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火灾警示:电动车起火谁担责?物业该怎么做?律师这么说 2024-02-28 19:17 来源: 南方都市报 发布于:广东省
原标题:南京火灾警示:电动车起火谁担责?物业该怎么做?律师这么说 一场发生在小区居民楼里的大火酿成惨剧,让无数人痛心和遗憾,小区物业的消防安全问题也再度引发社会关注。 2月23日据南京官方发布,南京雨花台区明尚西苑6栋凌晨4时许发生火灾,住宅楼多层过火。24日,南京雨花台区明尚西苑居民楼火灾事故死亡人数增至15人,另有44人在医院接受治疗。经初步分析,火灾为地面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处起火引发,具体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 据了解,该小区各楼栋一楼架空层位置停放了不少电动自行车,架空层内还装有充电设备。事实上,小区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架空层安装充电设备的事件在全国各地屡见不鲜,因电动车停放不规范等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也频频发生。 深圳市民徐女士告诉湾财社记者,2月24日晚间,自己所居住的小区的一楼起火,起火后由于附近有灭火设施,火势迅速被扑灭,但让她感到后怕的是,起火点附近摆放了大量电动车,万一引燃后果难以想象。同样对此有担忧的还有市民黄女士,她曾多次向所住小区物业投诉地下停车场有摩托车违规充电的问题,但直至目前还没有得到整改的反馈。 而关注南京大火新闻的网友发现,此前南京明尚西苑小区就曾发生过电动自行车起火事故。有小区居民早在2020年便曾投诉“电动车充电有失火隐患”问题,该问题还吸引了媒体的公开报道和采访,多次和街道物业反映却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多年的呼吁安全隐患最终等来一场重大事故。 业主多次投诉没有等来整改,这场发生在小区居民楼里的大火,到底是天灾还是人祸?事故发生后又由谁来承担损失?架空层停放电动车是否违规?对于普通居民来说,到底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居住安全? 围绕着相关问题,湾财社记者近日采访到长期关注和研究物业管理法律问题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许怿滨律师,他以南京“2·23”火灾为例,从法律法规的角度解答了大家关心的问题。 问题1 电动车小区内起火,谁来担责? 南京“2·23”火灾类似事故的发生,谁来担责?许律师告诉湾财社记者,具体责任认定需要公安、消防等执法机构查明火灾原因后,再进行追责。而本次事故背后可能涉及到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电动车所有权人、物业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都可能对本次的事故负有责任。 首先,在民事责任的权责划分中,需要看具体情况来分析电动车所有人、物业公司之间的过错比例,而在赔偿方面,法院会酌情决定各自的赔偿额度;其次,如果电动车所有权人、物业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涉嫌刑事犯罪的,有可能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那么,在实际判决中,怎么决定责任划分的比例?深圳曾出现这样一宗案例:某小区15楼一住户家中突发火情,消防救援人员到小区后却因消防通道被堵导致救援时间被拖延,最终搜救出4名被困人员,其中3人不幸身亡。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受害人缺乏安全用电常识,在火灾发生时未采取合适的避险措施逃离火场;另外,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消防通道的堵塞客观上导致消防车等关键消防器材无法通行使用,影响了救援效果。最终,法院酌定某物业公司对受害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 问题2 什么情况下,电动车所有人要担责? 南京“2·23”火灾事故是由地面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处起火引发,事故背后是否涉及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等问题引起广泛讨论,更有部分网友将矛头指向电动车停放者,那么,电动自行车主在什么情况下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许律师指出,依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本次重大事故,电动车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明知将电动车上楼充电会导致爆炸、失火,并造成第三人人身重大损害,仍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对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消防管理部门依法查明是某个业主作为电动车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因为违法行为和过错行为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湾财社记者了解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曾对类似案件做出判决。2021年7月,江北区某小区业主周某将电瓶车推回家中充电,由于电瓶车发生电器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火灾不仅造成周某的直接财产损失,更导致邻居出现房屋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后,邻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一家赔偿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江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3 物业公司应怎样防范事故发生? 南京“2·23”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失的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对物业公司的质疑。事故发生在深夜,物业公司对小区架空层的安全管理和监控是否执行到位?是否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物业公司的行为进行规范?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关于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许律师向记者表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湾财社记者还留意到,我国在高层小区火灾的预防方面也有相关的规定,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高层民用建筑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第三十五条,高层住宅建筑应当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该规定同时对每日防火巡查和每月防火检查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问题4 涉及消防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要履行哪些职责? 本次事故发生后,有多位业内专家分析时指出,起火后,架空层直接联通了建筑内部的天井,形成了烟囱效应,火势迅速向上蔓延。高层建筑内部的常闭式防火门未能有效阻隔烟气蔓延,也是造成伤亡扩大的重要原因。 而消防安全则涉及到社区管理等政府部门的工作职责。一方面,社区管理等行政单位应做好消防工作。依据《消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另一方面,有关部门也应日常加强消防宣传。《消防法》第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本次事故中,属地街道应当引导下属社区就本次火灾事故对属地居民进行安全教育,告知居民电动车上楼充电、电动车堆放在单元门等公共部位等行为的危害,减少或预防再次发生重大火灾事故。”许律师指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重视区域内消防安全问题。 问题5 小区架空层是否能停电动车? 据通报,经初步分析,南京“2·23”火灾事故是由6栋建筑地面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处起火引发。而小区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架空层安装充电设备的情况并不罕见,那么高层民用建筑架空层是否允许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事实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电动车的业主应当将电动车存放到电动车停车棚等地点,禁止将电动车停在楼道门等公共部位,禁止将电动车或电动车电瓶等进行上楼充电。 值得一提的是,全国各地对这方面也有相关的规定。例如《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禁止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充电场所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另外,深圳2021年发布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的文件,该文件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和器材、电气、巡查等要求。 其中平面布置要求中提到,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在建筑外,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应设置在建筑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在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首层、半地下层或地下一层,并宜靠外墙布置,不应设置在负二层及其他建筑楼层,且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问题6 受害者及其家人要如何追责? 通常火灾发生后,消防应急管理部门会按照法律和职责对火灾的起因进行溯源和追责,追查前因后果。 “受害者及其家属应当根据消防应急主管部门及政府的相关事故调查的最终调查报告,根据实际情况来追责。”许律师告诉湾财社记者,如果本次事故电动车的车主有违法过错、物业公司同样有违法过错的话,应该根据他们的过错比例来承担责任,受害者有权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 除此之外,假如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的产品有质量的缺陷,也可能会被追责。但这要取决于本次消防事故的调查情况。《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问题7 物业服务法定的防火安全义务有哪些? 事故发生令人叹息和遗憾,避免事故发生更是当下业主们共同关心的话题。在日常生活中,除了业主本身要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政府主管部门等做好消防检查和防范工作外,作为小区安全第一道防线的物业公司更要遵守有关规范,降低小区安全风险。而以下有关“物业服务法定的的防火安全义务”内容或可成为业主参考小区消防安全管理是否到位的准则。 1. 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2. 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3. 与业主、使用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责任书,对消防安全管理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费用落实方法和程序、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业主、使用人办理消防档案资料移交以及消防设施、器材和共用部位消防安全查验等承接管理手续。 4.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 在每层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疏散路线引导图,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6. 定期组织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设施全面检测; 7. 督促、指导业主、使用人做好消防工作,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发现的专有部分或者使用部分火灾隐患及时要求整改。对劝阻、制止无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8. 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社区网络等途径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9.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档案资料; 10. 应当定期向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11. 应当与业主、使用人、装修施工单位书面约定装修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明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12. 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等,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并加强日常管理; 13. 划定、设置停车泊位、设施时,不得妨碍消防车通行。不得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设置固定隔离桩等设施。不得在高层建筑周边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或者在高层建筑消防救援场地上空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设备; 14. 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醒目位置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明示使用、维护的方法和要求。高层建筑的人员主要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位置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警示标语,提示火灾危险性,标明安全逃生路线和安全出口方位; 15. 消防设施发生故障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组织维修。因建筑改造、设备检修等情况需要临时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16. 应当建立消防设施检测、维修、停用登记制度,并将消防设施年度检测记录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孙阳(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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