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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网上诽谤拟最高罚1.5万可追刑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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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9 04:10: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zxcvb 于 2016-2-29 04:11 编辑

辽宁:网上诽谤拟最高罚1.5万可追刑责                                                                             2013年07月30日 07:26
来源:辽沈晚报





在网上复制或者传播侮辱、诽谤他人的信息,情节严重的,拟被停网停机,单位面临最高15000元罚款,个人面临最高5000元罚款。
昨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订草案中增加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网上用户言行,同时细化了相关违法处罚措施。


近3年每年涉网络犯罪3500余起
全省网民数量已达2200万人,在省、市公安机关备案的计算机重要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共计1081家,网站157000家。近3年平均每年我省涉及计算机网络的各类犯罪高达3500余起。
为了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修订草案规定,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根据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和系统受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分为五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自查。


单位个人不得传播诽谤他人信息
当前,恐怖、暴力、色情、侵犯公民隐私等信息在网上层出不穷,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活动屡禁不止。为此,修订草案规定了九类违法信息和五方面禁止行为。
修订草案第十九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信息系统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下列信息:第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第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第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第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第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封建迷信的;第六,散布谣言,煽动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第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交易、制造违禁品、管制物品的;第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第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同时,修订草案第二十条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信息系统实施下列行为:第一,非法侵入信息系统;第二,非法获取、使用信息系统资源或者对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第三,提供专门用于实施侵入、非法控制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第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第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停网停机罚款
“现在在网上有一些单位、个人,不负责任地发布诽谤他人的信息,扰乱视听,应该对其严惩。”昨日,多位沈阳市民表达了类似的看法。
修订草案中明确,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案例
网络散布诽谤谣言被行拘并罚500元
今年6月8日,网络注册名为“戴勇”的网民因在互联网发表“罗平县公安局的10多名干警在曲靖开公车去嫖娼全被逮捕”等内容的虚假微博信息,被行政拘留。
据网民“戴勇”交代,他在此前因为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还受到相应的处罚,但他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反而对公安机关心怀不满,利用网络散布谣言,妄图诽谤公安机关名誉,以泄自己的“心头之恨”。最终网民“戴勇”因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


北国网、辽沈晚报记者张胜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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