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养老服务网
搜索
查看: 261|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丁克一族老年后财产分配惹争议:没儿没女,剩下的钱谁来继承? [复制链接]

Rank: 7Rank: 7Rank: 7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6-10 19:22: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丁克一族老年后财产分配惹争议:没儿没女,剩下的钱谁来继承?                                                         2022-06-10 18:41                                       

               上个世纪80年代,“丁克”这个概念传入中国,指的是夫妻结婚后不要孩子,两个人过着自由自在的生活。因为不用承担抚养孩子的压力,所以这一时尚的概念很快就受到了广泛的关注,更是得到了很多高学历人群的追捧。
如今,第一批丁克夫妻已经进入到晚年了,那么步入晚年后,他们的生活状态是什么样的呢?

丁克夫妻老了无人赡养,财产分配起争议 上周回娘家,看到对门邻居家搬来了新住户,顿时就想到了上个住户李老师的经历。
李老师和丈夫都是人民教师,两个人因为身体原因没有孩子,也不愿意领养,于是便做了一辈子的丁克。夫妻俩感情一直不错,因为自己没孩子,所以对于家里兄弟姐妹的孩子分外疼爱。

尤其是李老师,把姐姐家里的外甥简直就是“视如己出”,所以孩子们也都和李老师很亲近。随着年龄的增长,李老师夫妻俩也进入到老年阶段,也开始考虑起自己的养老问题。
夫妻俩决定,如果外甥给自己养老,那么自己的财产都会留给外甥。却没想到外甥早已经打起了李老师夫妻财产的主意,自认为李老师没孩子,将来财产肯定都是要留给自己。
在李老师生病的时候,外甥更是不来看望,李老师和丈夫也不再指望外甥会给自己养老,直接把房子卖掉,拿着所有的钱出国了,从此和家里人没有了联系。

丁克家庭进入老年后,财产如何分配成为新问题 即使是现代,丁克一族仍然不能被大众所理解。不繁衍下一代,这样的行为是自私的,甚至还被老人称之为是“不孝”;另外,丁克夫妻在平时的生活中,也无法体会到孩子给家庭带来的乐趣。
而等到晚年后,丁克夫妻最直接需要面对的就是“养老”问题,除此之外,丁克家庭还要处理好自己的财产分配,因为自己没有直接继承人。

所以自己离开后,财产如果处理,成为了丁克夫妻进入老年后需要面对的一个新的问题。
似乎从法律上来看,丁克夫妻的财产以后肯定要留给有血缘关系的孩子,但实际情况却是:丁克夫妻的财产要给谁,以后如何处置,完全是由自己决定的。
丁克夫妻应该提前做好规划,毕竟要给自己晚年一个保证,自己没有任何子女,到老之后,肯定需要人来照顾。

丁克夫妻走后,剩下的财产要如何处理? 一般情况下,对于那些没有子女的丁克夫妻来说,自己走后剩下的财产,往往会有这两种处理方式:
留给至亲
像演员李冰冰,她如今仍然是孑然一身,因为在感情和身体上的多重不如意,她曾公开表示:自己不会结婚生育,而对于自己的财产,则是会留给两个外甥。

捐献给公益机构
如果丁克夫妻的财产比较多,那么也可以在自己离开之后,把钱捐给自己感兴趣、对社会有贡献的事业。像一些环保机构、救助流浪动物机构、失学儿童基金等,或者是有一些信仰的也可以捐助给宗教、寺庙。
这样金钱得到了最大化的利用,而自己的善行和善举也会以这样的方式一直流传下去。当然,注意一点要是大型公立的正规机构,这样才能保证金钱的去向。

想要做丁克,就要提前为晚年生活打算 常言道“养儿防老”,生育和抚养子女的根本意义,就是父母在自己进入老年后,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虽然现在很多老年人都能自理,经济上也富足,但有子女的老人,肯定要比丁克老人在思想上更富裕。
而那些选择年轻时不承担养娃的丁克家庭,因为晚年没有子女来照顾自己的生活,那就得提前为晚年做好打算,像去养老院,或者是依靠家里的某个晚辈。

不过,无论是哪种方式,都需要有强大的财力做后盾,毕竟即使再亲近的晚辈,最后也很难避免涉及到利益问题,所以在年轻的时候,丁克夫妻还要有一定的经济储备。
所以,很多丁克夫妻目前考虑的并不是财产的问题,而是自己的经济能否支撑晚年的养老问题,毕竟没有子女,晚年生活要想高质量,还是比较费钱的。
这就要求夫妻在年轻的时候,还是要注意经济的积累,为以后的老年生活打好基础。
今日话题:你觉得丁克夫妻不在后,财产该如何处理?

分享到: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0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辽宁养老服务网 ( 辽ICP备17016859号 )  

GMT+8, 2024-11-15 21:58 , Processed in 0.008347 second(s), 1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