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网现首例国赔新规判例:当事人获50%比例精神赔偿 2021-06-07 19:35 来源:澎湃新闻
原标题:裁判文书网现首例国赔新规判例:当事人获50%比例精神赔偿
贵州安顺男子潘明在被羁押396天后,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撤诉。随后,潘明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却不赔给他精神损害抚慰金。
潘明不服,进而向安顺中院申请国家赔偿。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披露,2021年5月7日,安顺中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新规,认定羁押396天给潘明造成了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的50%进行赔偿。最终,潘明获得人身自由赔偿金13731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8656.5元及辩护、代理费等,合计人民币25.8万余元。
值得关注的是,在2021年3月25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当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标准。该国家赔偿新规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认定客观标准,并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具有后果特别严重等特定情形的可在50%以上酌定。
该解释取代此前的“不超过35%”的规定,自4月1日施行。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这是全国法院在文书网公布的首例按国家赔偿新规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比例的国家赔偿案件。
区法院:无证据证明精神受到损害,不赔精神抚慰金
2018年3月31日,潘明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抓捕。次日,潘明被送安顺市第一看守所羁押。
2019年1月2日,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潘明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2019年2月12日,西秀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潘明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潘明不服,向安顺中院提起上诉。2019年10月9日,西秀区法院经重审后再次作出一审判决,仍以潘明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潘明不服,再次向安顺中院提起上诉。2020年1月15日,安顺中院再次裁定发回西秀区法院重新审判。在西秀区法院再次重审期间,2020年7月20日,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起诉。同日,西秀区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
2020年8月18日,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潘明不起诉。
案件历时两年多,潘明从被抓捕到被释放,期间被关押396天。
2020年9月8日,潘明以无罪逮捕赔偿为由向西秀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他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提出了9项请求。其中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人身自由赔偿金35%的比例赔偿132285.125元等。但西秀区法院并不认为申请人潘明应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
西秀区法院认为:潘明主张的公休日92天、节假日32天分别计算赔偿金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只有侵犯人身权的同时,还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才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潘明未提供存在精神损害的证据,该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不应支持。
2021年1月18日,西秀区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仅决定支付潘明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136966.25元,同时,驳回潘明的其他所有国家赔偿申请。
潘明不服,于2021年2月5日继续向安顺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中院:精神损害抚慰金按新规给予50%比例赔偿
安顺中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潘明被羁押并非形成劳动关系,本案不适用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故对潘明称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其每日被羁押24小时,应按3个工作日计算,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应按双倍及三倍赔偿的理由,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同时,潘明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96天,由此产生的赔偿金应确定为137313元(346.75元×396日=137313元)。
安顺中院赔偿委员会同时依据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国家赔偿新规——《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七条规定,即“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可以认定为造成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及第八条规定,即“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当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包括本数)酌定”,对潘明被限制人身自由396天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酌定。最终,对潘明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为68656.5元(137313元×50%=68656.5元)。
2021年5月7日,安顺中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赔偿义务机关西秀区法院应向潘明承担的赔偿金为: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13731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8656.5元、辩护及代理费损失人民币42000元、其他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350.63元,合计人民币258320.13元。此外,西秀区法院还应在潘明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幺铺镇付旗村发布信息,为潘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专家:新规适当提高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我国于1995年颁布了《国家赔偿法》。其后2010年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则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
2014年7月,最高法院进一步制定《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抚慰金的具体数额,还应当注意法律规定的‘抚慰’性质,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人身自由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上述《意见》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35%原则”。最高法院赔偿办副主任王振宇曾指出,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实施以来,因缺乏较为明确的规范意见,实践中对于该条款的适用存在一定争议。
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难度较大,缺乏直观的客观标准,需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权过大,也不利于司法适用的统一。曾代理刘忠林案、金哲红案国家赔偿的律师屈振红向澎湃新闻介绍说,精神损害抚慰金到底给多少,“参考因素很多,有很多主观判断。更大程度是取决于当地法院、经办人对蒙冤者的同情和认识。”
有的法院甚至出现了无罪或终止追究刑责被羁押一年多也不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此前,澎湃新闻报道,辽宁男子张雨因涉嫌故意伤害共计被关545天,最终检方撤诉,张雨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其中包括6万元精神抚慰金,但辽宁省北镇市法院认为张雨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精神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更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给其精神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没有支持张雨要求法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的请求。
2021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该《解释》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一)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二)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三)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四)受害人名誉、荣誉、家庭、职业、教育等方面遭受严重损害,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受害人无罪被羁押十年以上;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经鉴定为重伤或者残疾一至四级,且生活不能自理;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一至二级,生活不能自理,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的,可以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第八条规定: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当在国家赔偿法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包括本数)酌定;后果特别严重,或者虽然不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但是确有证据证明前述标准不足以抚慰的,可以在百分之五十以上酌定。
澎湃新闻注意到,这一《解释》明确了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并首次规定了造成严重后果的客观情形,同时适当提高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标准。相比以往的《意见》,《解释》在“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范围方面有所扩大,有利于更充分地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屈振红介绍,精神损害赔偿新规在便于现实中保障法律适用的同时,兼顾了实践中个案的差异与公平,尽量对精神损害程度做出了一些标准化的规定,“毫无疑问这是一个进步”。不过,她认为目前50%比例的精神抚慰金仍然有进步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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