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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因孙子有钱被停低保 告民政局行政程序违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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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 12:27: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镇江一年近九旬老人因孙子有钱被停低保,状告当地民政局。2日,记者从镇江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此案已终审判决,上诉人孙老太不符合镇江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丹阳市民政局作出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的决定符合规定,但该局作出该行政行为的程序轻微违法。
据镇江中级人民法院介绍,该院在今年4月28日开庭审理了一起二审案件,年近九旬的农村老人领了6年的低保突然被取消,原因是孙子有钱,当律师的长孙替奶奶起诉讨说法,丹阳法院一审驳回诉求。在一审败诉后,老人的孙子以奶奶名义,上诉至镇江中院状告丹阳市民政局。
关于上诉人孙老太是否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条件?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上诉人孙老太一人独自生活,唯一女儿钱女士,今年65岁,也身体多病、无经济来源和赡养能力,招婿已亡,钱女士育有三子,长子钱先生是律师,次子系个体工商户,三子是医生。被上诉人通过入户调查和邻里走访,了解到上诉人有三个孙子及其工作信息后,依据上述规定认为上诉人的三个孙子有赡养义务和负担能力,三个赡养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远超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法院调取的上诉人长孙钱先生的收入也能予以证实。被上诉人经审核认定上诉人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条件,并作出停发上诉人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通知。
在二审中,双方就丹阳市民政局于2015年6月29日对上诉人孙老太作出的《丹阳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停发通知书》是否合法展开激辩。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丹阳市访仙镇低保复查入户调查表上有上诉人的手印,鉴于上诉人已是89岁老人,结合农村工作实际,上诉人按手印应当视为其在入户调查表上进行了签字确认。该入户调查工作既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家庭经济状况的复核,同时也应当视为被上诉人在作出行政行为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故上诉人诉称被上诉人在作出《丹阳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停发通知书》前没有听取上诉人的陈述和申辩,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三)适用的法律规范;……(六)救济的途径和期限;……。被上诉人作出的《丹阳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停发通知书》上未载明第(三)项和第(六)项内容,违反了上述规定。
该案主审法官称,被上诉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情形。同时,被上诉人在诉讼中已经将作出停发通知书所适用的具体条文向上诉人及法庭作出了补充说明,故应确认被上诉人丹阳市民政局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丹阳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停发通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应撤销该行政行为。
综上,上诉人不符合镇江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被上诉人作出取消上诉人最低生活保障的决定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作出该行政行为的程序轻微违法。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作出《丹阳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停发通知书》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要求确认被上诉人作出《丹阳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停发通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应予支持,但对撤销该行政行为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镇江中院在5月31日终审判决,上诉人不符合镇江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被上诉人作出取消上诉人最低生活保障的决定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作出该行政行为的程序轻微违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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