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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被虚假广告骗过吗?教你几招快速识破广告里的骗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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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0 10:43: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9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广告法》正式实施了,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2015年涉嫌违反《广告法》的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侯耀华、李金斗等明星涉嫌违反广告法上榜。国家工商总局提醒消费者,如果在生活中遇到了违反广告法的案件,请及时举报。那么,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作为普通消费者,又该如何识破广告中的骗局呢?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涉嫌违反广告法的十大案例中,侯耀华、李金斗等明星“榜上有名”。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不是什么新闻,那么有些明星在明知广告为虚假的情况下继续代言将会承担怎样的责任呢?新《广告法》第56条明确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代言人应当承担真实代言的法律义务,未经使用不得代言,如果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代言的活动中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可以依据《广告法》的规定要求广告代言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而新《广告法》第62条规定,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为虚假广告提供宣传平台的电视台等媒体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新广告法》第68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对强国论坛记者解释说,媒体、发布者是整个广告活动的最后一环,这一环把住了,他之前做得再多的绞尽脑汁所做的策划、做的经营代理等等,是发不出去的。媒体最后这关没把住,他的广告目的就实现不了,如果不通过媒体就达不到广而告之的目的,所以媒体把关在新修订《广告法》也做了严格规定,比如对于承接的广告要等级、建档,媒体内部要建立广告审查的制度。

消费者受到虚假广告的欺骗,上当后应该如何维权?

如果消费者如果一不小心掉进了虚假广告的骗局,应该如何维权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广告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主任刘双舟教授在接受强国论坛采访时表示,消费者维权主要有以下四个途径:一是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目前工商部门大都公布了举办电话,按照规定,工商部门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消费者答复;第二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进行维权,包括消协在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有权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第三如果在证据充分的条件下,消费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广告主赔偿损失;第四是向媒体反映情况,通过舆论监督的形式进行维权。

普通消费者如何识别哪些广告是虚假广告?

面对层出不穷的虚假广告,广大消费者如何练就一双火眼金睛,识别出哪些广告是虚假广告?刘双舟教授指出,新《广告法》对虚假广告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其中第28条指出,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刘教授认为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快速识别出哪些广告是虚假广告:一种是医疗、药品、保健品广告宣称有效率和治愈率,有误导性嫌疑的,一定违反了广告法,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认为是虚假广告;一种是投资理财产品,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或者没有风险提示的;另外,对于明星代言的产品,如果在广告中使用“祖传秘方”、“药到病除”等断言性词语的也可以认为是虚假广告。刘双舟教授通过人民网强国论坛提醒广大消费者尤其是中老年消费者不要轻信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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