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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烈犬伤人终获刑!多次无视警示,50万赔偿换不来免于追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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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3: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放任烈犬伤人终获刑!多次无视警示,50万赔偿换不来免于追责                                                                        2026-04-24 13:09                                        

发布于:四川省
   
      一句“放任不管”,换来三年有期徒刑;50万经济赔偿,终究没能抵消法律的惩戒。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起案件令人警醒:贵州男子蔡某饲养烈性犬,在其多次咬死家畜、咬伤他人后,仍漠视风险,将犬只拴在公共场所放任不管,最终导致烈犬挣脱锁链,造成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因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这起案件再次敲响警钟:文明养犬从不是个人私事,而是不可逾越的法律义务,漠视公共安全,终将付出惨痛代价。

回顾整个案件,蔡某的放任与漠视,贯穿始终且令人发指。2023年8月,蔡某购得一只烈性杂交犬用于狩猎,随后寄养在他人处,可这只犬的凶悍本性很快暴露——多次挣脱锁链咬死村民家畜,更在9月1日咬伤幼童,蔡某仅赔偿9000元医疗费,便将隐患抛之脑后。在寄养人明确要求其将犬只拉走后,蔡某非但没有采取妥善处置措施,反而将犬只拴在人员流动的地下停车场消防栓上,多天不予喂食、完全放任不管,最终酿成恶果。
有人或许会说,蔡某已经赔偿50万元并取得谅解,为何还要被判刑?答案很明确:民事赔偿是对受害人的经济补偿,却不能抵消其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必须履行严格的管理义务,若明知犬只有攻击性、曾造成伤害,仍放任其处于公共场所,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便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凯里市法院的判决,正是对这一法律规定的明确践行,也契合了“漠视他人生命,法律绝不姑息”的司法原则。
这起案件绝非个例,近年来,烈犬伤人事件频发,背后大多是养犬人的侥幸与失职。有的违规饲养禁养烈性犬,有的遛犬不拴绳、不戴嘴罩,有的在犬只伤人后敷衍了事,殊不知,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早已明确规定,饲养烈性犬致使他人伤害,情节较重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而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更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更值得注意的是,烈性犬伤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便养犬人声称已采取拴绳等措施,也不能减轻或免除责任。
蔡某的教训,给所有养犬人上了一堂深刻的法律课。养犬的前提,是守住公共安全的底线:明确当地禁养犬种,不违规饲养烈性犬;对犬只做好约束,出门拴绳、佩戴嘴罩,避免进入人员密集公共场所;若犬只出现攻击性,及时采取隔离、处置措施,而非放任不管。遗憾的是,现实中仍有不少养犬人将“我的狗我做主”奉为圭臬,忽视他人安全,最终不仅伤害了无辜者,也让自己身陷囹圄。
公共空间的安全,需要每个人共同守护。地下停车场本是居民日常通行的公共场所,却被蔡某当作烈性犬的“临时安置点”,其行为本质上是对他人生命健康权的漠视。这起案件的判决,不仅是对蔡某个人的惩戒,更向全社会传递了清晰信号:文明养犬不是道德倡议,而是法律义务;放任烈犬危害公共安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50万赔偿无法挽回受害人的伤痛,三年缓刑也无法抹去蔡某的过错。愿这起案件能唤醒所有养犬人的责任意识,摒弃侥幸心理,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既守护好自己的爱犬,也守护好身边人的安全。唯有每个人都坚守法律底线,才能杜绝此类悲剧再次发生,让公共空间更安全、更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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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4 小时前 |只看该作者
好帖!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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