行推广土地国有制,反而会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基于以上的现实因素分析,毛主席决定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继续推广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以农民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土地改革,也就是所承认分配到的土地,是农民的私有财产。最终,在毛主席的大力推广下,
到1950年新中国共计有一亿四千五百万农民实现了土地改革,做到了“耕者有其田”。到1952年,又有两亿四千六百万农民,实现了土地改革,拥有了一份自家的土地。

因此,从新中国成立之初,1949年到1952年私有化的农村土地结构所有制来看,
当时的中国农村经济,显然不能够以“大锅饭”三个字来概括。而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土地改革
,也远不是今天的人们想象得那样开展绝对的“平均主义”。实际上,为了保障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毛主席提出了“孤立地主,不动富农,保护中农,稳定民族资产阶级”的措施,使中国的土地改革以循和循序渐进的方式得以完成。
农村个体之间的财富差距依旧存在,但从始至终保留在一个合理的区间。
而在农村之外的城市经济发展,毛主席领导下的党中央领导同样采取了温和且循序渐进的方式,并不是如今天的人们想象得那样一棍子打倒所有的“资本家”。除了蒋介石等四大家族在中国大陆遗留下的官僚买办企业被强行收回,实行国有以外,
大部分的民族工商业都采用了“和平赎买”的政策,逐渐将一些私营企业转变为公有制企业。

而在城市企业进行公有化改造的过程中,毛主席领导的党中央也做到了逐一对症下药,使当时的城市经济发展呈现出了多样化的特征和结构。譬如,在对城市的私营企业进行改造之初,
我党推行的政策是“四马分肥”,将企业所得按照“国家所得税金、企业公积金、职工福利奖金和资方股息红利”
四部分利润,进行分配,在确保员工利益的同时,也能够保障到企业所有者的利益,
与我国今日“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十分相似,也同样完全不能以“大锅饭”三个字来简单概括。
在1956年我国实行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后,我
国的城市企业也并没有实行所谓的“大锅饭”制度,而是在公私合营的基础上从“四马分肥”转变为定期定息,给予原来企业所有者一定的补偿
。据统计,当时人民政府给予原企业所有者的年均利息是五厘,个别诸如医药、面粉之类事关国计民生,原来资本家所得利润较高的行业,国家给原企业所有者的利润也可以超过五厘。如此一来,
失去原来企业所有权的民族资本家们非但没有反对国家的企业公私合营,反而积极配合当时新中国的各项经济工作。

可能有朋友不禁会问,20世纪50年代末后实行的“人民公社”,难道不是“大锅饭”吗?
实际上,倘若对20世纪50年代末的人民公社稍加了解,
我们就会发现当时人民公社口号中的“大锅饭”,和后世今天所理解绝对平均主义的大锅饭,完全不是一个概念。
人民公社的原型,最早来自于1953年我国实行“三大改造”中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在1952年我国基本实现了三亿多人的农村土地改革后,农民的私人土地所有制在中国得以确立,每个农民都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民私人土地所有制的弊病就逐渐显露了出来:
其一,个体的农民由于个人精力和物质财富有限,很难在组织大规模的农业生产,发挥出土地全部的生产力;其二,土地私有制的确立意味着私人之间土地买卖的合法化存在
,无力耕地或家庭破产的农民,每逢灾荒还是会将自己原本从国家获得的土地兜售出去,如此一来,土地资源还是趋向少数人集中,假以时日“贫者无立锥之地”的问题可能再次发生。

基于土地私有制存在的这两个问题,从1952年底1953年初开始,毛主席领导新中国开始实行农业的生产合作社运动,将此前土地的农民私有制转变为村集体所有制,鼓励农民之间以合作社为单位,开展合作,进而发挥出农业的全部生产力。到1956年底至1957年初,我国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运动已基本完成,
全国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民高达96.3%,而1958年6月开始施行的人民公社,是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更高一级形式。
与农业生产合作社不同的是,人民公社的组织生产和管理范围不仅仅只局限于农业生产领域,还包括“士工商学”等各个方面。1958年8月,毛主席在视察河北、山东等地的人民公社时,感叹道:
“还是办人民公社好。它的好处是可以把工、农、商、学、兵合在一起,便于领导。”

而人民公社在成立之初,确实创办包揽社员衣食住行的“公社食堂”,并且喊出了“吃饭不花钱,努力搞生产”的口号,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大锅饭”。“大锅饭”制度在推行之初,确实有个别农村生产队出现了因为“大锅饭”而松散懈怠的现象。但是面对这一问题,
国家在1958年12月,也就是人民公社诞生的6个月后便得到了纠正,强调人民公社作为“核算、收税和分配的基本单位,工资按照劳动量和所争的工分来支付”,
同样遵循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
因此,
人民公社的“大锅饭”实际上是保障中国人民不在为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用而发愁的基础上,实行“多劳多得,按劳分配”的经济制度来组织生产。
在这种制度的刺激下,实际上农民群众的劳动积极性非但没有下降,反而有所提高:在事关国计民生的教育、医疗等公益事业得以保障的同时,农民的所得不需要再花费在这些关乎个人生存问题的领域,而是可以将自己的所得转化为满足自身发展和更高层次需求的物质财富,如此一来,人民劳动的积极性怎能不提高呢?

实际上,今天的人们只要在采访过那些经历人民公社时期的老人,都会得出一致的答案:当时的人民公社大锅饭,没有抵消掉人民生产的积极性。在“中国工人网”媒体对经过20世纪60年代罗师傅的采访中,罗师傅坦言道:
“当时的工人,每天自愿劳动11个小时,我当时还干过24小时,领导拉我走我都不让,后来是被人强行拖走的。
”由此可见,所谓“大锅饭”会让那个时代劳动人民的积极性下降,完全是不实的谣传。
纵观新中国毛主席时代近三十年的经济制度变迁,其中的复杂程度绝非“大锅饭”三个字可以概括。而真实历史中人民公社实行的“大锅饭”,也并非是今天人们所想象的绝对平均主义。历史上的“大锅饭”,并不是导致“养懒汉”的真正原因,而所有制和财富分配问题,
才是影响人民劳动积极性的根本。倘若劳动果实真的归劳动人民所有,那么人民又有什么理由不为自己双手创造出来的幸福生活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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