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养老服务网
搜索
查看: 187|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女子遭歹徒强奸后,趁其穿衣服,捡起砖将对方拍死,是正当防卫? [复制链接]

Rank: 7Rank: 7Rank: 7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1-8 03:08:3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女子遭歹徒强奸后,趁其穿衣服,捡起砖将对方拍死,是正当防卫?                                                         2024-01-07 11:08                                            发布于:天津市
   
     “他欺负我,我是正当防卫!”女子下班遭遇歹徒强奸后,趁其穿衣服之际,捡起砖块将对方拍死,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刘是某高校毕业大学生,毕业后就在当地一家公司工作,因住处与公司有一段距离,再加上平时加班,刘某每天都回家的很晚。
某日,刘某与往常一样,在下班后便叫了一辆网约车准备回家。司机王某50多岁,自刘某上车起就不断通过后视镜朝着对方打量着,并且在路途中告知刘某车上有免费的矿泉水,可以随便喝。

刘某此时正觉口渴,便也没多想,拿起旁边的矿泉水便喝了下去,喝完后,便昏昏沉沉的睡了过去。
不知过了多久,刘某觉得有人在试探自己的身体,便醒了过来。此时才发现是王某正在侵犯自己,见刘某醒来,王某也不再小心翼翼,将刘某拉下车对其实施了强奸行为,无论刘某如何哭喊,也无济于事,最终让王某得逞。
事后,刘某趁其穿衣服之机,捡起路边的砖块,朝着王某的后脑勺抡了过去,王某顿时倒在了血泊之中。

刘某在慌乱中拨打了报警电话。
经法医鉴定,王某系颅脑受钝器击打失血过多死亡。
公安机关以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其进行了刑拘。

对于本案的处理,在实践中有三种观点:
第一,刘某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该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满足成立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行为现实存在且正在发生。刘某对于王某的防卫行为是在王某的强奸行为结束后才进行的,属于事后防卫,此时,刘某基于报复心理,用砖块对王某进行反击,成立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二,刘某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与第一种观点不同,对于正当防卫的适用不能机械的照搬法条,而应设身处地的进入具体的场景之中去。
虽然王某的强奸行为实施完毕,但并不能等同不法侵害已经消失。王某仍有可能再次对刘某实施侵害甚至灭口的行为。基于此,刘某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如果不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可能会受到更大程度上的伤害,因此,刘某把握时机对于王某实施的防卫行为是完全适当的、适时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王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防卫过当。本观点认为王某的强奸行为已经结束,即使存在不法侵害,也不能归纳为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刘某的防卫行为是对接下来可能遭受的伤害进行防卫,该防卫行为不属于特殊防卫的范畴,因此刘某对其行为所造成王某的死亡结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就本人而言,我支持第二种观点,对于不法侵害的判断应当依据现实情况而定,更何况刘某作为一名女子,如果不采取此种防卫措施,她最终能够全身而退吗?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分享到: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0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辽宁养老服务网 ( 辽ICP备17016859号 )  

GMT+8, 2025-2-21 22:09 , Processed in 0.007621 second(s), 1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