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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男子将偷车贼踹倒致其身亡,家属索赔112万,青岛法院判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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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4 19:43: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湖南男子将偷车贼踹倒致其身亡,家属索赔112万,青岛法院判了                                                         2022-07-23 09:34                                       
                                        一个人如果想要好逸恶劳,不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劳动去收获,满脑子想着偷窃别人的东西,最终必将一无所得,也将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正所谓“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在如今的法治社会,国家越来越重视打击那些偷窃的人。
但在处理盗窃罪的同时,难免会遇到很多的问题。就比如受害人在维护自己利益的同时,制止他人的犯罪行为过激又该怎么办?
是否要对犯罪人的家属进行赔偿?这当中就涉及到了“防卫过当”。
所谓防卫过当,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在对杀人,抢劫,强奸等一些危害别人的生命安全的犯罪行为进行防卫,造成犯罪人受伤甚至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山东青岛的一名男子在发现自己的电动车被偷后,就对犯罪人进行制止,但由于没有处理好自己的情绪,并且也不知情犯罪人的身体状况,行为有些偏激,不小心导致犯罪人死亡。事后,男子竟被犯罪人家属要求赔偿约112万元。那么这件事又该如何处理呢?
葛某是山东青岛人,在当地的一个工厂上班,一天早上,他一如既往地在工厂旁的一家米线店吃早餐。令他没想到的是,他吃完早餐后出门发现自己的电动车不见了,在四周环视了一圈也没找到。
葛某身边的路人见他表情十分慌张,嘴里还在念叨着:“我的电动车去哪里了?”就有好心人称自己刚才在某个路口看到一个人推着电动车,不知道那个是不是你的车。

葛某听后,就立马前往这位路人所指的路口,去了之后,就发现一位中年男子正在推着一个电动车,葛某再仔细一看,确实是自己的电动车。眼看着这位中年人推着自己的电动车就要消失在这人海中。
葛某哪能让自己的车被偷走,立即撒腿就追向这名中年男子。本来葛某就是一位热心肠的人,很痛恨小偷,更何况竟然偷到自己头上了。他也就没想太多,直接一脚踢向了面前的这位小偷。
这名偷车贼伴随着一声哀嚎倒在了地上,葛某扶起自己的电动车后就准备带着偷车贼报警。可这个小偷躺在地上一言不发,并且没有要起来逃走的念头,葛某也察觉出来事情的反常了。

葛某蹲下来想要询问情况,他可以清晰地感觉到这名偷车贼的呼吸很急促,并且身上还在一直颤抖。
这样的情况让葛某也慌张了,毕竟自己踹了偷车贼一脚,可能没有把握好力度。葛某又仔细地端详了他一遍,不像是害怕承担责任故意倒地不起的。
葛某也害怕这名偷车贼有什么三长两短,心想那自己岂不是也犯了罪。就立马拨打120求救电话。葛某一时不知道自己接下来该怎么办了,就骑车离开了现场。
虽然葛某很快就拨打了求救电话,但仍然无济于事了,偷车贼在救护车赶来前就去世了。

原来,这名偷车贼名叫曹某,今年五十四岁,患有冠心病。法医的检查报告显示,曹某是因为自己的冠心病突然发作才去世的,至于葛某的那一脚只占了百分之十左右的责任。
对于这样的结果,曹某的家人表示不能接受,而曹某以前在家也没发生这样的意外,一口咬定是葛某的过失,并将葛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葛某赔偿曹某家人112万元,其中包括大约四万元的安葬费。
这样的要求显然不能让葛某接受,因为明明是自己的车被偷了,反而却要赔偿他们如此多的钱,并且自己还在发现原因后立马拨打了求救电话,为何自己还要赔偿呢?
对于这起诉讼,葛某只是想要制止曹某,但由于行为过激,存在过度的阻止,而对于曹某,他是犯错在先。法院经过多方面的考量,根据葛某承担的责任比例来转换赔偿金额,最终,判处葛某赔偿约六万元给曹某家人。

这样的审理结果让双方都不能接受,曹某家人认为对方的赔偿金太少,毕竟事关一条人命,而曹某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需要赔偿。因此,双方都继续上诉。
青岛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了这起事件,认为一审的判决结果并未不妥,因此决定维持原判。
回顾这起事件,葛某吃个早饭被偷车,还要赔偿约六万元,归根结底,是他的处理方式不恰当。而对于曹某来说,自己好端端的为什么要偷取别人的财产。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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