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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去世后其妻儿无法取出银行存款 法院二审判建设银行支付本金利息34万余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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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6 18:23: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男子去世后其妻儿无法取出银行存款 法院二审判建设银行支付本金利息34万余元               2021-12-16 09:55        来源:华商报                                

              

原标题:男子去世后其妻儿无法取出银行存款]原标题:男子去世后其妻儿无法取出银行存款 法院二审判建设银行支付本金利息34万余元

                          

马某去世后,妻儿无法取出他的银行存款,于是将银行诉上法院。

2021年12月10日,法院公布了此案的二审宣判结果,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中建设银行向马某家属支付存款本金和存款期利息的判决,变更了存款到期后利息的计算方法。

家属提供公证书也取不出钱

经查,郭某系案外人马某的配偶,马某1、马某2系郭某与案外人马某的婚生子女。马某于2018年1月19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黄河北大街支行办理特色储蓄业务,存入日为2018年1月19日,存期为2年,利率为2.73%,到期日为2020年1月19日,存款金额共计330000元。

马某于2019年2月21日因病去世。

马某去世后,马某1、马某2曾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黄河北大街支行要求取出马某到期存单内的存款。建设银行认为马某1、马某2未提供遗产继承公证书,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黄河北大街支行未向马某1、马某2支付涉案存款。

郭某、马某1、马某2向银行提供了亲属关系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但银行仍然拒绝支取到期存款。

郭某、马某1、马某2认为银行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故2020年10月22日诉至该院。

法院:增加当事人诉累,影响交易效率

建行皇姑支行称,本案中郭某等人并未提供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有效证据。我行依据相关法律及我行的相关制度规定,提示其应出具继承权公证。目前案涉款项不能支取完全是郭某等人无视相关法律规定,不能提供支取存款的相关依据造成的结果,与我行无关。郭某等人虽然提供了公证书,但其公证事项为“亲属关系”。依据法律法规,亲属关系公证不能证明其享有合法继承权,不能做为支取已故存款人存款的依据。因此我行暂未予支取,并一再提示被上诉人应该出具的是继承权公证。

郭某、马某1、马某2辩称,马某是2019年2月去世,我们去银行有提供了相应的材料,但是银行说马某的身份证被剪角了不予支付。我们拿的是存单的原件,而且我们还有密码,所有的证件均为原件。如在不剪角的情况下,银行正常支付,但无论被上诉人所有的法定受理人怎样与银行协商,我们可以向银行声明如果发生之后的法律纠纷,由我方负责,但银行均不接受。我们已将此问反馈为中国人民银行信访办。

法院认为,根据郭某、马某1、马某2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足以证明郭某、马某1、马某2系涉案存款的合法所有权人及继承人,且无其他继承人存在,且对于涉案存款的所有权并无争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黄河北大街支行要求郭某、马某1、马某2出具继承权证明书并无基础事实依据,其实质是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和诉累,影响了交易效率。

法院一审判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向郭某、马某1、马某2支付存款本金330000元;支付利息18018元(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9日止);2020年1月20日以后的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为3125元,由建行皇姑支行承担。

一审宣判后,建设银行提出上诉。

法院二审宣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向郭某、马某1、马某2支付存款本金330000元;支付利息18018元(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9日止);2020年1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照2.73%利率计算。

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125元,均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承担。

(华商报记者 赵增宇、编辑 罗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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