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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无婚姻关系同居财产分割,子女权益保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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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7 06:04: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杨立新:无婚姻关系同居财产分割,子女权益保障                                                                                2025-04-07 00:42                                        发布于:山东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对同居财产分割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提到,“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若双方有约定,则按照约定处理;如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法院将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割。”这一定义不仅阐明了同居财产的所有关系,也首次提出了“共同子女”这一概念,赋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
首先,现如今,社会中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尤其在年轻人和老年人群体中都能见到。例如,许多未婚男女选择同居而非结婚,既满足情感需求,也规避了结婚所带来的法律和财产责任。而老年人则在再婚的过程中,面对亲属关系复杂性,往往更愿意通过同居方式来保持生活的简便性和相互陪伴。法律对此应作出适应性调整,为这些关系提供更明确的法律框架。尽管《民法典》尚未明确规定此类同居关系,但社会的演进要求对此予以合理回应,保障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利益。
其次,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了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配问题。明确指出,同居期间,双方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属于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共有财产;但若是共同出资购买的财产或无法区分的财产,则以双方的出资比例为基础进行按份共有。这一规定充分尊重了财产实际产生的情况,有效避免了因界定不清而引发的争议。此外,针对没有约定的同居财产,法院将在权衡共同生活情况、是否有子女等因素后,作出合理判决,确保公平与正义的实现。
在此过程中,特别重要的是“共同子女”的概念。虽然《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中提到“子女抚养”时使用了广义的“子女”概念,但《司法解释(二)》明确提出“共同子女”的提法,并赋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无论这些子女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法律上都应予以平等对待,保障其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因此,对于同居关系中的子女,法院应根据父母的共同生活状态,参照婚姻家庭中的子女抚养权利进行判定,以确保这些子女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享有与婚生子女类似的权利。

从更广泛的角度来看,社会观念的变化促使了同居关系的合法化进程。在法治日益健全的当今社会,我们应当正视并逐步适应这些新的生活方式,尊重每一个个体的选择,保护其在家庭、财产和子女问题上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们不仅能够更好地处理同居财产问题,也能为每一位当事人创造更加公平和合理的法律环境。
综上所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出台,不仅明确了同居财产的分割原则,还为“共同子女”的法律地位提供了新的保障。面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法律需要紧跟步伐,确保每一项改革都能真正回应社会的需求,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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